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XB156399820 2019-10-12
1 附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对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 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的初步裁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称《反倾销 条例》)的规定,2017 年12 月29 日,商务部(以下称调查 机关)发布

2017 年第

83 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台湾地区、 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调查.

调查机关对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和倾销幅度、被调 查产品是否对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造成损害及损害程度以 及倾销与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了调查.根据调查结果和 《反倾销条例》的规定,调查机关作出初步裁定如下:

一、调查程序

(一)立案及通知. 1.立案.

2017 年11 月8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 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 和中国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申请人)代表中 国大陆正丁醇产业,正式向调查机关提起对原产于台湾地区、 马来西亚和美国的正丁醇进行反倾销调查的申请. 调查机关审查了申请材料后,认为本案申请符合《反倾

2 销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三条及第十七条有关中国大陆产业 提出反倾销调查申请的规定.同时,申请书中包含了《反倾 销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反倾销调查立案所要求 的内容及有关的证据. 根据上述审查结果及《反倾销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于

2017 年12 月29 日发布立案公告,决定对原产 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丁醇进行反倾销立案 调查.倾销调查期为

2016 年7月1日至

2017 年6月30 日 (以下称倾销调查期).产业损害调查期为

2014 年1月1日至

2017 年6月30 日(以下称损害调查期). 2. 立案通知. 在决定立案调查前, 根据 《反倾销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 调查机关就收到中国大陆正丁醇产业反倾销调查申请书一 事通知了马来西亚驻华大使馆及美国驻华大使馆.

2017 年12 月29 日,调查机关发布立案公告,向马来西 亚驻华大使馆及美国驻华大使馆,并通过常驻世界贸易组织 代表团向台湾、澎湖、金门、马祖单独关税区常驻世界贸易 组织代表团,正式提供了立案公告和申请书的公开文本.同日,调查机关将立案情况通知了本案申请人及申请书中列名 的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和生产商. 3.公开信息. 在立案公告中,调查机关告知利害关系方,可以通过商

3 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查阅本次反倾销调查相关信 息的非保密版本. 立案当天,调查机关通过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 室公开了本案申请人提交的申请书的非保密版本及保密版 本的非保密概要.

(二)初裁前调查. 1.登记参加调查. 在规定时间内,按立案公告要求,台湾地区台湾塑胶工 业股份有限公司、马来西亚国油石化衍生公司、美国 OXEA CORPORATION 作为中国大陆以外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 参加调查;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公司、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中国石油四 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兖 矿煤化供销有限公司和利华益利津炼化有限公司作为中国 大陆生产商向调查机关登记参加调查. 2.发放和回收调查问卷.

2018 年1月22 日, 调查机关向各利害关系方发放了 《反 倾销案中国大陆以外出口商或生产商调查问卷》、《反倾销 案中国大陆生产者调查问卷》、《反倾销案中国大陆进口商 调查问卷》,要求在规定时间内提交准确、完整的答卷.调 查机关将调查问卷登载在商务部网站上,任何利害关系方可 在商务部网站上查阅并下载本案调查问卷.

4 在法定期限内,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油石化 衍生公司、 OXEA CORPORATION 和登记参加调查的中国大 陆生产商向调查机关递交了延期答卷申请并陈述了相关理 由.经审查,调查机关决定给予适当延期.在规定时间内,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国油石化衍生公司、OXEA CORPORATION、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石化分 公司、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大庆石化分公司、中国 石油四川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了调查问卷答 卷.天津渤化永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 司和中国大陆某正丁醇生产企业(应企业要求企业名称不对 外披露)作为中国大陆申请人支持企业也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调查问卷答卷. 3.听取利害关系方意见. (1)会见有关利害关系方.

2018 年1月11 日和

6 月8日,调查机关两次应约会见 了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代表,听取其对本案的意见. (2)接收利害关系方评论意见.

2018 年3月,FAIRWOOD GROUP INC.和Texmark Chemicals, Inc.向调查机关致函, 就被调查产品范围提出意见.

2018 年6月25 日,国油石化衍生公司向调查机关提交 了《关于进口正丁醇反倾销调查案的无损害抗辩意见》.

2018 年7月24 日,中国大陆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5 《正丁醇反倾销案申请人对马来西亚国油公司评论意见的 评论意见》.

2018 年8月3日, 中国大陆申请人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正 丁醇反倾销案关于马来西亚国油公司倾销幅度计算的评论 意见》. 4.初裁前实地核查.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2018 年6月4日至6月8日,调查机关分别对中国大陆申请人中国石油四川 石化有限责任公司和支持企业兖矿鲁南化工有限公司和中 国大陆某正丁醇生产企业进行了初裁前实地核查.调查机关 考察了被核查企业的生产现场,核对了企业提交材料中的相 关信息.2018 年6月14 日,被核查企业向调查机关提交了 补充修正材料和相关证据. 5.公开信息. 根据《反倾销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调查机关已将 调查过程中收到和制作的本案所有公开材料及案件调查参 考时间表及时送交商务部贸易救济公开信息查阅室.各利害 关系方可以查找、阅览、摘抄、复印有关公开信息.

二、被调查产品

(一)被调查产品及范围. 调查范围:原产于台湾地区、马来西亚和美国的进口正 丁醇

6 被调查产品名称:正丁醇,又称 1-丁醇、丙原醇、酪醇 英文名称:Butan-1-ol,又称 1-Butanol,N-Butanol, N-Butyl Alcohol 化学分子式:CH3(CH2)3OH 化学结构式: 物理化学特性:正丁醇是一种有机化工产品,在外观上 通常呈无色透明液体,有酒气味,易燃,微溶于水,能与乙 醇、乙醚等其他多种有机溶剂混溶. 主要用途:正丁醇是重要的有机化工原料,主要用于生 产丙烯酸丁酯、醋酸丁酯、邻苯二甲酸二丁酯、丁胺、乙二 醇单丁醚等下游产品, 广泛应用在涂料、 粘胶剂、 纺织助剂、 增塑剂等领域.正丁醇还是油脂、生物化学药和香料的萃取 剂,醇酸树脂涂料的添加剂,也用于制造表面活性剂等.同时,正丁醇也是优良的有机溶剂. 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9051300 项下.

(二)关于被调查产品范围的评论意见.

2018 年3月,FAIRWOOD GROUP INC.和Texmark Chemicals, Inc.向调查机关致函, 要求将正丁醇含量为 95%的 正丁醇产品排除在本次反倾销调查产品范围之外.调查机关 经审查后认为,首先,正丁醇含量不是本案划分被调查产品

7 范围的标准;

其次,根据中国有关国家标准,工业正丁醇的 正丁醇含量标准最低为 98%,有关利害关系方并未提交相关 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产品与被调查产品存在实质性区别.因此, 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对上述主张不予接受.

三、倾销和倾销幅度

(一) 正常价值、 出口价格、 调整项目和到岸价格的认定. 台湾地区公司 台湾塑胶工业股份有限公司 (FORMOSA PLASTICS CORPORATION) 1.正常价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型号 划分情况.该公司主张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为单一型号产 品.经初步审查,调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接受公司主张, 对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不区分型号.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在台湾地区内销售情况.经审 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在台湾地区内销售同类产品的数量 占同期向中国大陆出口被调查产品数量的比例超过 5%,符 合作为确定正常价值基础的数量要求.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关联交易的情况.答卷显示, 倾销调查期内,公司向非关联客户和关联客户销售同类产品, 且关联销售价格与非关联销售价格存在显著差异.因此,调 查机关决定在初裁中暂依据排除关联交易后的同类产品的

8 台湾地区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该公司报告的生产成本和销售、管 理及财务费用等数据.经审查,调查机关初步认定公司答卷 报告的生产成本及销售、管理和财务费用能够合理反映该公 司被调查产品和同类产品的生产销售情况,暂决定予以接受. 调查机关据此对公司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是否低于成本 销售进行了测试.经审查,倾销调查期内,公司被调查产品 的同类产品在台湾地区内低于成本销售的数量占其全部内 销数量的比例超过 20%. 根据 《反倾销条例》 第四条的规定, 调查机关在初裁中暂决定以排除低于成本销售的台湾地区 内销售作为确定其正常价值的基础. 2.出口价格. 调查机关初步审查了公司向中国大陆出口销售被调查产 品的情况.倾销调查期内,公司通过两种渠道向中国大陆出 口被调查产品,一是公司直接出口至中国大陆非关联客户;

二是先出口至位于中国大陆内的关联公司,中国大陆内关联 公司将部分被调查产品用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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