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2019-1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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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江大校〔2018〕206 号 全校各单位: 《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办法》已经

6 月1日校长办公会议讨论 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大学

2018 年6月21 日-2-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贯彻执行国家节能工作的有关精神,进一步加强 水电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教学、科研、生产、生活用水用电秩序, 促进学校事业的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结合学 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采取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管理上高效的 水电管理措施,减少水电损耗和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三条 根据校内各单位的类别、特点及发展情况,学校制 定和分配各单位水电定额指标,实行经费总额包干使用,超额自 付,节约提留. 第四条 凡在学校范围内使用水电的单位和个人(家属区除 外),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学校后勤工作领导小组 (以下简称 领导小组 )负 责制定学校水电管理的相关政策, 研究确定水电管理的重要事项, 组织协调相关事宜,推进节能减排工作. 第六条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 挂靠后勤管理处 (后勤服务集 团)(以下简称 后勤处 ),负责部署、协调、监督、检查水电 管理的各项工作, 履行学校水电管理职能. 办公室的主要职责为: 拟订学校水电管理办法及其相关细则、各单位年度水电定额指标 方案以及学校节水节电奖惩方案,并报领导小组审批;

考核各单 位节水节电工作完成情况. -

3 - 第七条 水电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处)二级管理.各单位行 政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第一责任人,负责检查、督促、考核与管 理本单位水电管理工作,细化落实学校下达本单位的水电定额指 标.各单位须指定一名水电管理工作联络人,具体负责本单位水 电定额指标管理和水电计量确认、登记、缴费等工作. 第八条 财务处负责全校水电经费总预算的编制、管理和结 算.定额结算周期为每年

12 月至次年

11 月. 第九条 党委宣传部、党委学生工作部、党委研究生工作部、 团委要将节能减排工作纳入学校师生日常宣传教育工作中, 引导、 鼓励师生开展校园节约活动.各单位要认真做好本单位的节能减 排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师生员工的节约意识,落实节水节电管理 措施,杜绝浪费现象. 第十条 人事处负责核定各单位在职教职工人数,教务处负 责核定上年度上机和实验教学工作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负责 核定教学实验室等数据. 第十一条 后勤处根据学校下达的水电经费指标,建立水电 经费管理台账和统计报表;

负责全校水电表的抄录、 水电费回收、 对外支付水电费的确认以及日常水电运行值班、巡查、设施维护 等工作. 第十二条 水电管理工作列入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考核目 标,物业管理部门要做好所管辖楼宇的节能管理和日常巡视检查 工作,每天至少巡视检查两遍,并做好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 处理.

第三章 水电定额指标核定 -

4 - 第十三条 每年年初,后勤处根据人事处、教务处和实验室 与设备管理处提供的相关数据,拟定下一年度各单位水电定额指 标,报经领导小组审核批准后,定额经费由财务处下达给各单位 包干使用. 第十四条 后勤处参照水电行业部门定额标准、学校近年来 实际水电消耗统计结果以及兄弟院校的实际做法,核定学校各单 位的水电定额指标(详见附件).

第四章 水电费收取 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水电行业收费标准,结合学校实际,确 定校内各类用户水电费执行标准(见下表).若遇政策性水电价 格调整,学校将按政府规定作相应调整. 江苏大学水电费价格一览表 类别单教公寓、二级单位、北固校 区20 号楼、学生宿舍、食堂 一般工商 服务业 建筑行业 水价 (元/吨) 3.42 4.19 4.52 电价 (元/度) 0.54

1 1 第十六条 财务处负责为各单位设立专门的水电经费账户, 根据领导小组核定的各单位水电定额指标,将水电经费划拨至各 单位账户. 每年

12 月份, 财务处根据各单位定额指标和实际使用 情况,从水电账户中扣取水电费.超支部分从日常维持费或发展 基金列支.校内各单位必须结清水电费后,方可使用日常维持费 或发展基金. -

5 - 第十七条 单教公寓用水用电由后勤处按月抄表,由财务处 从职工工资中代扣.北固校区

20 号楼住宅用水由后勤处按月抄 表,由财务处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不能从工资中代扣水电费的用 户, 在收到缴费通知后

7 个工作日之内, 须到后勤处缴纳水电费. 第十八条 学校对独立核算的单位、商业网点等,全部实行 装表计量,按月抄表,付费使用.商业网点经营前必须到后勤处 办理用水用电申请并根据经营规模缴纳 500-2000 元的水电使用 保证金,后勤处负责装表计量. 第十九条 基建工程、修缮改造工程等项目用水用电,项目 施工方须预先缴纳工程 (项目) 预算的 1.5%作为水电使用保证金. 同时, 项目施工方负责提出水电使用申请, 后勤处负责装表计量, 并据实回收.若经确认无法安装计量装置的,按工程(项目)总 价款的 1.5%上缴水电费,工程(项目)总价款以审计决算确认价 为准(零星维修、应急抢修除外).在签订合同时,应将水电费 有关规定纳入合同.项目经费结算时,施工方须缴清水电费后方 可结算.否则,财务处按合同规定从工程款中扣取. 第二十条 校园绿化养护单位须预先缴纳

5000 元的水电使用 保证金,并提出水电使用申请.后勤处负责装表计量,并据实回 收. 第二十一条 学生宿舍采取预付费收费方式,由后勤处负责. 第二十二条 学校所有水电使用部门、经营单位或个人,若 计量用户发生变更时,须到后勤处办理用户变更手续.否则,变 更前、后发生的水电费用由原计量用户负责.

第五章 节水节电管理 -

6 - 第二十三条 凡使用学校电网、水网的用户必须服从统一管 理,装表计量缴费.

(一)需改装、新装水电线路及设施的单位,须经后勤处批准 装表计量后,方可实施供水供电.

(二)各单位因检修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停水停电的,应提前

3 天向后勤处提交书面申请,经同意后按规定实施.

(三)有关单位遇有重要活动(如国家级考试、重大会议、大 型演艺活动等)需确保水电供应的,应提前

3 天将情况通报后勤 处,以便做好水电供应保障与协调工作.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定期对空调进行保养和清洗,检测空 调的工作效能,杜绝无效空转耗能. 第二十五条 各单位如需增加大功率(10KW 及以上)用电设 施,须经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和后勤处审核报学校批准后,方可 购置安装.否则,财务处将不予报销相关费用. 第二十六条 物业管理单位要加强自修教室的节能管理,做 到按照学生自修实际情况分层分区开放自修教室.

第六章 用水用电设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空调 (含中央空调) 的节能管理, 教育师生员工合理使用空调,遵守以下管理规定:

(一)使用空调时关闭门窗.

(二)空调设置温度:夏季不低于 26℃、冬季不高于 20℃.

(三)夏季最高气温高于 28℃(以天气预报温度为依据,下同)、冬季最低气温低于 5℃时,或者空气湿度大于 60%时,方可 使用空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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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长时间(20 分钟以上)离开室内,应关停空调.

(五)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原则上不开启中央空调.如有特 殊情况需开启,须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经后勤处审核同意后, 方可开启使用, 由使用单位按夏季

140 元/小时、 冬季

70 元/小时 的标准缴纳用电费用.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加强对各类用电设备的管理, 禁止在公 用建筑内使用电炒锅、电饭煲、电炉以及电暖器等电器(经批准 使用的实验设备除外). 第二十九条 每天下班后和节假日期间,物业管理单位要根 据实际情况关闭部分电开水炉,部分电梯实行分层定时管理.

第七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后勤处定期组织节水节电督查,对违章用水用电 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处罚,对节水节电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 奖励. 第三十一条 发现窃水窃电行为, 后勤处除责令当事人停止违 法行为, 追缴水电费并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用水用电 3~5 倍的罚款 外,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凡违反规定, 在公用建筑内使用电炒锅、 电饭煲、 电炉以及电暖器等电器的,一经查实,除没收电器并追究使用者 和物业管理单位相关责任外,依情节轻重,对使用者处以 200~

2000 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 确保用水用电安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 改动学校水电基础设施和设备,严禁私拉乱接水电管网和擅自提 -

8 - 高保险丝的电流等级,一经发现,责令限期整改,并对当事人和 物业管理单位分别处以 200~2000 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转接水电, 发现有私自 转接学校水电,一经查实,按满负荷运行状态下的转接容量和转 供时间测算, 对转接使用人处以水电用量费用 3~5 倍的罚款, 同 时追究单位负责人、当事人责任. 第三十五条 严格禁止事企不分和经营性实体挂靠教学行政 部门逃交水电费.一经查实,依据情节轻重,处以用水用电最高 月份费用 3~5 倍的罚款,并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负责人有关责 任. 第三十六条 校园绿化养护用水应尽量使用指定区域的湖泊、 河道水.如确需使用自来水,必须装表计量,且须掌握正确的使 用方法.如因未装表计量或使用方法不当造成不能计量或计量不 准的,违者罚款

500 元/次,举报者奖励

250 元/次. 第三十七条 不按时缴纳水电费,每日按欠费总额的 1‰至3‰收取滞纳金.对违章用电、用水或拒缴水电费的单位和个人, 逾期超过

30 天, 经劝阻仍不采取措施予以纠正, 在追究部门负责 人领导责任的同时,后勤处可对该单位或个人实施停水、停电, 直至纠正后恢复供水、供电. 第三十八条 水电管理部门或水电费抄收人员擅自减免用户 水电费,或故意少抄、少收用户水电费的,在追究部门负责人领 导责任的同时,责令相关责任人限期追缴全部欠款,并视情节追 究相关人员责任. -

9 - 第三十九条 在日常巡查过程中, 如发现有故意浪费水电现象 的,每发现一次,根据情节严重程度,对责任人处以 200~2000 元罚款,同时追究所在单位负责人领导责任. 第四十条 对举报、 查处有功人员进行奖励, 奖励额度按照追 缴水电费用或罚款 50%的比例确定,上不封顶. 第四十一条 各单位定额节约部分,5%上交学校水电账户, 95%留归各单位支配, 专项用于科研配套、 节水节电和物业管理等 方面的支出. 第四十二条 公共区域水电定额节约部分,80%上交学校水电 账户,20%奖励物业管理单位. 第四十三条 学校设立节能减排奖励专项基金, 用于节能减排 先进单位、先进个人及有功人员的奖励.

第八章 附则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负责解 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18 年7月1日起施行,原《江苏大 学水电管理办法》《江苏大学水电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江 大校〔2010〕51 号)同时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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