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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 年第

15 号公告修订 编号:XK06-015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 实施细则

2014 年3月3日公布

2016 年2月16 日修订实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5)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网 最新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I 目录1总则.1

2 工作机构.4

3 企业申请生产许可证的基本条件.5

4 许可程序.5 4.1 申请和受理.5 4.2 企业实地核查.6 4.3 产品抽样与检验.7 4.4 审定与发证.7 4.5 集团公司的生产许可.8

5 审查要求.8 5.1 企业生产制冷设备产品应执行的产品标准及相关标准.8 5.2 企业生产制冷设备产品必备的生产设备和检测设备.12 5.3 制冷设备产品出厂检验项目.23 5.4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25 5.5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规则.26

6 证书和标志.34 6.1 证书.34 6.2 标志.36

8 监督检查.36

9 收费.37

10 生产许可证工作人员守则.37

11 附则.37 附件

1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机构名单及检验能力表.38 附件

2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办法.42 附件

3 生产许可证企业实地核查报告.60 附件

4 企业实地核查轻微缺陷项汇总表.62 附件

5 检验报告.63 附件

6 本细则与旧版细则主要内容对照表.68 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5)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网 最新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1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

1 总则 1.1 为了做好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发证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40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国家 质检总局令第

80 号)、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决定》 (国家质检总局令第

130 号)等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1.2 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划分为

19 个产品单元、55 个产品品种.(详见表 1). 表1制冷设备产品单元、产品品种、产品型式及容量范围 序号 产品小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型式 容量范围 ⑥ 一 冷水(热泵) 机组 [名义制冷 (热)量>

24.36kW(2.1 万大卡/小时)]

1 户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 (热泵)机组[名义制冷 (热)量≤50kW] 1.1 户用蒸气压缩循环冷水 (热泵)机组 ④ 风冷式 水冷式 冷量范围

2 工商业用蒸气压缩循环 冷水(热泵)机组[名义制 冷(热)量>

50kW] 2.1 容积式风冷冷水(热泵)机组④往复活塞式 螺杆式 涡旋式 冷量范围 2.2 容积式水冷冷水机组 ④ 冷量范围 2.3 离心式冷水机组 ④ 冷量范围

3 热泵热水机 3.1 热泵热水机 一次加热式 循环加热式 热量范围

4 水源热泵机组 4.1 水源热泵机组 冷热风型 冷热水型 冷量范围

5 溴化锂吸收式冷(温) 水机组 5.1 直燃型溴化锂吸收式冷 (温)水机组 冷量范围 5.2 蒸气、热水型溴化锂吸收 式冷水机组 蒸气型 热水型 冷量范围 5.3 户用及类似用途的吸收式 冷(热)水机 冷量范围 二 制冷空调设 备 [名义制冷 (热)量>

24.36kW(2.1 万大卡/小时)]

6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6.1 风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④ 冷量范围 6.2 水冷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④ 冷量范围 6.3 计算机和数据处理机房用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 冷量范围 6.4 低温单元式空调机 冷量范围 6.5 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机 组(直接蒸发式机组) 冷量范围 6.6 风管送风式空调(热泵)机组④冷量范围 6.7 除湿机 除湿量范围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5)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网 最新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2 序号 产品小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型式 容量范围 ⑥ 6.8 全新风除湿机 除湿量范围7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7.1 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 ④ 冷量范围

8 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8.1 屋顶式空气调节机组 ④ 冷量范围

9 汽车用空调器 ① 9.1 汽车用空调器 冷量范围 三 制冷空调末 端设备及配 套辅机

10 风机盘管机组 10.1 风机盘管机组 风量范围 10.2 柜式风机盘管机组 风量范围

11 组合式空调机组 11.1 组合式空调机组 风量范围 11.2 洁净手术室用空气调节 机组(冷水式机组) 风量范围

12 暖风机 12.1 暖风机 风量范围

13 暖通、制冷空调用通风 机13.1 单元式空气调节机用双 进风离心通风机 风量范围 13.2 前向多翼离心通风机 风量范围 13.3 暖通、制冷空调用轴流 通风机 风量范围 13.4 屋顶通风机 风量范围

14 制冷用阀门 14.1制冷用热力膨胀阀 容量范围 14.2 制冷用电磁阀 通径范围 14.3 小型制冷系统用两位三 通电磁阀 通径范围 14.4 热泵用四通电磁换向阀 容量范围 14.5 制冷装置用截止阀 通径范围 14.6 制冷空调用直动式电子 膨胀阀 通径范围 14.7 空调与冷冻设备用制冷 剂截止阀 通径范围

15 制冷用换热器 15.1 氟利昂制冷装置用水冷 冷凝器 ② 换热量范围换热面积范围 15.2 氟利昂制冷装置用吊顶 式空气冷却器 换热量范围换热面积范围 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5)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网 最新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3 序号 产品小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型式 容量范围 ⑥ 15.3 氟利昂制冷装置用干式 蒸发器 换热量范围换热面积范围 15.4 氟利昂制冷装置用翅片 式换热器 换热量范围换热面积范围 四 制冷压缩机 及压缩冷凝 机组

16 制冷压缩机(输入功率 >

5kW) 16.1 全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 机 功率范围 16.2 半封闭活塞式制冷压缩 机 功率范围 16.3 开启活塞式制冷压缩机 功率范围 16.4 全封闭涡旋式制冷压缩 机 功率范围 16.5 全封闭螺杆式制冷压缩 机 功率范围 16.6 半封闭螺杆式制冷压缩 机 功率范围 16.7 开启螺杆式制冷压缩机 功率范围 16.8 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 ③ 冷量范围

17 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 机组 17.1 容积式制冷压缩冷凝机 组 高温型 中温型 低温型 冷量范围 五 冷冻冷藏设 备18 食品冷柜(额定总有效 容积>

500L) 18.1 食品冷柜(非陈列式) 容积范围 18.2 非零售用餐饮陈列柜 容积范围 18.3 自携封闭式陈列柜 容积范围 18.4 自携敞开式陈列柜 容积范围 18.5 远置式陈列柜 容积范围

19 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 板19.1 组合冷库用隔热夹芯板 厚度范围 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5)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网 最新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4 序号 产品小类 产品单元 产品品种 产品型式 容量范围 ⑥ 注:①汽车用空调器无 制冷量>

24.36kW[2.1 万大卡/小时] 的限制;

②属特种设备的壳管式换热器不包括在本细则规定的取证范围内;

③汽车空调用制冷压缩机无 输入功率>

5kW 的限制;

④国家实行能效效率标识管理的产品;

⑤所有涉及到室内机、室外机的产品,均指对整机发证,如多联式空调(热泵)机组等;

⑥ 容量范围 按照企业实际生产能力明确;

⑦ 制冷用电磁阀、制冷装置用截止阀、空调与冷冻设备用制冷剂截止阀发证范围限制在通径 25mm 及 以下 ;

蒸发冷却式冷水机组按风冷冷水(热泵)机组取证. ⑧ 对于多功能机组按照其主要功能所属单元取证 . 1.3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的, 应当依法取得生产许可证. 任何企业未取得生产许可证不得生产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制冷设备产品. 1.4 本实施细则在实施过程中,相关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国家产业政策一经修订,企 业应当及时执行,本实施细则将根据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变化、国家产业政策的调整,动态修订. 1.5 本实施细则中有关要求,国务院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主管部门认为需要听证的涉及公共利 益的重大许可事项,将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2 工作机构 2.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统一管 理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办公室)负责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 管理的日常工作.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中心(以下简称全国许可证审查中心) 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委托 承担有关技术性和事务性的工作. 2.2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以下简称审查部)设在国家压缩机制冷 设备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受全国许可证办公室的委托组织起草制冷设备产品实施细则;

跟踪相关制 冷设备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以及技术要求的变化,及时提出修订、补充产品实施细则的意见和建 议;

组织产品实施细则的宣贯;

组织对制冷设备产品申请企业的实地核查;

审查、汇总申请取证企 业的有关材料. 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办公室制冷设备审查部 地址:安徽合肥市长江西路

888 号 邮政编码:230031

电话:0551-65335988 传真:0551-65325105 电子信箱:[email protected] 联系人:马广玉 李江制冷设备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2015) 生产许可证咨询热线:400-607-6067 资深咨询师 协助企业办理生产许可证 全国生产许可证咨询网 最新资料下载:SCXKZ.COM Mp:1860l663797 大相

5 2.3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 制冷设备产品生产许可证后续监督和管理工作. 省级工业产品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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