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liubingb 2019-07-30

3 ― 附件 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 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强化督查方案 为全面实现国务院印发的《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既定目标, 进一步保障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秋冬季环境空气质量,更加深入推进 大气环境执法检查工作,按照 突出重点、综合施策、科学治污 的基本原则,根据《2017-2018 年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强 化督查方案》(以下简称《督查方案》 ) ,结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 2017-2018 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 (以下简称 《攻 坚方案》 )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任务 督促各地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 按期完成《攻坚方案》任务.实行区域联动、综合整治,打好秋冬季 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进一步加大对违法排放大气污染物等环境违法 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秋冬季大气环境质量改善.

二、督查范围 督查范围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 市,河北省石家庄(含辛集) 、唐山、邯郸、邢台、保定(含定州) 、 沧州、廊坊、衡水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 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含巩 ―

4 ― 义) 、开封(含兰考) 、安阳(含滑县) 、鹤壁、新乡(含长垣) 、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 2+26 城市.

三、督查时间 总体时间安排为

2017 年9月1日至

2018 年3月29 日. 第一阶段(2017 年9月1日至

11 月9日),共5个轮次(第11 至15 轮次)70 天,重点对 2+26 城市所有县(区)全部

12 项任 务完成情况、各项减排措施的落实情况、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 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 2+26 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 务进行督查(具体安排见附 2) . 第二阶段(2017 年11 月10 日至

2018 年3月29 日),共10 个 轮次(第16 轮次至

25 轮次)140 天.进入采暖期,重点通过热点网 格、高架源排放情况、

12369 环境举报热线等掌握的线索,调度 督查组和 2+26 城市环保部门对存在问题的区域和行业进行 双 向反馈式 督查.

四、督查内容 根据前期大气污染防治强化督查情况及采暖期企业的生产方 式、污染物排放特点、检查重点,按照《攻坚方案》要求,梳理出

12 项重点任务和各城市 清单化 任务

233 项,聚焦重点区域、重 点行业,对督查重点内容进行了调整,具体内容如下:

(一) 散乱污 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情况 1.按照 散乱污 企业清理整治进展情况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 单位,每轮次抽查 50%的县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对提升改 ―

5 ― 造类 散乱污 企业,是否存在未经相关部门会审签字同意擅自恢复 生产、 恢复生产后仍发现存在超标排放、 不正常运行治污设施的情况.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 散乱污 企业,或清单内未取缔、未整 改,仍在生产或有近期生产迹象的 散乱污 企业. 3.是否存在 散乱污 企业或集群 死灰复燃 情况.

(二)小锅炉淘汰、改造情况 1.按照小锅炉清单进行核对,以县为单位,每轮次抽查 50%的县 区,根据工作量确定抽查比例. 2.是否存在清单外的

10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建成区

20 蒸吨 (部 分地区

35 蒸吨)以下燃煤锅炉. (要求以《攻坚方案》为准)

(三)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 1.按照清单,以乡镇(街道)为单位,入户抽查散煤替代工作 落实情况,列入清单的乡镇(街道)应全部取缔散煤燃烧. 2.已划定的 禁煤区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内是否存在散煤燃 烧、销售问题.

(四)工业类治理项目 1.重点对火电、钢铁、石化、铝工业(不含氧化铝) 、水泥等行 业以及燃煤锅炉(含生物质锅炉) 、露天矿山综合治理工作情况开展 检查,按照任务完成的时间要求进行阶段性现场核查.根据企业治 理改造方案进行核实. 2.对特别排放限值、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要重点检查,检查治污 设施工艺、选型是否满足相关标准及环境保护部文件要求,是否安 ―

6 ― 装污染物自动监测设施并联网,污染物排放浓度是否满足相应标准 要求.必要时可安排现场监测.

(五)工业类淘汰、搬迁项目 对照淘汰、搬迁类企业清单,包括列入整治关闭计划的露天 矿山,逐一核实关停、淘汰情况,检查是否存在生产相关行为活 动,可到当地供电部门调查企业用电量情况.搬迁类企业原厂区 必须停产.

(六)重点行业排污许可证发放 按照《攻坚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11 月份对电力、钢铁、水 泥行业企业,2018 年1月对铜铅锌冶炼、电解铝、原料药制造、农 药等行业企业排污许可证取得情况进行现场核查,主要检查是否存 在无证排污行为.

(七)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项目 对照治理项目清单,逐一现场检查治理措施落实情况.可采取 现场即时检测方式检验 VOCs 泄漏及排放情况.

(八)工业企业扬尘治理情况 1.检查工业企业(含供热企事业单位)是否完成物料无组织排 放治理改造任务. 2.检查钢铁、建材、有色、火电、锅炉、焦化等行业企业是否 符合标准规定的无组织排放管控要求.

(九)加油站整改情况 1.随机抽查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安装、运行情况. ―

7 ― 2.《攻坚方案》中要求安装在线监测设施的,需核实安装使用 情况. 3.对高速路、国道、省道边加油站,应检查是否销售车用尿素.

(十)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 1.随机抽查城市及县城建成区内施工工地扬尘管理情况,检查 是否做到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工地湿法作业、路面硬化、 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等

6 个100%. 2.在采暖期,城市建成区内是否存在各类建设工程土石方作业、 房屋拆迁(拆除)施工,停止道路工程、水利工程等土石方作业情 况(对于重大民生工程和重点项目涉及土石方作业确实无法停工的, 由项目建设单位申请、行业主管部门初审,报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 方可实施) . (十一)错峰生产落实情况 对照清单督查相关企业是否按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进行限 产、停产,未执行错峰生产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可通 过当地供电部门用电数据核实停产、限产落实情况) . (十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落实情况 遇重污染天气时,督查地方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相关措施 落实情况. 1.重污染天气高发时段,当预测区域内多个连片城市空气质量 达到启动橙色及以上预警级别时,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环境保护部 的提示信息,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区域应急联动机制. ―

8 ― 2.督查各城市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及时发 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 3.督查各城市是否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是否按 照预案落实减排措施. (十三)其他督查内容 督查任务清单外的涉气类突出问题以及《攻坚方案》中涉及 2+26 城市的其他大气污染综合治理任务.

五、督查方式

(一)环境保护部强化督查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统一 指挥、调度、协调强化督查工作.办公室建立督查组组长微信联络 群,通过微信群实现实时调度. 第一阶段:办公室在强化督查培训时向督查组提供《攻坚方案》 中 2+26 城市相关任务清单 (详见附 1) 和进展情况清单. 针对《攻 坚方案》任务类型多、完成时限和要求不一的特点,办公室每月按 照阶段性工作重点明确、细化督查内容,制定督查任务周计划表, 实现任务精准安排,确保督查取得实效.

9 月1日至

11 月9日, 督查组对确定的每周任务, 逐个县 (区) 、 逐项任务对照任务清单进行督查,确保所有 清单化 、 时限化 任务在本阶段督查完毕,督促整改完毕. 根据督查任务进展,并结合巡查组驻县督查特点,10 月13 日起 (第14 轮次) ,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施工工地扬尘管理等任务的督 查工作,可交由驻县巡查组进行督查. ―

9 ― 第二阶段:11 月10 日起,开展 双向反馈式 督查,即利用热 点网格作为督查点位指导依据,办公室每日向各督查组推送前一日 集中分布的突出热点网格,向 2+26 城市环保部门推送分散分布 的突出热点网格.督查组与各城市环保部门分别对突出热点网格内 的涉气环境问题进行精细化排查,并于当日向办公室反馈网格内污 染物浓度上升的原因和存在问题情况.督查组将立行立改问题及时 移交当地环保部门及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进行处理,突出问题由办公 室进行汇审并列入督办范围.对同一热点网格经排查整治后仍未明 显改善的,将再次调度督查组和各城市环保部门进行复查,直至发 现问题,解决问题,并根据任务量酌减督查热点网格数. 同时,办公室将结合空气质量预测、重污染天气预警、高架源 自动监测数据等情况,分析大气治理工作存在的薄弱环节和应采取 的措施,成立特别行动组赴重点区域、重点行业进行督查,实现督 查精准调度. 如在上述两个阶段督查过程中遇重污染天气,督查工作以检查 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为主,督查组根据调度安排赴具体区域开 展督查: 一是督查各城市人民政府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 求,及时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启动应急预案,并通过广播、电视、 网络、报刊等媒体公开有关信息. 二是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项目清单,检查工业企业是否制 定和实施 一厂一策 的停产或限产应急减排方案和措施. ―

10 ― 三是督查相关职能部门是否落实防止扬尘和机动车减排措施的 监管责任.

(三)办公室每周四向地方政府或环保部门调度《攻坚方案》各 项清单任务完成进展,按周次比对分析各城市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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