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 2019-10-08 |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 理委员会山西监管局[2019]3 号《关于对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 示函措施的决定》 ,决定书内容如下:
2018 年1月30 日,你公司披露
2017 年年度业绩预告,预计
2017 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000 万元左右.4 月11 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 公告,预计
2017 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75 万元左右.4 月21 日公司披露年报,2017 年实际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193 万元, 与1月份业绩预告披露内容差异较大. 公司年度业绩是投资者关注的重大事项, 可能对公司股价及投资者决策产生 重大影响, 公司应及时、 准确、 审慎地披露预测性信息. 公司在披露业绩预告时, 未对影响业绩的重要因素进行客观、审慎地判断,且更正信息披露滞后,上述行 为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一款的相关规定. 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我局决定对 你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公司应认 真吸取教训,加强法律法规学习,依法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 义务,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 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向 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与诉讼期间, 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公司接受山西证监局的监管措施,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公司对上 述事项已进行了认真总结, 公司将督促管理层及财务人员加强与年审会计师的沟 通,提高业务能力,保障业绩预测的准确性.同时,加强对《股票上市规则》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信息披露质量. 特此公告 山西安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九年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