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NaluLee | 2019-08-12 |
第一章 总论 (5)
第一节 法律基础 (5)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6)
第三节 法律责任 (1 1)
第二章 会计法律制度 (1 2)
第一节 会计法律制度概述 (1 2)
第二节 会计核算与监督 (1 3)
第三节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1 7)
第四节 会计职业道德 (1 9)
第五节 违反会计法律制度的法律责任 (1 9)
第三章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 (2 0)
第一节 支付结算概述 (2 0)
第二节 银行结算账户 (2 1)
第三节 票据 (2 2)
第四节 银行卡 (2 5)
第五节 网上支付 (2 7)
第六节 结算方式和其他支付工具 (2 7)
第七节 结算纪律与法律责任 (2 8)
第四章 增值税、消费税法律制度 (2 9)
第一节 税收法律制度概述 (2 9)
第二节 增值税法律制度 (3 0)
第三节 消费税法律制度 (3 5)
第五章 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3 8)
第一节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 (3 8)
第二节 个人所得税法律制度 (4 2)
第六章 其他税收法律制度 (4 8)
第一节 房产税法律制度 (4 8)
第二节 契税法律制度 (4 9)
第三节 土地增值税法律制度 (5 1)
第四节 城镇土地使用税法律制度 (5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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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 车船税法律制度 (5 4)
第六节 印花税法律制度 (5 6)
第七节 资源税法律制度 (5 8)
第八节 其他相关税收法律制度 (6 0)
第七章 税收征收管理法律制度 (6 5)
第一节 税务管理 (6 5)
第二节 税款征收与税务检查 (6 8)
第三节 税务行政复议 (6 9)
第四节 税收法律责任 (7 0)
第八章 劳动合同与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7 1)
第一节 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7 1)
第二节 社会保险法律制度 (7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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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论[基本要求] ( 一) 掌握法和法律、法律关系、法律事实、法的形式和分类 ( 二) 掌握仲裁、民事诉讼 ( 三) 掌握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 四) 熟悉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 五) 熟悉法律责任 ( 六) 了解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 考试内容]
第一节 法律基础
一、法和法律 ( 一) 法和法律的概念 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以权利义务为主要内容,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 行为规范及其相应的规范性文件的总称.
狭义的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 ( 国家立法机关) 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 定颁布的规范性文件;
广义的法律则指法的整体,即 法 . ( 二) 法的本质与特征
1 法的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的国家意志的体现.
2 法的特征. (
1 ) 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以形成的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 (
2 ) 法凭借国家强制力的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的效力,具有国家强制性. (
3 ) 法是确定人们在社会关系中的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具有规范性. (
4 ) 法是明确而普遍适用的规范,具有明确公开性和普遍约束性.
二、法律关系 法律关系是由 法 律关 系的主体、法 律关系 的内容 和法律关 系的客体三个要素构成的. 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参加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5 能够参与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人 ( 公民) 、组织 ( 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国家.法律关系的主体资格包括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两个方面. 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法律关系主体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法律关系的客体主 要包括物、人身人格、非物质财富和行为四大类.
三、法律事实 法律事实是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的直接原因.按照是否以当事人的意志为 转移作标准,可以将法律事实划分为两大类: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指不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 消灭的法定情况或者现象.事件可以是自然现象,也可以是某些社会现象. 法律行为是指以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和消灭 的人们有意识的活动.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律行为做不同的分类.
四、法的形式和分类 ( 一) 法的形式 法的形式,即法学上所称的法的形式渊源,是指法的具体的表现形态,即法是由 何种国家机关,依照什么方式或程序创制出来的,并表现为何种形式、具有何种效力 等级的规范性法律文件.我国法的主要形式有宪法;
法律;
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特别行政区的法;
规章;
国际条约等. 不同形式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之间是有效力等级和位阶划分的,在适用时有不同的 效力. ( 二) 法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可以对法做不同的分类.
五、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 法律部门划分的标准首先是法律调整的对象,即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
其次是法 律调整的方法. 一个国家现行的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若干法律部门,由这些法律部门组成的具有 内在联系的、互相协调的统一整体即为法律体系. 我国现行法律体系大体可以划分为宪法及宪法相关法、民商法、行政法、经济法、 社会法、刑法、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等主要法律部门.
第二节 经济纠纷的解决途径
一、经济纠纷的概念与解决途径 经济纠纷是指市场经济主体之间因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矛盾而引起的权益争议,
6 包括平等主体之间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行政管理相对 人与行政机关之间因行政管理所发生的涉及经济内容的纠纷. 解决经济纠纷的途径和方式主要有仲裁、民事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
二、仲裁 ( 一) 仲裁的概念和特征 仲裁是指由经济纠纷的各方当事人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对纠纷依法定程序作出具 有约束力的裁决的活动. 仲裁具有三个要素或者特征:(
1 ) 仲裁以双方当事人自愿协商为基础;
(
2 ) 仲裁 由双方当事人自愿选择的中立第三者 ( 仲裁机构) 进行裁判;
(
3 ) 仲裁裁决对双方当 事人都具有约束力. ( 二) 仲裁的适用范围 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 以仲裁. 下列纠纷不能提请仲裁:(
1 ) 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
(
2 ) 依法应 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下列仲裁不适用 《 仲裁法》 ,不属于 《 仲裁法》 所规定的仲裁范围,而由别的法律 予以调整:(
1 ) 劳动争议的仲裁;
(
2 ) 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的 仲裁. ( 三) 仲裁的基本原则
1 自愿原则.
2 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合理地解决纠纷的原则.
3 独立仲裁原则.
4 一裁终局原则. ( 四) 仲裁机构 仲裁委员会是有权对当事人提交的经济纠纷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 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 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仲裁委员会独立于行政机关,与行政机关没有隶属 关系.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 ( 五) 仲裁协议 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把他们之间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的经济纠纷提交 仲裁机构裁决的书面约定. 仲裁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1 ) 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
2 ) 仲裁事项;
(
3 ) 选 定的仲裁委员会. 仲裁协议一经依法成 立,即具 有法 律约 束力.仲裁协议 独立 存在,合同的变更、 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 六) 仲裁裁决 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仲裁委员会应当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庭可
7 以由 3名仲裁员或者 1名仲裁员组成. 仲裁员有规定情形之一的,必须回避,当事人也有权提出回避申请. 仲裁应当开庭进行.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可以根据仲裁申请书、答辩书 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仲裁不公开进行.当事人协议公开的,可以公开进行,但涉 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当事人申请仲裁后,可以自行和解.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可以先行调解.调解 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裁决 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三、民事诉讼 ( 一) 民事诉讼的适用范围 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发 生纠纷,可以提起民事诉讼. ( 二) 审判制度
1 合议制度.
2 回避制度.
3 公开审判制度.
4 两审终审制度. ( 三) 诉讼管辖
1 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根据案件性质、案情繁简、影响范围,来确定上、下级法院受理第一 审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大多数民事案件均归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 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是按照地域标准,也即按照人民法院的辖区和民事案件的隶属关系,确 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又分为一般地域管 辖、特殊地域管辖和专属管辖等. 管辖的特殊情况: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选择管辖. ( 四) 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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