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向日葵8AS | 2019-10-13 |
3 出席委员 : 周 浩鼎议 员 (主席 ) 涂 谨申议 员梁美芬议 员,SBS, JP 谢 伟俊议 员,JP 毛 孟静议 员胡志伟议 员,MH 梁 继昌议 员麦美娟议 员,BBS, JP 郭 荣铿议 员张华峰议 员,SBS, JP 锺 国斌议 员容海恩议 员张国钧议 员,JP 姚 松炎议 员缺席委员 : 田 北辰议 员,BBS, JP 蒋 丽芸议 员,JP 何 君尧议 员,JP -
2 - 出席公职 人员:议程第 II 项律政司 副 民事法 律专员 李 伯诚先 生高级助理 民事法 律专员 陈 洁仪女 士高级助理 法律草 拟专员 廖 颖雯女 士高级政府 律师 廖 冠华先 生列席秘书 : 总 议会秘 书(4)4 黄 安琪女 士列席职员 : 助 理法律 顾问
4 卢 志邦先 生高级议会 秘书 (4)4 邝 锦辉先 生议会事务 助理(4)4 侯 颖珊女 士经办人/部 门I.
逾期参加 法 案委 员 会的 申请(立 法会CB(4)673/16-17(01) 号 文件 ) ? 郭荣铿议员2017 年3月2日发出的函件)法案委员 会 接纳 郭 荣铿 议 员所 提 出逾 期 参加 法案委员 会的 申请. 经办人/部门-3-II. 与政府当 局 举行 会议(立 法会 CB(3)294/16-17 号文件?条例草案 文本 档号: CD/MED 012/1 ? 律政司发出的立法会参考资料摘要立法会 LS29/16-17 号文件?法律事务 部的报 告立法会CB(4)609/16-17(02) 号 文件 ? 助理法律顾问2017年2月6日致政府当局的函件立法会 CB(4)609/16-17(03) 号 文件 ? 立法会秘书处拟备的背景资料 简介 立 法会 CB(4)669/16-17(01) 号 文件 ? 政府当局就助理法律顾问2017 年 2月 6日的函件作出的回应 ) 先 前会议 提出的 事宜 (立法会CB(4)669/16-17(02) 号 文件 ? 因应2017 年2月24 日 会议 席上所 作讨论而须采取的跟进 行动 一览表 立 法会 CB(4)669/16-17(03) 号 文件 ? 政府当局就2017 年2月24 日会议席上所提事项作出的回应)讨论2. 法案委员会进行商议工作(会 议过程索引载於附件). 经办人/部门-4-在香港制定道歉法例 3. 涂谨申议员对於香港是否有必要提出拟议的《道歉条例草案》( 条例草案 )表示存疑. 他认为由於道歉者清楚知悉其道歉及所附随的事实陈述均受到法 定保 护,条例 草案反 而可能 鼓励道 歉者作 出有欠 真诚的道歉或只是策略性的道歉,减少找出事实的机会.处於不利位置的原告人是应该得到保护的.但是,假如 不接纳事实陈 述作为 证,原告 人的 申索 可 能受到 不利影 响,甚至因而受 到约束.因此,作为 整体原则而言,他倾向可接纳道歉作为证,但在接纳道歉为证淖龇岫缘狼刚咴斐刹还跋斓那榭鱿,裁断者可行使酌情权不接纳道歉作为证.此外,他 又询 问条例 草案适 用於政 府是否 政府 当局草拟条例草案第8(2)条的考虑因素之一.政府当局 向委 员保证,草拟条 例草案第 8(2)条 不涉任 何政 治 考虑.条 例草案 的目的纯粹是 为了推 动及早 以具有 成本 效益 的方式排解争 端.条例 草案并不表示 被告人 作出道歉后便可以逃避法律责任.为保障原告人的权利,条例 草案第 11(a)条 设有条 文,作用 是令到 原告 人同样可以透过文件透露程序或类似程序取得可予披露的证妥柿,而原告人可使用该等证妥柿,在道 歉不被 接纳为 证 情况下,独立 地 证明 有 关的法 律责任. 4. 梁 继昌议 员注意 到,在首 轮及次 轮谘询 中,分别 只有75 及40 名回应者就 条例草 案应否 保护道 歉所 传达 的事 实陈述一事表 达意见;
他关注 到广大 市民未 必 清楚了 解条例 草案的 内容,以 及条例 草案如 获制定 成 为法例,市民的 权利会 得到甚 麽保障/受到 甚麽影 响.就 此方 面,政府 当局表 示,当局 将会开 展教育 及宣传活动 ,以协 助市民 了解条例 草案 的内容. 裁断者接纳事实陈述为证淖们槿 5. 毛 孟静议 员、梁美 芬议员、张国钧 议员、容 海恩 议员及主席支持条例草案提倡藉作出道歉取得和解的文化.不过,他 们关注 到,条 例草案第 8(2)条 有关 裁断者在特殊情况下有酌情权将事实陈述接纳为证淖龇,可 能会 造成不 明确的 情况,以 致道歉 者不 愿 意在道 歉时对 事实作 出披露,有违条 例草案 原定的 经办人/部门-5-目的.毛议员认为,鉴於条例草案第8条中的 特 殊情况 和 酌情权 等 用语,再加上 裁 断者 的 宽阔 定义,会造 成 不明确 情况,令 当事人 不愿意 作出 道歉.梁议员要求政府当局认真看待委员提出的意见.她认为 较为可 取的做 法是在 条例草 案中删除特殊 情 况和裁 断者的酌情权,以 带来 确定性.至 於任 何侵 犯 申索人 获得公 正聆讯 的权利 的事宜,可透过 其他方 式 处理.张 议员认 为, 观 乎条例 草案第 8(2)条目前的 草 拟方式 及该草 拟方式 所造成 的不明 确情况,律师不 会 愿意建 议其当 事人道 歉,令到 条例草 案无法 达到原 定 目的.此外,条例 草案应 明确界 定裁断 者的酌 情权 围,以释公众疑虑.容议员认为,条例草案第7(1)(a)条及第 8(2)条 可能互相矛盾.法院所保留的 酌情权可能导致 出 现争 论 甚麽 才 构成 特 殊情 况 的诉 讼.主席认为,鉴於裁断者(不论是法院、审裁处、 仲裁员或任何其他机构或个人)的 涵盖围甚广,公众或会担心裁断者(特别是本身并非法官的裁断者)将如何行使接纳事实陈述为证淖们槿. 6. 政府当局 表示, 《 道歉 (苏 格兰 )法 令草案 》首次 提 交苏格 兰议会 进行辩 论时,其 目的是 保护道歉 中的 事 实陈述.但该项法令草 案获制 定成为 法令时已删除 有关保护,原因是公众担心提供有关保护或会影响申索 人得 到补救 的权利,尤其在道歉中 的事实 陈述是 用 以确立 法律责 任的唯 一证 的时候.经考虑 首轮谘 询中所收到的回应,加上《道歉(苏 格兰)法 令草案》的发展,调解督导委员会( 督导委员会 )在第二轮谘询中列出了
3 项 可供选 用的不 同方案,邀请公 众表达 意见,以处 理公众 对於保 护事实 陈述的 关注.方 案一 是 全面保 护事实 陈述,裁 断者没 有酌情 权在适 用程序 中 接纳道 歉所包 含的事 实陈述 为证;
方案二是在道 歉 法例中 略去全 部有关 事实陈 述的文 字,而由 裁断者 按每宗案件的情况裁定应否把事实陈述作为道歉的一部分而 作出保 护;
而方 案三是 把事实 陈述视 为道歉 一 部分,但 裁断者 有酌情 权在特殊 情况 中,在顾 及所 有 情况后 认为此 举属公 正和公 平时,接 纳该等 事实陈 述 作为证 .有相 同数目 的回应 者对方 案一和 方案三 表 示支持.督导委 员会认 为方案 一的好处是简 洁和明 确,拟作出 道歉者在道歉 前已经 清楚知 道道歉 的法律 后果,但为道歉传达的事实陈述提供全面保护的经办人/部门-6-做法 ,或 会不当 地影响 申索人 获得公正 审讯 的权利 , 而 这或与 拟议法 例的合 法目的 并无合 理关联 .因此 , 督 导委员 会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