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王子梦丶 | 2019-10-15 |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一节 股东
第二节 股东大会的一般规定
第三节 股东大会的召集
第四节 股东大会的提案与通知
第五节 股东大会的召开
第六节 股东大会的表决和决议
第五章 董事会
第一节 董事
第二节 董事会
第六章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事
第二节 监事会
第八章 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和审计
第一节 财务会计制度
第二节 内部审计
第三节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第九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
第十章 通知和公告
第一节 通知
第二节 公告 第十一章 合并、分立、增资、减资、解散和清算
第一节 合并、分立、增资和减资
第二节 解散和清算 第十二章 修改章程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 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等 法律法规、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 、 《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 指引第
3 号―章程必备条款》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 公司(以下简称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 )的相关规定和其他有关 规定,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规定 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 公司在湖南省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营业执照号 430194000003983.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 中文全称:湖南信达电梯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全称:Hunan Sinda Elevator CO.,LTD. 第四条 公司住所: 长沙高新开发区麓泉路与麓松路延农综合大 楼14 楼E601 房.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53,000,000 元,实收资本人 民币 53,000,000 元. 第六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七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 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经理、 董事 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一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技术第
一、品质第
一、服务第一. 第十二条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曳引式客梯(A 级) 、 无机房客梯(A 级) 、观光电梯(B 级) 、病床电梯(B 级) 、曳引式 货梯(B 级) 、汽车电梯(B 级) 、自动扶梯(C 级)的制造(特种设 备制造许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12 月12 日) ;
乘客电梯、载货电梯、 杂物电梯、自动扶梯的安装、改造、维修(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 可证有效期至
2014 年12 月12 日) ;
电梯销售;
电梯零部件的生产、 销售;
机器设备租赁;
自营和代理各类商品和技术的进出口,国家限 定公司经营的除外. (不含未经审批的前置许可项目,涉及行政许可 的凭许可证经营) .
第三章 股份
第一节 股份发行 第十三条 股份的形式采用股票的形式. 第十四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 种类的每一股 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
任何 单位或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五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人民 币1.00 元. 第十六条 公司股票采用记名方式.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依法设 立的,具备股权登记托管职能的服务机构集中登记存管. 第十七条 公司发起人十三人,在发起设立时(总股本
3000 万股)股份数如下表: 序号 发起人名 称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 (万股) 持股比例%
1 陈美良
430103196105281534 867 28.90
2 李祥龙 42010619610820403X
516 17.20
3 刘久胜
430622196906128237 320 10.66
4 李正象
430682196209058233 288 9.60
5 甘云亮
430624197010070519 202 6.73
6 刘伟
430602197406304010 200 6.67
7 庄竟美
430103196204151516 200 6.67
8 曹璜桂
430682196208200541 100 3.33
9 罗宏辉
430682197305065710 90 3.00
10 杨小川
430105196712285310 67 2.23
11 罗俊
430103197005311577 50 1.67
12 罗安英
430103195010021540 50 1.67
13 刘曾玉
430624193901173847 50 1.67 总计
3000 100.00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53,000,000 股,均为普通股.公 司股东十八人,截止二零壹叁年七月贰日,股份数如下表: 序号股东名称 身份证号码 持股数(万股) 持股比 例%
1 陈美良
430103196105281534 977 18.44
2 许昌物华置业 有限公司 411000100001052(营 业执照号)
600 11.32
3 彭杏妮
430181198110040389 517.5 9.76
4 李祥龙 42010619610820403X
516 9.74
5 庄竟美
430103196204151516 400 7.55
6 北京财富世纪 投资基金管理 有限公司 110000013165343(营 业执照号) 322.5 6.08
7 刘久胜
430622196906128237 320 6.04
8 李正象
430682196209058233 288 5.43
9 李王佐 43068219641217861X
260 4.91
10 甘云亮
430624197010070519 152 2.87
11 刘伟
430602197406304010 200 3.77
12 罗宏辉
430682197305065710 150 2.83
13 曹璜桂
430682196208200541 250 4.72
14 罗安英
430103195010021540 160 3.02
15 杨小川
430105196712285310 67 1.26
16 罗俊
430103197005311577 50 0.94
17 刘曾玉
430624193901173847 50 0.94
18 周小明
430123195701240019 20 0.38 合计
5300 100.00 第十九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 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 人提供任何资助.
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 第二十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依照法律、 法规的规定, 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及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 按照《公司法》以及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 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
(四)股东因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 公司收购其股份的. 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进行买卖本公司股份的活动. 第二十三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根据法律、法规或政府 监管机构规定的方式进行. 第二十四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二条第
(一)项至第
(三)项 的原因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依照第二十二 条的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
(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日起十日内注销;
属于第
(二)项、第
(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 月内转让或注销. 公司依照第二十二条第
(三)项规定收购的本公司股份,将不超 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 税后利润中支出;
所收购的股份应当一年内转让给职工.
第三节 股份转让 第二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 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 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