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08-11
1 附件: 江苏省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方案

1 适用范围 本方案主要适用于江苏省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主要污 染物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2 依据文件 2.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014 年4月24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2015 年8月29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第 二次修订) ;

2.3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 易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国办发〔2014〕38 号) ;

2.4《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国发〔2015〕17 号) ;

2.5《江苏省排放水污染物许可证管理办法》 (江苏省人 民政府令第

74 号) .

3 术语和定义 3.1 主要污染物 本方案所指的主要污染物是指根据国家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要求,全省实行总量控制的化学需氧量(COD) 、氨氮 (NH3-N) 、二氧化硫(SO2) 、氮氧化物(NOx)等污染物,太 湖流域增加总氮(TN)和总磷(TP)两项污染物.

2 3.2 排污权 排污权是指排污单位经核定、允许其在一定期限内排放 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种类为国家作为约束性指标进行总量 控制的污染物和地方实施总量控制的特征污染物,数量为年 允许排放污染物的量.

4 初始排污权核定方法和程序 4.1 核定对象 4.1.1 市、县(市、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按照污染源管理权限,对依法依规应当取得排污 许可证的排放工业废气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 位、排放工业废水或医疗废水的排污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 置单位或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 生产运营单位、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等 核定初始排污权,并以排污许可证的形式予以确认. 4.1.2 鼓励各地对排放废水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核定初 始排污权. 对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 暂不核定排污权. 4.2 区域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总量的确定方法 4.2.1 排污单位排污权原则上每五年核定一次,与国家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五年规划相衔接,并确定年度允许 排放污染物的量.当法律法规标准发生变化时,应及时重新 核定相应指标排污权.

3 4.2.2 各地要根据上一级政府下达的区域总量控制指标, 扣除移动源、分散式生活源、非规模化畜禽养殖农业源,确 定本行政区域内可用于排污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工业、生活、农业污染源主要水污染物排污权分别核定. 4.3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 4.3.1 排污权核定应坚持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以 落实区域污染物总量控制任务为目标,以达到国家或地方污 染物排放标准为基本要求.同一区域同一行业的初始排污权 核定采用同一技术方法. 4.3.2 现有排污单位的排污权, 采用排放绩效、 排污系数 或标准定额等方法予以核定,结果大于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总 量指标的,按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现有排污单位是指

2016 年1月1日前已建成投运的排污单位. 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排污权,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文 件核定. 4.3.3 火电、钢铁、水泥、平板玻璃、炼焦、锅炉、有色 金属冶炼、造纸、纺织、化学制品、农副食品加工、橡胶制 品、饮料制造、食品加工、皮革等现有排污单位主要污染物 初始排污权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附件.集中式污水处理厂 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根据设计处理能力和出水水质标准 核定.其中,工业企业废水排入集中式污水处理厂的,其排 污权按集中式污水处理厂执行的排放浓度标准和单位产品 基准排水量(或接管排水量)核定. 各地可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改善环境质量的需求制定

4 更严格的绩效值或排放标准. 4.3.4 其他行业依照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及单位 产品基准排水量(行业最高允许排水量) 、烟气量等予以核 定.烟气量可参照《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 手册》及其后更新的部分行业产排污系数中废气排放量确定. 排放标准无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的,可按照《全国污染源普 查工业污染源产排污系数手册》及其后更新的部分行业产排 污系数中的最小废水排放量或本区域内行业单位产品平均 废水排放量确定. 4.3.5 按排污绩效计算的排污权, 与排污单位项目环境影 响评价批复进行比较,初步确定初始排污权.

(一)若按排 污绩效计算的结果高于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按环评批复 允许排放量预分配初始排污权;

(二)若按排污绩效计算的 结果低于环评批复允许排放量的,在可分配初始排污权总量 不足的地区,按排污绩效计算的结果分配初始排污权. 环评批复和经批复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没有明确允许 排放量的,其初始排污权的核定可参考原排污许可证允许排 放量、 三同时 竣工验收监测报告和满负荷生产情况下的 实际排放量. 4.3.6 现有排污单位核定的排污权之和超过可用于排污 权核定的污染物总量时,各地应根据区域总量减排及环境质 量改善需求,按照等比例削减或重污染行业重点削减等方式 重新核定排污权. 4.4 所有重点排污单位分配的排污权由环境保护行政主

5 管部门进行公示.经公示无意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应据此核发排污许可证. 对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考虑到总量控制需求,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应对其核算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但在核发 排污许可证前暂缓下达给排污单位. 4.5 本次初始排污权核定完成后,各排污单位拥有的排 污权(包括初始排污权和排污权有效期内通过交易获得的排 污权)将作为下一个阶段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工业排污 单位重新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的基数,并按本方案 4.3 条重 新进行初始排污权分配.

5 其他规定 5.1 初始排污权的核定权限如下:省级环境保护行政主 管部门负责确定各省辖市区域排污量,对全省排污权核定工 作进行指导监督;

地市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确定各 县(市) 、区的区域排污权及市管排污单位的初始排污权核 定,对区域内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工作进行统一的监督管 理;

区(县)及省级以上开发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辖区内排污单位的主要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核定. 5.2 初始排污权的技术核算工作可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委托第三方技术中介机构承担. 5.3 各市、县对其他污染物实行总量控制的,其初始排 污权分配的方法和程序,可参照本方案制定. 5.4 国家对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的核定另有规定的,从 其规定.

6 附件 主要污染物排污权核定技术方法

一、火电行业 火电机组的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污权,根据火电机组 装机容量采用绩效方法核定,见表 1-

1、表1-2.有地方排放 标准的,按照地方排放标准对应的绩效值核定.平均发电小 时数原则上按

5500 小时取值.计算公式为: Mi = (CAPi *

5500 + Di/1000) * GPSi * 10?3 式中:Mi 为第 i 台机组大气污染物排污权,吨;

CAPi 为第 i 台机组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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