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怪只怪这光太美 | 2019-10-19 |
1 工程编号:Dz2019-04-09
2 目录
第一章 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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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15
第三章 评标办法(随机合理低价法)46
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53
第五章 工程量清单.90
第六章 图纸107
第七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108
第八章 投标文件格式.109 工程编号:Dz2019-04-09
3 投标文件否决性条款摘要 重要提示:本摘要是本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等)中涉及的 所有否决性条款的集中列示,包括:招标文件规定的在开标会上当场宣布投标文件不予 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初步评审、详细评审阶段发现重大偏差的情形.除出现本摘 要集中列示的否决性条款规定的情形以外, 投标文件出现的其他任何情形均不得作否决 处理.招标文件中有关否决性条款的阐述与本摘要所列内容不一致的,以本摘要列示的 内容为准. 如招标人通过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文件予以增加否决性条款的,招标人应 当重新编写本摘要内容,将新增否决性条款列入本摘要,并发布新的完整的《投标文件 否决性条款摘要》 .否则,增加的否决性条款无效. 招标人应派代表参加开标、评标会(不得超过
2 人) ,并负责在开标会上判定投标 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评标委员会应将在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发现的投标文件中的重大偏差情 况列入评标报告中的 否决投标情况说明 ,对该投标文件作否决处理;
对于发现的其 他偏差情况应列入细微偏差,向招标人提出相关意见和建议,但不得对该投标作否决处 理.
一、 在开标会上, 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或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由招标人负责判定) :
(一)判定投标文件不予受理的情形:
1、无投标邀请函原件(适用于邀请招标) ;
2、未按规定办理投标报名手续或未向招标代理机构购买招标文件的;
3、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以后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
4、投标文件外封套上载明的投标人名称与报名时登记的投标人名称不一致(已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及相关证书更名手续, 且在开标的
1 个工作日之前已向招标代理机构和集中交易机构报备的除外) ;
(本工程不 适用)
5、投标人授权代理人以及招标文件有要求必须到场出席开标会的特定人员,未按 招标文件要求到场或未能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供身份证明文件的;
6、投标人投标担保金未按规定要求提交;
7、投标文件未按要求密封、标记,或因错放或密封不牢靠而造成的提前开封的, 工程编号:Dz2019-04-09
4 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被判定不予受理的,招标人将原封退回该投标文件.
(二)宣布投标文件为无效投标的情形:
1、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名称与报名登记的名称不符的(已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了工商更名登记手续及相关证书更名手续, 且在开标的
1 个工作 日之前已向招标代理机构和集中交易机构报备的除外) ;
(本工程不适用)
2、投标文件的装订不符合要求,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3、投标文件的份数不满足要求,具体要求见本招标文件相应条款;
4、未在投标函上填写投标报价或投标文件中投标函以汉字形式(大写金额)记载 的投标报价高于投标最高限价. 注:投标文件出现上述情形在开标会上被宣布为无效投标后,不再经评标委员会确 认,亦不进入评标程序,该投标文件不予退回.
二、 初步评审阶段和详细评审阶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
1、投标人不符合国家或者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2、投标文件不符合评标办法前附表的要求;
3、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补正,投标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
或 评标委员会根据评标办法对投标文件的计算错误进行修正后, 投标人不接受修正后的投 标报价;
4、投标报价更改了不可竞争费用或低于投标人的成本;
5、投标文件中擅自增减清单项目子项或清单工程量数量、修改项目特征描述;
6、相关费用项目(规费、税金、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未按投标须知或工程量清 单规定的费率、计费基础、金额计算;
7、投标文件附有明显有失公允,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8、投标人有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9、技术标(如有)经评标委员会评审为不合格的;
10、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注: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的行为认定 (1)使用通过受让或者租借等方式获取的资格、资质证书投标的,属于以他人名 义投标. 工程编号:Dz2019-04-09
5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投标人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②投标人之间约定中标人;
③投标人之间约定部分投标人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④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投标人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
⑤投标人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 ①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②不同投标人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③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
④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⑤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⑥不同投标人的投标担保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 (4)投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的行为: ①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②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
③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
④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
⑤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 工程编号:Dz2019-04-09
6 招标无效、投标无效、中标无效的认定及处理
一、招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一)违法发布公告,包括不在指定媒介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二)应当公开招标而邀请招标;
(三)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发售时间不符合法定要求;
(四)不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资格预审,或者资格审查委员会 的组建不符合法定要求;
(五)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
(六)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或者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投标的其他情况,或者泄露标底;
(七)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
(八)招标代理机构在所代理的招标项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 上述违法行为,如果在投标截止前发现的,责令改正并顺延投标截止时间.如果在 投标截止后被发现和查实,且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的,招标无效.如果是在中标 通知书发出后被查实且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招标被确认无效的,招标人应当重 新招标.
二、投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一)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参加 投标的;
(二)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参加同一标段投 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的;
(三)资格预审后联合体增减、更换成员的;
(四) 联合体各方在同一招标项目中以自己名义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 的;
(五)投标人发生合并、分立、破产等重大变化,不再具备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 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或者其投标影响招标公正性的;
(六)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
(七)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八)投标人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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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投标人受到财产被查封、冻结或者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取消投 标资格等处罚的其他违法行为. 投标被确认无效的, 在评标过程中, 相关投标应当被否决;
在中标候选人公示阶段, 应当取消其中标资格;
已发出中标通知书的,中标无效.
三、中标无效的情形(包括但不限于) :
(一)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未通过资格预审的单位或者个人参加投标的;
(二)招标人或者招标代理机构接受应当拒收的投标文件的;
(三)评标委员会的组建、更换违反相关规定的;
(四)评标委员会成员有《招标投标法》第56条,以及《条例》第71条、第72条所 列行为之一的;
(五)招标人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可能影响 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的,或者泄露标底,影响中标结果的;
(六)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 招标人、 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影响中标结果的;
(七)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招标人串通投标的,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 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的;
(八)投标人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
(九)招标人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影响中标结 果的;
(十)招标人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 中标被确认无效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64条规定,由招标人从符合条件的其他 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或者重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