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wl西瓜xym | 2019-07-29 |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 及时报告省物价局.《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印发安徽省电价说明的 通知》(皖价服〔2005〕306号)同时废止. 一2一 安徽省销售电价说明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健全和完善销售电价体系,促进电力用户公平负 担,合理配置电力资源,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 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电价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 〔2005〕5 14号)、《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价格〔20 13〕97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说明. 第二条销售电价是指电网经营企业对终端电力用户销售电 能的价格. 第三条销售电价实行政府定价,统一政策,分级管理. 第四条制定销售电价的原则是坚持公平负担、兼顾公共政 策目标、有效调节电力需求和促进能源节约,并建立与上网电价 联动的机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安徽省境内依法批准注册的所有电网 经营企业(以下简称电网企业)和电力用户.
第二章电价分类 第六条销售电价按用电类别、分电压等级制定.用户按不 同用电性质执行相应分类电价.各类用电原则上应分线分表计 一3― 量,不具备分线分表计量条件的,可采用定量或定比方式分别计 收电费,但一年应至少核对一次. 第七条现行安徽省销售电价分类为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 产用电、大工业用电、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四类.
(一)居民生活用电 1.城乡居民住宅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 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 2.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家 庭住宅小区内的公共场所照明、电梯、电子防盗门、电子门铃、 消防、绿地、门卫、车库、二次供水等非经营性用电. 3.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电:是指学校的教室、图书馆、 实验室、体育用房、校系行政用房等教学设施,以及学生食堂、 澡堂、宿舍等学生生活设施用电. 执行居民用电价格的学校,是指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由政 府及其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公办、民办学校, 包括:(l)普通高等学校(包括大学、独立设置的学院和高等专 科学校);
(2)普通高中、成人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包括普通 中专、成人中专、职业高中、技工学校);
(3)普通初中、职业 初中、成人初中;
(4)普通小学、成人小学;
(5)幼儿园(托儿 所);
(6)特殊教育学校(对残障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的机 一4一构).不含各类经营性培训机构,如驾驶、烹饪、美容美发、语言、电脑培训等. 4.社会福利场所生活用电:是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民政 部门批准,由国家、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 疾人、孤儿、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场所的生活用电. 5.宗教场所生活用电:指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宗教事务 部门登记的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等宗教活动场所常住人员 和外来暂住人员的生活用电. 6.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电:是指城乡居民社区 居民委员会工作场所及非经营公益服务设施的用电.包括:徽风 报刊亭用电、实行一体化管理的行政村卫生室用电和农村地区公 共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美术馆、纪念馆、乡镇综合文化站 等实行免费开放的公益性文化单位用电. 7.监狱监房生活用电:是指监狱监房生活用电,不包括看 守所、拘留所等政府机关附属机构用电.
(二)农业生产用电 1.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电动机)容量 在3巧千伏安以下的下列用电. (l)农业用电:是指各种农作物的种植活动用电.包括谷 物、豆类、薯类、棉花、油料、糖料、麻类、烟草、蔬菜、食用 一5― 菌、园艺作物、水果、坚果、含油果、饮料和香料作物、中药材 及其他农作物种植用电. (2)林木培育和种植用电:是指林木育种和育苗、造林和更 新、森林经营和管护等活动用电.其中,森林经营和管护用电是 指在林木生长的不同时期进行的促进林木生长发育的活动用电. (3)畜牧业用电:是指为了获得各种畜禽产品而从事的动 物饲养活动用电,包括养殖场照明、孵化、饲料生产(非经营性)、 畜舍清理等生产性用电,不包括畜禽产品加工、经营性饲料生产 以及办公、宿舍等其它用电.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等活 动相关的禽畜饲养用电. (4)渔业用电:是指在内陆水域对各种水生动物进行养殖、 捕捞,以及在海水中对各种水生动植物进行养殖、捕捞活动用电. 不包括专门供体育活动和休闲钓鱼等活动用电以及水产品的加 工用电. (5)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是指农村个体户(无成规模厂房、 无固定生产人员和生产组织机构)对各种农产品(包括天然橡胶、 纺织纤维原料)进行脱水、凝固、去籽、净化、分类、晒干、剥皮、初烤、沤软或大批包装以提供初级市场的用电. 2.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是指经批准建设的规划范 围内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用电. 一6一3.农业灌溉用电:是指为农业生产服务的灌溉及排涝用电. 4.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是指国家级、省级贫困县的农田 排灌用电.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和农业抗灾用电指标合并使用, 价格按照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执行.
(三)大工业用电 大工业用电:是指受电变压器(含不通过受电变压器的高压 电动机)容量在315千伏安及以上的下列用电. 1.以电为原动力,或以电冶炼、烘焙、熔焊、电解、电化、 电热的工业生产用电. 2.铁路(包括地下铁路、城铁)、航运、电车及石油(天然 气、热力)加压站生产用电. 3.自来水、工业实验、电子计算中心、垃圾处理、污水处 理生产用电. 4.发电企业因启动调试等原因向电网购买的电量,执行大 工业电度电价(不收取基本电费)o 5.中小化肥用电:是指年生产能力为30万吨以下(不含30 万吨)的单系列合成氨、磷肥、钾肥、复合肥料生产企业中化肥 生产用电.其中复合肥料是指含有氮磷钾两种以上(含两种)元 素的矿物质,经过化学方法加工制成的肥料.但化肥企业生产液 氨、甲醇、甲醛、纯碱、吗琳、'
香料、硫酸等化工产品(非中小 一7一 化肥中间产品)用电,不执行中小化肥电度电价与容量电价. 对新增中小化肥企业,由市级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工业经济主 管部门和电网企业认定并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中小化肥电价. 6.农副食品加工业用电:是指直接以农、林、牧、渔产品为 原料进行的谷物磨制、饲料加工、植物油和制糖加工、屠宰及肉 类加工、水产品加工,以及蔬菜、水果、坚果等食品的加工用电.
(四)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 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是指除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 电以及大工业用电以外的用电.
第三章计价方式 第八条居民生活、农业生产用电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实 行单一制电价,其中: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 第九条大工业用电执行两部制电价.两部制电价由电度电 价和基本电价两部分构成,电度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度数计算的 电价,基本电价是指按用户用电容量(需量)计算的电价. 第十条基本电价按变压器容量或按最大需量计费,由用户 选择,但在一年之内保持不变.
(一)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 1.凡以自备变压器受电的用户,基本电费可按变压器容量计 一8一算.不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按其容量另加千瓦数 (千瓦视同千伏安)计算基本电费. 2.备用的变压器(含直接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 态并经电网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
属热备用状态的或未经 电网企业加封的变压器,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互为备 用的变压器且加装闭锁装置的,按最大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3.用户专门用于调整用电功率因数的设备,如:电容器、 调相机等,其容量不计入计费容量. 4.事故停电、检修停电、计划限电不扣减基本电费.用户 因拖欠电费、窃电等违约行为被中止供电的,不扣减基本电费. 5.中小化肥企业用户含有其他用电分类时,中小化肥和其 他用电分类基本电费应分别计算.
(二)按最大需量计算基本电费 1.最大需量,以巧分钟内平均最大负荷记录值为标准.不 通过专用变压器接用的高压电动机,其最大需量应另加该高压电 动机的容量. 2.基本电费按最大需量计费的用户,应和电网企业签订合同, 按合同确定值计收基本电费,如果用户实际最大需量超过核定值 5%,超过5%部分的基本电费加一倍收取.用户可根据用电需求 情况,提前半个月申请变更下一个月的合同最大需量,也可申请 一9一 每月不同的合同最大需量,电网企业不得拒绝变更,但用户申请 变更合同最大需量的时间间隔不得少于六个月.若用户申请的合 同最大需量低于可能同时使用的变压器容量最大值和高压电动机 容量总和的40%时,则按容量总和的40%核定合同最大需量. 3.对有两路及以上进线的用户,同时使用时,应分别计算 最大需量,不论抄见最大需量是否同时出现,均累加计收基本电 费.互为备用的,应选择最大需量数值较大的一路计收基本电费. 4.对于逾期不申报最大需量的用户,则逾期日起改为按变 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
(三)减容暂停及减容暂停期间基本电费收取按《供电营业 规则》有关条款处理.原则上用户在每一日历年内申请暂停次数 不能超过两次,一年累计暂停时间不得超过六个月;
特殊情况下, 超过规定时限、次数的减容及暂停期间基本电费收取,由用户和 电网企业协商确定后报省物价局批准后执行. 第十一条销售电价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每年
7、
8、9月份 实行季节性峰谷分时电价.随电价征收的各项政府性基金及附 加、差别电价加价等不参与分时电价调整. 大工业用户、蓄热式电锅炉、蓄冰(水)制冷电空调装置用 电以及用电容量在100千伏安及以上的一般工商业用户执行峰 谷分时电价. 一10― 由供电企业直接抄表的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和用电容量100 千伏安以下的商业用户(桑拿、洗浴、歌舞厅、网吧等除外), 可按年选择执行分时或单一电价,一旦确定,一年内不予更改. 中小化肥用电、城市供水用电、电气化铁路牵引用电、农村地 区) 播电视站无线发射台(站)、转播台(站)、差转台(站)、监测 台(站)用电等可不执行或暂缓执行峰谷分时电价.淘汰类高耗能 企业和限制发展的高污染企业在治理达标以前,不执行分时电价. 第十二条对列入国家淘汰类和限制类的高耗能企业,以及 单位产品能耗(电耗)超限额标准的生产企业,按规定执行差别 电价和惩罚性电价. 第十三条以下用户,适用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
(一)160千伏安以上的高压供电工业用户、装有带负荷调 整电压装置的高压供电电力用户、3200千伏安及以上高压供电 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执行标准为0.90.
(二)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其他工业用户、非工业 用户、非居民照明用户、商业用户、临时用电户、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的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