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sunny爹 2019-1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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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 商标条例》(第

559 章)反对商标申请编号301843803 商标:类别:33 申请人:赖丹丹反对人:(1) 赖世豪(2) 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决定理由背景1.

赖丹丹( 申请人 )於2011 年2月28 日依渡瘫晏趵(第

559 章)( 条例 )就以下商标提出注册申请( 涉讼申请 ): ( 涉讼商标 ) 涉讼商标就以下货品申请注册:类别33 果酒(含 酒精)、 蒸煮提取物(利 口酒和烈酒)、 葡萄酒、含酒精液体、米酒、烧酒、酒精饮料(啤 酒除外)2. 涉讼申请的详情於2011 年4月1日公布.赖世豪( 第一反对人 ) 及贵州赖世家酒业有限责任公司( 第二反对人 )(统称 反 对人 )於2011 年6月21 日提交反对涉讼申请的通知( 反对通知 ).申请人於2011 年11 月21 日就反对通知提交反陈述( 反陈述 ). -

2 - 3. 有关反对的聆讯原订於2014 年7月16 日进行.申请人及反对人均没有於指定限期内提交商标表格第T12 号,以确认会出席上述聆讯.因此,根渡瘫旯嬖颉(第 559A 章)( 规则 )第74(5)条,双方均被视为不打算出席聆讯.本人现根嬖虻75 条在没有进行聆讯的情况下就此反对个案作出决定.反对理由4. 根炊酝ㄖ诘睦率鍪,第二反对人是一家位於中国贵州的企业,主要从事酒精饮料的生产及销售业务.第一反对人是第二反对人的法定代表人及董事长.反对人是 赖 嘉荣 商 标( 反对人商标 )的拥有人,该商标已在国内就类别33 的货品获得注册,而反对人商标在经过反对人多年来的推广及宣传后已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了很高的知名度.5. 反对人指出涉讼商标与反对人商标完全相同,申请人明显是得悉反对人商标的知名度而作出恶意抢注,而涉讼商标的使用同时也必然造成消费者的混淆.反对人根趵11(1)(a)、 11(4)(b)、 11(5)(b)及12(3) 条提出是项反对.反陈述理由6. 申请人在反陈述内否认反对人商标在香港享有知名度,并指出反对人在香港根本没有任何业务,因此涉讼商标的使用不会造成本地消费者的混淆或产生任何误导.申请人亦表示,反对人商标尚未在香港注册,因此不构成一个在先商标.申请人声称她是赖嘉荣的曾孙女,现希望以曾祖父的名字作为商标使用在香港的酒类产品上,故涉讼申请是真诚地作出的.反对人的证7. 反对人提交一份由第二反对人的市场部经理张玲於2012 年2月13 日作出及签署的法定声明( 张氏声明 )作为支持其反对的证.张玲自2009 年起被聘任为市场部经理,并已获反对人授权作出张氏声明.-3-8. 根攀仙,第二反对人1於2005 年10 月8日在中国内地提出注册反对人商标的申请(详 情如下), 该申请并於2008 年8月7日获批.有关商标注册证的副本可在张氏声明 证 物-MJ001 内找到.商标编号 商标 注册货品 注册拥有人 注册日期

4928707 第33 类 酒精饮料 (啤酒除外) 赖世豪

2008 年8月7日9. 关於反对人商标的使用情况,张玲表示第二反对人自2005 年起在中国大陆使用反对人商标於其生产的白酒产品( 反对人货品 ),有关产品的销售网络现已遍及中国所有省份.张氏声明 证 物-MJ002 内附有反对人货品及其包装的照片副本,当中显示反对人商标被用於由第二反对人酿造的 赖 茅酒 的 酒瓶、标签及包装盒上的情况,在反对人商标的四周亦印有 茅 台老字号 、 百年赖世家 、 贵州省著名商标 及 中国贵州历史文化名酒 等 文字描述.此外,张氏声明第8段列出了反对人货品於2009 至2011 年间的销售额,有关金额由2009 年的170 万元逐年递增至2011 年的280 万元.部分显示2011 及2012 年销售反对人货品的发票副本亦载於张氏声明 证 物-MJ003 . 10. 在宣传推广方面,张玲表示第二反对人透过百度网络、电视、报章及户外广告等途径为反对人货品作各种形式的宣传.张氏声明第10 段列出了第二反对人於2007 至2011 年间在中国大陆推销反对人货品的每年开支总额,有关金额由2万元至30 万元不等.张氏声明 证 物-MJ004 、 证物-MJ005 及 证 物-MJ006 分别夹附了一些广告宣传费发票副本、一本介绍反对人商标及赖茅酒历史的宣传刊物副本及第二反对人於2011 年12 月26 日在香港商报刊登的广告副本.11. 值得一提的是,虽然张氏声明的内容没有交代反对人及反对人商标的由来,但张氏声明 证 物-MJ005 内一篇题为 赖 家茅酒大事记 的 文章却详尽介绍了反对人商标的起源及其与反对人的渊源.文中提到: 赖 茅鼻祖赖嘉荣,祖籍福建.清道光年间,其祖父赖正衡,以清军统带职务,受朝廷调遣,前往贵州仁怀区驻防戡乱,公元1826 年,解甲归田,在地理环境独特的茅台村创办 茅 台烧春 酒 坊.1 证物-MJ001 内的商标注册证副本显示,有关商标的注册拥有人是第一反对人. -

4 - …… 公元1862 年,酱香(俗称茅香)始祖赖嘉荣出生,其祖父赖正衡得孙甚喜,把酒庆贺,酒兴所致,豪气干云,收购贵州商人周秉衡的 衡 昌烧坊 酒 厂以记此事.赖嘉荣传承祖业后,致力於烤酒技术和复杂的勾兑工艺的研究,成绩斐然.公元1902 年,赖嘉荣突破了历史上酒类酿造的传统工艺,独创 回 沙 工 艺和复杂的酿酒技术,研究出风格最完美的酱香大曲酒(俗称 茅 酒 ) , 其酒质晶亮透明,微有黄色,酱香突出,令人陶醉,口味幽雅细腻,酒体丰满醇厚,回味悠长!开拓了白酒史上空前的神话,成为一代茅酒巨匠,从此引发了茅台镇的酱海风云,后人称之为 酱 香始祖 、 赖茅鼻祖 . 茅台镇 酱 香型 酒 也由此得名扬天下.…… 公元1929 年,赖嘉荣出巨资拓展家业,扩建 衡 昌烧坊 , 并更名为恒兴酒厂.其子贵山设计赖氏茅酒的 大 鹏牌 商 牌、书写瓶帖题词,赖嘉荣把赖氏茅酒正式定名为 赖 茅酒 , 以其全新面貌和独特风格,风靡国内、国际场,成为人们争相品饮或宴请,馈赠宾朋之上乘佳酿.…… 公元1952 年,以赖氏 恒 兴酒厂 为 主的茅台三家私营酒厂被收为国有,成立国营茅台酒厂…… 公元1984 年,赖嘉荣嫡传后裔赖世豪先生重返茅台镇,传承祖业,运用祖传秘方,精心打造,再创赖氏酿酒辉煌,成立茅台镇首家老字号民营企业,创办 赖 氏酒厂 , 生产 赖 茅酒 . 终於完成了老一辈的心愿,将酱香经典的赖氏茅酒继续发扬光大.公元1992 年,由赖世豪任董事长的 贵 州赖茅集团酒业有限公司 正 式成立,后因为 赖 茅 商 标原因於2004 年发展成为贵州赖世家酒业公司.经过多年的拼搏和努力,一脉传承的 贵 州赖世家酒业公司 正 宗赖茅酒得到了世人的充分肯定,其产品被评为 中 国著名品牌 、 3.15 全国打假网管理中心保护品牌 、 全国政府采购重点推荐产品 、 全国政府采购钓鱼台国宾馆指定用酒 、 贵州省著名商标 、 贵州省历史文化名酒 、 贵州省旅游产品定点生产企业 . …… -

5 - 目前, 赖嘉荣 商标赖茅酒因为是最老字号的酱香商标,包装精美,品质精良,经贵州白酒品鉴协会、收藏家协会专家团评审一致认定: 赖嘉荣 商标的赖茅酒具有很大的收藏价值,其中三款酒被纳入中国酒城C贵州遵义博物馆收藏. 申请人的证12. 申请人提交一份由其代理人廖陈林律师事务所的蔡培伟律师於2012 年8月16 日作出及签署的法定声明( 蔡氏声明 )作为支持涉讼申请的证.蔡氏声明并没载有任何支持涉讼申请的事实陈述,其作用只为带出以下4件证物,以证明申请人是赖嘉荣曾孙女的关系:证物1贵阳文史资料选辑之《 贵阳的老字号》专 辑第三十六辑之副本摘录证物2赖嘉荣之墓碑照片证物3赖永初之墓碑照片证物4由中国贵州省贵阳市元盛公证处作出之公证书副本相关日期13. 在是项反对的法律程序中,要考虑的日期是申请人提交涉讼申请的日期,即2011 年2月28 日( 相关日期 ). 条例第11(5)(b)条14. 条例第11(5)(b)条订明: (5) 如―(b) 任何商标的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则该商标不得注册……或在其注册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视属何情况而定)的围内不得注册. -6-15. 条例并无界定 不 真诚 一 词的涵义. 在Gromax Plasticulture Ltd v Don &

Low Nonwovens Ltd [1999] RPC

367 一案中,Lindsay J.就英国《1994 年商标法》第3(6)条 (相 当於条例第11(5)(b)条 )表 示: I shall not attempt to define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Plainly it includes dishonesty and, as I would hold, includes also some dealings which fall short of the standards of acceptable commercial behaviour observed by reasonable and experienced men in the particular area being examined. Parliament has wisely not attempted to explain in detail what is or is not bad faith in this context;

how far a dealing must so fall-short in order to amount to bad faith is a matter best left to be adjudged not by some paraphrase by the courts (which leads to the danger of the courts then construing not the Act but the paraphrase) but by reference to the words of the Act and upon a regard to all material surrounding circumstances. (我不会试图界定不真诚一词在这文意中的涵义.该词的涵义显然包括不忠实行为,而且正如我所认为,也包括一些不符合有关行业中合理和具备经验的人士所遵守的可接受商业行为标准的行为.国会很明智,没有试图详细解释在这文意中甚麽是真诚或甚麽是不真诚:某行为不符合上述标准要到甚麽程度才构成不真诚,最适宜的做法不是凭法庭所作的一些释义去判定(这 会导致法庭其后不根疃泄厥鸵遄鞒鼋馐偷奈O), 而是按法令的字眼并考虑所有具关键性的相关情况后判定.)16. 在决定某申请人是否?真诚地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须采用包含主观与客观元素的 ? 诚实综合测试 做 判断.在Harrison v Teton Valley Trading Co (CHINAWHITE) [2005] FSR

10 一案中,英国上诉法庭有以下一段指示: The words bad faith suggest a mental state. Clearly when considering the question of whether an application to register is made in bad faith all the circumstances will be relevant. However the court must decide whether the knowledge of the applicant was such that his decision to apply for registration would be regarded as in bad faith by persons adopting proper standards. -

7 - ( ?真诚 一 词使人?想到一种精神?态.显然,当考虑某宗注册申请是否?真诚地提出时,所有情况都是相关的.?过,法庭必须决定,按申请人所知道的事实,其申请注册的决定会否被采用恰当标准的人视为?真诚.)17. 在Ajit Weekly Trade Mark [2006] RPC

25 一案中,审理该案的获委任人员就 ? 诚实综合测试 的涵义作出以下的阐述: The subjective element of the [combined] test [for dishonesty] means that the tribunal must ascertain what the defendant knew about the transaction or other matters in question. It must then be decided whether in the light of that knowledge, the defendant'

s conduct is dishonest judged by ordinary standards of honest people, the defendant'

s own standards of honesty being irrelevant to the determination of the objective element. (该[?诚实综合]测试的主观元素指审裁处必须查明被告人对该宗交?或其他有关事宜所知多少.其后,审裁处须根桓嫒怂,决定被告人的?为按诚实的人的一般标准,会否被判断为?诚实;

被告人本身的诚实标准与客观元素的判断无关.)18. 根衔牡15 至17 段所述的原则,在决定涉讼申请是否?真诚地提出时,本人须先考虑申请人所知道的事实,然后根昵肴怂,决定申请人的?为会否被采用恰当标准的人视为?真诚.19. 按照申请人提供的资料,申请人的地址位於中国贵州省贵阳市,与反对人的所在地属同一地区.涉讼申请所涵盖的货品为各种酒类饮料,与反对人所经营的酿酒业务相同.此外,申请人表示她为赖嘉荣的曾孙女,而第一反对人是赖嘉荣的嫡传后裔(见 上文第11 段辑录的文字), 换言之两者是同一家族的成员.另一方面,攀仙魉,由第一反对人经营的第二反对人自2005 年起一直以反对人商标在国内生产及销售白酒产品,并透过各类媒体为反对人商标作出宣传,因此已为反对人商标建立知名度.在以上情况下,本人有理由相信申请人在相关日期之前已对反对人及反对人商标有相当充分的认识.-8-20. 在这大前提下,本人还须决定申请人的行为会否被采用恰当标准的人视为不真诚.本人注意到,申请人辩称她是赖嘉荣的曾孙女,希望以曾祖父的名字作为商标,因此涉讼申请是真诚地作出的.然而,申请人对赖嘉荣的生平事迹、其与茅台酒的渊源、赖嘉荣与第一反对人的关系、以及第二反对人於相关日期之前一直在中国大陆使用反对人商标等事实却只字不提.对於申请人为何有权使用曾祖父的名字作为商标这个关键的问题,申请人亦选择避而不谈.明显地,申请人的说法只是一个藉口.较为合理的推断是,申请人在相关日期之前已得悉反对人以反对人商标经营业务并取得一定声誉,而该商标未有在香港注册,因此抢先提交一个与反对人商标相同的涉讼商标就同一类别的货品在香港申请注册,意图借助反对人商标的知名度,从中牟取不当利益.基於以上理由,本人认为按照申请人所知道的事实,涉讼申请会被采用恰当标准的人视为?真诚.申请人自身主观的诚实标准与客观元素的判断无关.21. 由於涉讼申请是不真诚地提出的,本人裁定反对人根趵11(5)(b)条提出的反对成立.故此,本人亦无须再考虑反对人根衔牡5段所列之其他条文的理.讼费22. 由於反对成立,本人判给反对人讼费.23. 任何一方可在本决定作出日期起计一个月内,就讼费数额或作特别处理的要求提出申述.如无人提出申述,除非与讼双方另?达成协议,否则讼费会依照《 高等法院规则》(第4A 章 )第

62 号命令附表1第I部所载适用於商标事宜的一般费用计算.商标注册处处长(吴 其泰代行)2014 年12 月10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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