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kr9梯 | 2019-10-18 |
235 号) 、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关于实施大病医疗救助制度有关问题的意见》 (青人社发〔2014〕24 号)等有关规定,现就特药特材救助 责任医师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特药特材救助实行责任医师负责制 责任医师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后,为参保人员提供 特药特材救助的准入评估和后续医疗服务.
二、责任医师应具备的条件
(一)属于本市医疗保险服务医师,且具有主治医师及 以上职称;
(二)执业地点在二级及以上医院;
(三)医德高尚,临床经验丰富,在相关领域有较高专 业技术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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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责任医师职责 责任医师应熟悉并掌握社会医疗保险政策及特药特材 项目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各项制度,履行好以下职责:
(一)对取得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参保患者认真接 诊,并在接诊过程中进行身份和证件识别;
(二)对符合条件但尚未申请特药特材救助待遇资格的 参保患者,应提醒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三)严格执行特药特材救助准入标准,坚持因病施治 原则,合理治疗,合理用药,为参保患者提供优质安全的医 疗服务;
(四)规范开具《青岛市特药特材救助专家评估表》, 规范书写特药特材救助相关医疗文书,确保医疗记录及时准 确、真实完整;
(五)向参保人正确宣传青岛市大病医疗救助政策和特 药特材救助管理规定,切实履行告知义务;
(六)其他按规定应承担的职责.
四、责任医师申报登记 责任医师按照"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分类管理"的原 则确定,责任医师总量原则上不超过协议规定人数.符合条 件的临床医师可提出申请,填写《青岛市特药特材救助责任
3 医师申请表》 ,经所在医院盖章确认后,报市社会保险经办 机构审核确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青岛市人力资源和 社会保障局官方网站向社会公布责任医师名单.
五、责任医师管理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日常管理、网络监控、专项检 查、费用审核、受理投诉举报等途径,对责任医师进行管理 监督.责任医师发生违反社会医疗保险管理规定行为的,按照《青岛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医师管 理办法》 (青人社字〔2014〕72 号)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责任医师出现以下情况的,视情形暂停或取消特药特材救助 责任医师资格:
(一)委托非责任医师开具特药特材救助专家评估表或 医嘱、处方的;
(二)不依照病人病情如实开具特药特材救助专家评估 表或医嘱、处方的;
(三)医疗服务态度差,未履行相应告知义务等情况导 致参保人员投诉,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因工作失误,造成特药特材专项资金损失的;
(五)被暂停或取消医疗保险服务医师资格的;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分类建立责任医师档案,责任医师 因退休、离职等原因发生人员变动,所在医院需及时上报市
4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对责任医师作 出暂停或取消特药特材救助责任医师资格的决定,并及时通 知其所在医院.
六、本通知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青岛市社会保险事业局
2016 年3月2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