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19-08-12 |
1.项目名称――指项目立项批复时的名称,应不超过
30 个字(两个 英文字段作一个汉字). 2.建设地点――指项目所在地详细地址,公路、铁路应填写起止地 点. 3.行业类别――按国标填写. 4.总投资――指项目投资总额. 5. 主要环境保护目标――指项目区周围一定范围内集中居民住宅区、 学校、医院、保护文物、风景名胜区、水源地和生态敏感点等,应尽可 能给出保护目标、性质、规模和距厂界距离等. 6.结论与建议――给出本项目清洁生产、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的分 析结论,确定污染防治措施的有效性,说明本项目对环境造成的影响, 给出建设项目环境可行性的明确结论.同时提出减少环境影响的其他建 议. 7.预审意见――由行业主管部门填写答复意见,无主管部门项目, 可不填. 8.审批意见――由负责审批该项目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复
1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 煤矿安全设备及电子控制系统喷塑生产线扩建项目 建设单位 山东中沃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人代表 许爱华 联系人 周严 通讯地址 齐河县表白寺镇南首建邦大道西侧 联系电话
13806400707 传真 邮政编码 建设地点 齐河县表白寺镇南首建邦大道西侧 立项审批部门 齐河县发展与改革局 文号 2018-371425-33-03-056854 建设性质 新建 改扩建√ 技改 行业类别及代码 C35 专用设备制造业 占地面积 (平方米)
500 绿化面积 (平方米) ―― 总投资 (万元)
50 其中:环保 投资(万元)
16 环保投资占 总投资比例 32% 评价经费 (万元) ―― 预期投产日期 工程内容及规模:
一、项目背景 山东中沃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煤矿安全设备及电子控制系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于
2015 年4月经德州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所编制完成,德州市环境保护局于
2015 年4月28 日给予审批(审批文号:德环报告表【2015】41 号) ,2018 年9月1日,企业对该项目进 行自主验收,并出具验收意见. 根据市场情况,公司拟投资
50 万元,在现有车间西侧扩建
500 平方米喷塑车间一座, 车间内购置喷塑线一条,山东中沃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煤矿安全设备及电子控制系统喷 塑生产线扩建项目主要是对现有项目的产品(金属机箱、配电箱、桥架及其他金属制品) 进行喷塑,设计年喷塑金属机箱、配电箱、桥架及其他金属制品
2 万平方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及当地环保 主管部门的要求,该项目需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山东中沃矿用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委托 山东博瑞达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该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我单位受委托后,派有关工程 技术人员到现场进行调查和资料收集,按照国家有关环评技术规范要求,编制完成该项目 环境影响报告表.
2
二、产业政策及相关规划符合性
1、产业政策符合性 本项目生产所使用的原材料、产品,所选用的生产设备及生产工艺均不在《产业结构 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本) 》 (修正)中鼓励类、限制类、淘汰类之列,因此属于允许类,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2、土地政策符合性分析 经查《禁止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和《限制用地项目目录》(2012 年本),本 项目不属于其规定的项目. 项目位于齐河县表白寺镇工业园内,根据表白寺镇总体规划图(2017-2030 年)和齐河 县表白寺镇人民政府的证明文件,本项目所在地属于工业用地,符合齐河县表白寺镇总体 规划,项目用地性质符合要求.
3、项目与《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符合性分析 《 十三五 挥发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 : 提高 VOCs 排放重点行业环保准入 门槛,严格控制新增污染物排放量.重点地区要严格限制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 装等高 VOCs 排放建设项目.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未纳入《石化产业 规划布局方案》的新建炼化项目一律不得建设.严格涉 VOCs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实 行区域内 VOCs 排放等量或倍量削减替代,并将替代方案落实到企业排污许可证中,纳入 环境执法管理.新、改、扩建涉 VOCs 排放项目,应从源头加强控制,使用低(无)VOCs 含量的原辅材料,加强废气收集,安装高效治理设施. 本项目符合性分析:本项目在固化过程中能产生少量 VOC,项目选址位于齐河县表白 寺镇工业园区,符合 新建涉 VOCs 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 的规定,项目拟对 VOCs 进行收集处理,收集和处理效率均不小于 90%.总体上,本项目建设符合《 十三五 挥发 性有机物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相关要求.
4、与 三线一单 符合性分析 (1)与《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2016-2020 年)符合性分析
2016 年8月,经省政府批准(鲁政字[2016]173 号) ,省环保厅、省发展改革委等
8 部 门联合印发了《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鲁环发[2016]176 号) . 生态保护红线是生态空间范围内具有特殊重要生态功能必须实行强制性严格保护的区 域.相关规划环评应将生态空间管控作为重要内容,规划区域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在规 划环评结论和审查意见中应落实生态保护红线的管理要求,提出相应对策措施.除受自然
3 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避让的铁路、公路、航道、防洪、管道、干渠、通讯、输变电等重要 基础设施项目外,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严控各类开发建设活动,依法不予审批新建工 业项目和矿产开发项目的环评文件. 根据《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2016-2020 年) ,与齐河县相关的生态保护红线区 包括德州市黄河流域水源涵养、防风固沙生态保护红线区(SD-14-B1-13;
区位:东北至戴 寺村,西南至潘庄村) 、德州市齐河县西南防风固沙、土壤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 (SD-14-B3-02;
区位:东至荣庄村,西至段庄村,南至油房村西,北至西桥村) 、德州市 齐河林场防风固沙、土壤保持生态保护红线区(SD-14-B3-06;
区位:区块 1:齐河县表白 寺镇孙耿小学西北侧;
区块 2:东北至许家,西至蔡王庄,南至大漠刘) ,项目选址均不位 于上述红线区范围内,符合《山东省生态保护红线规划》 (2016-2020 年)要求. (2)与环境质量底线的符合性分析 环境质量底线是国家和地方设置的大气、水和土壤环境质量目标,也是改善环境质量 的基准线.有关规划环评应落实区域环境质量目标管理要求,提出区域或者行业污染物排 放总量管控建议以及优化区域或行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的对策措施.项目环评应对照 区域环境质量目标,深入分析预测项目建设对环境质量的影响,强化污染防治措施和污染 物排放控制要求. 该项目所在区域环境质量现状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该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 境的影响较小,在可接受范围之内.项目周围大气环境容量可以承载当地经济发展,环境 目标可达.经预测,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满足相关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不影响 区域污染物减排任务的完成,该项目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程度不大,满足环境质量底线的要 求. (3)与资源利用上线的符合性分析 资源是环境的载体, 资源利用上线是各地区能源、 水、 土地等资源消耗不得突破的 天 花板 . 相关规划环评应依据有关资源利用上线, 对规划实施以及规划内项目的资源开发利 用,区分不同行业,从能源资源开发等量或减量替代、开采方式和规模控制、利用效率和 保护措施等方面提出建议,为规划编制和审批决策提供重要依据. 项目不开采地下水,项目不属于高耗能、高耗水项目,本项目满足资源利用上线要求. (4)与区域环境审批负面清单符合性 项目与 《德州市人民政府的通知》 (德政 字[2017]34 号)的相关符合性分析见下表.
4 表1项目与德政字[2017]34 号文相关分析一览表 基本原则 项目情况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
饮 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
自然保护区、风景名 胜区、生态功能保护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等影响生态环境和污染环境的项目;
不符合 生态红线管理要求的项目. 不属于 以下
9 类项目未按规定进入园区、园区未开展规划环评或不符合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 产业园区和各类专业园区发展规划及园区环境准入条件的项目一律不予审批: 1.化工石化 项目;
2.纺织印染项目;
3.制浆造纸项目;
4.制药 目;
5.有色金属冶炼项目;
6.铅蓄电池制 造项目;
7.皮革鞣制项目;
8.电镀项目;
9.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项目. 不属于 畜禽养殖禁养区内的养殖场项目. 不属于 新建《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的淘汰类、限制类项目. 不属于 新增加产能,不能等量置换的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合成氨项目. 不属于 涉及高耗水、高污染物排放、产生有毒有害污染物的造纸 焦化、氮肥、农药、有色金属、 印染、原料药制造、制革 电镀等行业(国家鼓励发展的除外)不能实现主要污染物排放 等量或减量置换的项目. 不属于 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内燃烧高污染燃料(Ⅱ类)的新建锅炉、炉窑项目;
集中供热管网覆 盖区,新建、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工业园区新建 20t/h 以下的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 项目. 不属于 不符合行业准入条件的塑料再生项目. 不属于 不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规划和园区准入条件的碳素类项目. 不属于 再生铅项目. 不属于 污染物不能集中有效处置的木炭项目. 不属于 石棉制品项目. 不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