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10-12
1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接待和推广工作制度 (公司四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条 为贯彻《公司法》 、 《证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 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 公平信息披露指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体现证券市场的公 开、公平、公正原则,保证公司信息公开透明,规范东北制药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接待和推广的行为管理,保证公司同外界的 良性互动,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中所称接待和推广工作是指公司通过接受投资 者实地调研、一对一沟通、分析师会议、路演、业绩说明会和投资者 见面会、新闻采访等活动,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 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 第三条 接待推广工作的基本原则:

(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工作人员在接待和推广活动中, 应严格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不得有选择性地、私下向特定对 象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二)诚实守信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应当客观、真2实和准确,不得有虚假记载和误导性陈述.

(三)保密原则.公司相关的接待和推广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向对 方披露、透露和泄露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非公开重大信息,也不得在 其内部刊物或内部网站上刊载对公司股价有影响的非公开重大信息.

(四)合规披露信息原则.公司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证券监 管部门的信息披露规定, 在接待和推广的过程中, 保证信息披露真实、 准确、完整、及时、公平.

(五)互动沟通原则.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和建议,除电话、信 函等形式外,利用网络平台、投资者见面会等形式,实现双向沟通和 良性互动.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为公司接待与推广事务工作负责人. 公司总 管理部是负责接待与推广事务具体工作的职能部门. 第五条 公司从事接待和推广工作的人员须具备以下素质和技 能:

(一)全面了解公司各方面情况;

(二)具备良好的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证券市 场的运作机制和规章制度;

(三)具有良好的沟通、协调能力;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诚实守信. 第六条 公司通过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路演、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就公司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其他事 件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的,依据《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

3 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七条 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路演应采取 公开的方式进行,在有条件的情况下,可采取网上直播的方式,使所 有投资者均有机会参与.如采取网上直播方式的,应事先以公告的形 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说明. 第八条 在进行业绩说明会、投资者见面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前,公司应确定投资者、分析师提问可回答范围,若回答的问题涉及 未公开重大信息、企业秘密等,公司有权拒绝回答. 第九条 机构投资者、分析师、新闻媒体等特定对象到公司现场 参观、座谈沟通时,公司应合理、妥善地安排参观过程和路线,避免 参观者有机会获取非公开信息. 第十条 公司与特定对象进行直接沟通前, 应要求特定对象对以 下内容进行承诺:

(一)未经公司许可,不与公司指定人员以外的人员进行沟通和 问询;

(二)不泄露无意中获取的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利用获取的未公 开重大信息买卖公司证券或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

(三)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件中不使用未公 开重大信息,除非公司同时披露该信息;

(四)在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件中涉及盈利预 测和股价预测的,注明资料来源,不使用主观臆断、缺乏事实根据的 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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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任何调研报告、沟通会议纪要或新闻稿件等文件在对外发 布或使用前知会公司;

第十一条 必要时, 公司将与特定对象的沟通情况置于公司网站 上或以公告的形式对外披露. 第十二条 必要时, 公司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 投资者见面会、 网上说明会等方式扩大信息的传播范围, 使所有投资者及时了解公司 已公开的重大信息. 第十三条 在特定情况下,如公司进行商务谈判、银行贷款等事 项,需向对方提供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公司应要求与对方签署保密协 议,保证不对外泄露有关信息,并承诺在有关信息未公开前不买卖公 司证券,一旦出现泄露、市场传闻或证券交易异常,公司应及时采取 措施,报告深圳证券交易所并立即公告. 第十四条 公司在股东大会上向与会股东通报的事件属于未公 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将通报事件与股东大会决议公告同时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接待和推广活动,应建立备查登记制度,对 接受或邀请对象的调研、沟通、采访等活动予以详细记载.至少应记 载以下内容:

(一)活动参与人员、时间、地点、方式;

(二)活动的详细内容;

(三)未公开重大信息泄密的处理过程及责任承担(如有) ;

(四)其他内容. 第十六条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接受调研、沟通、采访等

5 活动,或进行对外宣传、推介等活动时,不得以任何形式披露、透露 或泄露非公开重大信息. 第十七条 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实 际控制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接受调研、沟通、采访及宣传、 推介等活动中违反本制度规定,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八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 、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规则等相 关文件执行;

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法律、 法规性文件或 《公司章程》 相抵触时,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 行. 第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制度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生效. 东北制药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OO 七年七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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