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三石 2019-10-21
10 2018年5月9日 星期三 公告热线: 0571-87054412

87054448 公告 法院公告2018年5月9日(2018 ) 浙0106民初3106号 华伟明、 张根松: 本院受理原告葛桂珠诉你们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 廉政 监督卡等.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 内和30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 (遇法定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 (1) 公开 开庭审理.逾期不答辩、 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 们承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06民初3626号 方建胜: 本院受理原告沈金浩诉你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现依法向你方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 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票、 民事裁定书、 廉政监督卡 等.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 辩状和举证的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 日内, 并定于举证期满后第3日下午14时00分 (遇法定 节假日顺延) 在本院上泗法庭中法庭 (1) 公开开庭审 理.逾期不答辩、 不出庭的相关不利后果由你方承 担.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06民初1964号 郑有来、 王赛花: 本院受理包庆宏诉你们所有权确 认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送达 (2017) 浙0106民初1964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包庆宏的诉讼请 求.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 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 级人民法院.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91民初378号 肖伟: 本院受理原告叶茂青与被告肖伟买卖合同纠纷一 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证据材料、 开庭传票、 应诉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诉讼风险提示、 外网告知书等.自 公告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 举证期限分别为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和30日内.并定于 2018年8月13日下午15时整在本院第二法庭公开开庭审 理, 逾期将依法缺席裁判.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91民初3074号 马国华、 李晗: 本院受理原告李廷洲诉你们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 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7) 浙0191民初3074号民事判决书.自公告之日 起, 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 逾期则视为送达. 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 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 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10民初501号 王美初、 金建连: 本院受理原告谢夏强诉王美初、 金 建连纠纷一案, 已经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 (2018) 浙0110民初501号及诉讼费用负担通知书.限 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 书, 逾期即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满后 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 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 中级人民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10民初4321号 李佳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国全诉被告李佳明民间 借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 证据副本、 开 庭传票、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组 成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 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下午14时00分, 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第三 审判庭, 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10民初20400号 董慧芳: 本院受理原告孙祖根诉你合伙协议纠纷一 案, 因你居住地址不明,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 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及 开庭传票.自公告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及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 五日内.本案定于举证期限届满后第2日在本院余杭 人民法庭第四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逾期则依法缺席 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10民初15472号 朱鸿、 杨永辉: 本院受理的原告吴琴英诉被告朱 鸿、 杨永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 你们公告送达本院 (2017) 浙0110 民初

15472 号民事 判决书.限你们自本公告发出之日 起60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 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 期满后15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 副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逾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7)浙0110民初20401号 韦娇燕: 本院受理原告孙祖根诉你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因你下落不明,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九 十二条的规定, 现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 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开庭传 票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 日, 即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 限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十五日内, 举证期限为公告送 达期满后的三十日内.本案定于2018年7月30日上午 9时依法组成合议庭在本院余杭人民法庭公开开庭审 理.逾期则依法缺席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10民初2936号 赵祥明:本院立案受理原告王国全诉你民间借贷纠 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 证据副本、 开庭传 票、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民事裁定书、 合议庭组成 人员通知书等.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经过六十日, 即 视为送达.提出答辩状的期限和举证期限为公告送达 期满后的15日内.开庭时间为2018年8月10日下午14 时00分, 地点在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良渚人民法庭 第三审判庭, 逾期将依法判决.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2018)浙0110民初4459号 徐坚:本院受理原告徐银梅诉被告徐坚房屋买卖合 同纠纷一案中, 因你下落不明, 现本院向你公告送达起 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书、 举证通知书、 审判庭组成人员通 知书、 开庭传票和举证期限通知.本案本院决定于 2018年07月20日14时30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公开进 行审理, 举证时限至2018年07月19日止, 逾期或不到 庭, 本院将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8 ) 浙0110民初4879号 傅卫华: 本院受理的原告王新丽诉被告傅卫华民间借 贷纠纷一案,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起诉状副本、 应诉通知 书、 举证通知书、 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 开庭传票、 (

2018 ) 浙0010民初4879号民事裁定书等.自本公告发 出之日起, 经过60日即视为送达, 提出答辩状和举证期限 均为公告送达期满后的15日内.并定于2018年8月8日 上午11时00分在本院瓶窑人民法庭第二审判庭进行公开 开庭审理, 逾期将依法判决.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10民初14450号 郑景瑞、 李杭萍: 本院受理的原告肖群诉被告 郑景瑞、 李杭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们公告送达本院(2017)浙0110 民初14450 号民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 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 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 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

2017 ) 浙0110民初15639号 王小民: 本院受理的原告徐伟杰 诉被告王小民、 王建明民间借贷纠纷 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 达本院 (2017) 浙0110 民初

15639 号民 事判决书.限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

60 日内到本院领取判决书, 逾期则视 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 可在公告期 满后

15 日内, 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 本, 上诉于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逾 期未上诉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 力.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公告 根据徐南永与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签订的 《债权转让协议》 ,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 司浙江省分公司所合法拥有的本公告项下资产 (包括债权及担保从权利) , 现已依法转让给徐南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 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特公告通知各债务人及担保人 (或义务承担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徐南永履行相关义务.徐南永 作为上述资产的受让人, 现公告要求债务人及担保人或义务承担人, 从公告之日起向徐南永履行主债权合同及担保合同 约定的偿付义务或相应的担保责任或法院裁判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标的债权清单》 单位: 元注: 1.若借款人、 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 改制、 歇业、 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 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 主管部门代位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2.担保人的担保范围以签署的合同或法院裁判文书为准. 联系

电话: 0571-87836743 特此公告. 徐南永 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 2018年5月9日 债务人名称 宁波市双雄印务有限公司 债务情况 本金 6497000.00 欠息 (截至2017年1月15日) 1595761.85 担保人 抵押人: 宁波市双雄印务有限公司;

保证人: 张瑶、 陈平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浙江一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拟对从招商银行收购的浙江一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债权资产进行处置, 拟公开竞价, 现予以公告.

1、 债权情况: 单位: 万元 (以上债权本息均暂计算至2018年5月3日止)

2、 交易对象: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支付能力的法人、 组织或自然人, 并应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和良好的信誉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 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政法干警、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 置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 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 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不得购买或 变相购买该债权.

3、 处置方式: 单户债权转让或单户债权收益权转让.

4、 交易条件: 一次性付款或分期付款或配资.

5、 公告有效期限: 公告发布日期为2018年5月9日, 有效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有效. 如需了解资产包内每户债权详细情况, 请登陆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对外网站查询 【网址www.zsamc.com】 , 或与公司业务联系人接洽.

6、 特别提示及声明: 以上信息仅供参考, 最终以借据、 合同、 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我公司不对其承担任何法 律责任, 我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和要求对资产包内的债权及其处置方式、 处置方案进行调整.本公告不构成一项要约.

7、 受理公示事项: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 以及有关排斥、 阻挠征询 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 联系人: 潘经理 联系

电话: 0577-88855817 通讯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黎明西路236号1418室 邮政编码:

325000 举报电话0571-89773995 (公司纪检监察室) ,联系人: 张先生 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2018年5月9日 序号

1 债务企业名称 浙江一泰阀门制造有限公司 合计 所在地 温州市龙湾区 债权本金

2800 2800 利息 2299.95 2299.95 担保情况 浙江长江能源发展有限公司、 浙江金宏应用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一泰阀门 (丽水) 制造有限公司、 李荣初 资产状况 浙江一泰阀门 (丽水) 制造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丽水市水阁工业园区龙庆路253号 的房地产设定抵押担保, 最高抵押金额2400万元 备注 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 分公司拟对义乌市盛鑫纺织有限公司债权资 产进行处置.截止

2017 年12 月31 日, 该资产 债权总额 (公告日前最近一个结息日的债权本 息余额) 为3107.34万元.债务人位于义乌市, 该债权由义乌市盛豪纺织有限公司、 陈丽萍、 楼学文等提供保证担保, 以义乌市义东工业园 区的工业土地及厂房设置抵押担保.该债权 资产的交易对象为符合条件的法人、 自然人、 其他组织, 并应具备良好的财务和资信条件, 但国家公务员、 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 政法 干警、 资产公司工作人员、 国有企业债务人管 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 会计师、 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 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 以及与参与不良 债权转让的资产公司工作................

下载(注:源文件不在本站服务器,都将跳转到源网站下载)
备用下载
发帖评论
相关话题
发布一个新话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