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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 年7月19 日 星期三

网址:http押//www.jcrb.com 科学谋划主动作为 认真贯彻落实公益诉讼立法新规定 ―― ―专访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徐明

本报记者 韩兵6月27 日, 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 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正式 确立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法律制 度.立法修订后,黑龙江省检察院按照 最高检部署要求, 迅速召开党组会,认 真学习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 专题研究如何开展公益诉讼工作. 近日,记者对黑龙江省人民检察院检察 长徐明进行了专访. 记者:这次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 法修改,赋予了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 新职能,请您谈谈建立检察机关提起公 益诉讼法律制度的重要意义. 徐明:从立法层面建立检察机关提 起公益诉讼制度是对党的十八届四中 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 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的具体贯 彻落实, 是党的政策法制化的重要体 现.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完善和发展 了我国公益诉讼制度,丰富了提起公益 诉讼的主体,使得公益诉讼的类别由原 来的单一民事公益诉讼发展为民事和 行政两大公益诉讼,公益诉讼主体增加 专司法律监督职责的检察机关,有效解 决和弥补了有关社会组织提起公益诉 讼存在的障碍和缺失,有利于更好地实 现公益诉讼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的制度价值. 这一法律制度的确立,发 展完善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检察制度, 是法律监督体系的重大发展,是检察职 能的重大调整,立法赋予了民事检察监 督和行政检察监督新内涵,完善了检察 监督格局,巩固了检察机关作为国家法 律监督机关的宪法定位.这一法律制度 的确立,健全了国家权力运行制约和监 督体系,对于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 法治社会一体化建设,推进国家治理体 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要而深远 的意义. 记者:作为非试点省份,黑龙江检 察机关在这方面主要做了哪些相关工作? 徐明: 黑龙江虽然不是试点省份, 但全省检察机关紧跟要求和部署,前瞻 应对,主动作为,做了大量的公益诉讼 准备工作,主要是: 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做好调研和线 索收集工作.省检察院党组高度重视公 益诉讼准备工作,2016 年和

2017 年的 全省检察长工作会议均要求各地做好 公益诉讼调研和线索收集储备工作.省 检察院将该项工作列入全省民事行政 检察工作要点, 作为重点工作进行推 进. 今年

3 月29 日召开的全省民事行 政检察工作座谈会要求,加强公益诉讼 调查研究,结合林业、农垦、煤炭、石油 等地域特色,重点做好生态环境和资源 领域公益诉讼线索的收集、 评估和管 理.6 月22 日,省检察院在哈尔滨和牡 丹江召开了公益诉讼准备工作推进会, 对公益诉讼准备工作进行部署推进.省 检察院还建立了每周专报制度,及时掌 握各地工作情况,提高对下指导的针对 性和实效性. 二是摸排评估线索, 明确取证方 向.截至

2017 年6月30 日,全省检察 机关共摸排收集公益案件线索

132 件. 从公益案件线索类型看,生态环境和资 源保护类案件

122 件,占92.42%;

食品 药品安全领域案件

5 件, 占3.79%;

国 有财产保护领域案件

3 件, 占2.27%;

其他领 域2件,占1.52%.对已经摸排的案件线索,我们从案件主体、案件证 据、 案件风险等方面逐案进行评估研 判,并根据评估情况,明确调查取证方 向和监督手段,确保监督实效. 三是开展调研培训, 提高履职能 力. 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的工作领域, 为适应工作开展需要, 提高履职能力, 我们组织开展了业务培训和调查研究 工作.举办了全省检察机关民事行政员 额检察官业务素能培训班,邀请试点省 份公益诉讼业务专家作了专题讲座.成 立了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研究 课 题组,对公益诉讼涉及的理论和实践问 题进行专题调研,由三级院干警组成两 个调研组赴甘肃、贵州、广东、云南四个 试点省份调研学习经验做法.派员参加 了安徽省郎溪县检察院诉县林业局行 政公益诉讼和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检 察院诉深圳市城市管理局行政公益诉 讼案观摩庭,现场学习公益诉讼庭审程 序和应诉技巧.我们还组织编发了《公 益诉讼一本通》, 对涉及公益诉讼的法 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典型案例等进行 汇编整理,供全系统民行检察干警学习 借鉴. 记者:据了解,公益诉讼立法确定 后,省检察院及时召开了党组会研究部 署公益诉讼工作,下一步,黑龙江省检 察机关将采取哪些举措? 徐明:公益诉讼是法律赋予检察机 关的一项重要职能,黑龙江检察机关将 认真贯彻落实公益诉讼立法新规定,把 公益诉讼作为 一把手工程 来抓,作为 全局性重点工作进行强力推进,下一步 我们将采取以下举措: 一是向省委、省人大汇报公益诉讼 工作.党委重视、人大支持是公益诉讼 工作顺利推进的保证,我们将向省委政 法委和省人大汇报公益诉讼工作,提请 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公益诉讼基金账户 及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解决公益诉讼鉴 定费和环境治理修复费问题;

加快推进 建立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推动检 察机关与行政执法机关信息网络的互 联互通和信息共享.今后工作中,全省 检察机关将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汇报 公益诉讼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案件办 理情况,取得党委、人大主要领导的重 视和支持,为公益诉讼工作的顺利开展 奠定良好基础. 二是与法院建立沟通联系机制.修 改后的两大诉讼法就检察机关提起公 益诉讼制度作了原则性规定,加强与法 院联系,将就公益诉讼案件受理、审理 程序、证据采信、法律适用等问题进行 深入研究,争取形成会议纪要或联合出 台相关规范性文件,确保公益诉讼工作 规范、有序开展. 三是加强与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 门的沟通协调. 我们将向省政府通报 公益诉讼立法和有关工作情况, 争取 理解支持,创造良好外部环境.与省法 制办、省环保厅、省 国土厅、省 食品药品监管 局 、省 水利厅、省 林业厅、省 国 资委等涉及公益诉讼领域的政府职能 部门建立联席会议、信息共享、案情通 报、案件移送等协作配合机制,在调查 取证、 法律政策理解与适用等方面取 得支持和配合. 四是组建涉公益诉讼司法鉴定专 家库.环境污染等破坏生态环境和资源 保护类案件专业性强,污染程度的检测 和损害后果的鉴定评估都需要专业的 检测、鉴定评估机构的技术支持.省检 察院将选聘具有法定资质的人员组建 全省涉公益诉讼司法鉴定专家库,为相 关领域的公益诉讼提供鉴定意见和专 家咨询意见. 五是加强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结合司法责任制和内设机构改革的要求,根据检察业务专业化发展需要,完 善民事、行政检察机构设置.我省检察 机关内设机构改革中, 省检察院将成 立行政检察处, 履行行政公益诉讼工 作职责, 有条件的市分院可以设立行 政检察机构, 基层院大部制改革时必 须成立民事和行政检察部. 针对公益 诉讼的办案特点, 我们将把熟悉调查 核实和出庭应诉工作,具有自侦、公诉 等部门工作经验的人员调整充实到民 事行政检察队伍, 保证人员配备与公 益诉讼职能拓展和业务增长相适应.省检察院已经单独为民事行政检察部 门选调了

15 名工作人员,目前正在考 核阶段. 六是做好舆论宣传工作. 充分利用 两 微一端 、新闻媒体,做 好公益诉讼工作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 宣传 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新职能和典型 案例,提高社会知晓度,营造良好舆论 氛围. 记者:黑龙江是一个生态环境和资 源大省, 在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方面,如 何体现自身的特色,打造龙江品牌? 徐明:黑龙江既是环境大省,也是资 源大省,得天独厚自然资源优势,为生态 文明建设提供了重要保障, 同时也对我 们开展公益诉讼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据统计, 黑龙江省具有

29 个生物多样 性保护生态 功能区,11 个水源涵 养生态功能区,27 个土壤保持生态功能区. 全省已建成自然保护区

249 个,其中国 家级

36 个,省级

87 个,国家级自然保 护区数量位列全国第一.黑龙江有三江 平原、四个煤城和一个油城,具有丰富 的耕地、森林、草原、湿地、矿产等自然资 源.今后公益诉讼工作中,我们将结合省 情特点和地域特色,以专项活动为抓手, 开展保护大小兴安岭、 三江平原等区域 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的专项监督活动, 构筑我国东北部生态安全屏障. 认定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的几个问题 徐强刑法第

140 条规定了生产、 销售 伪劣产品罪, 但实践中对该罪的认定 却往往存在三方面的争议. 第一,就该罪主观方 面的 故 意 而言,有观点认为,只限于间接故意 , 不包括直接故意.也有观点认为,该罪 的主观方面是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 的直接故意.对此,笔者认为,生产、销 售伪劣产品罪的主观方面应包括直接 故意和间接故意. 犯罪的直接故意, 是指行为人明 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 社会的结果, 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 的心理状态.间接故意,则是指行为人 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而 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状态. 犯罪 故意包括两个要素: 认识因素和意志 因素. 区分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的典 型标志就在于两者的认识因素和意志 因素存在明显区别. 从认识因素上看, 犯罪的直接故 意既可以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 然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也可以是明 知其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结果. 对于生 产、 销售伪劣产品罪而言, 其危害结 果是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和侵 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对于破坏国家 产品质量管理秩序这一危害结果而言,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与其是必然 的因果关系,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 为破坏国家产品质量管理秩序;

而对 于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一危害结 果,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与其并非是 必然的因果关系, 即行为人明知自己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可能侵犯 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因为此危害结果 的发生还取决于产品是否已售出). 由此, 生产、 销售伪劣产品的行为人 在主观认识因素上符合直接故意的特 征. 但同时, 该罪也包括了间接故意 的认识因素.因为,就意志因素而言, 直接故意是希望即积极追求危害 结果的发生, 而间接故意对危害结果 的发生是持放任的心理状态. 众所周 知, 生产者和销售者实施犯罪行为的 最终目的是谋取非法利润. 为了取得 非法利润, 生产者和销售者希望和追 求危害结果的发生. 而对间接故意,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关 于办理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下称《解释》) 第9条规 定,知道或应当知道他人实施生产、 销售伪劣商品 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 发票、 证明、 许可证件, 或者提 供生产、 经营场所或者 运输、仓储、保管、 邮寄等便利条件, 或者提供制 假生产技术的, 以生产、 销售伪劣商 品犯罪的共犯论处. 《解释》 作出这 样的规定, 是在充分考虑司法实践中 存在的不少人明知他人可能在实施生 产、 销售伪劣商品犯罪, 却放纵该行 为并为其提供重要帮助的情况. 这些 犯罪者在意志因素上就是间接故意. 第二,关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 产品 内涵的认定也存在争议.由 于该罪被规定在刑法第

140 条, 但刑 法分则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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