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迷音桑 2019-10-19
ICS 27.

010 F01 备案号:38368-2013 DB36 江西省地方标准DB 36/ 701―2013 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The norm of energy consumption per unit products of rare earth metallurgical separating enterpri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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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11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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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01 实施 江西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 发布DB36/ 701―2013 I 目次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能耗计算原则、计算方法和计算范围

4 6 节能管理与措施

7 附录 A(资料性附录) 常用能源品种现行参考折标准煤系数

8 附录 B(资料性附录) 耗能工质能源等价参考值表

9 DB36/ 701―2013 II 前言本标准中4.2和4.3为强制性条款,其余为推荐性条款. 本标准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由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江西理工大学、赣县红金稀土有限公司、信丰县包钢新利稀土有限责任公司、寻 乌南方稀土有限责任公司、龙南县铠升有色金属有限公司、赣州稀土龙南冶炼分离有限公司、定南县南 方稀土有限责任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罗仙平、秦晓海、陈云嫩、梁斌、张华、李才生、张日柱、谢志宏、林锂德、 刘俊、周丹. DB36/ 701―2013

1 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化合物)生产能源消耗(标准中简称能耗)限额的技术要求、计 算原则、计算方法、统计范围及节能管理与措施. 本标准适用于江西省以南方离子型稀土为原料的稀土冶炼分离产品 (化合物) 生产能耗的计算与考 核. 本标准不适用于稀土废料的综合回收工艺的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2589 综合能耗计算通则 GB/T

3101 有关量、单位和符号的一般原则 GB/T 16482-2009 荧光级氧化钇铕 GB

17167 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稀土元素rare earth 化学元素周期表中镧系元素――镧(La)、铈(Ce)、镨(Pr)、钕(Nd)、钷(Pm)、钐(Sm)、铕(Eu)、 钆(Gd)、铽(Tb)、镝(Dy)、钬(Ho)、铒(Er)、铥(Tm)、镱(Yb)、镥(Lu),以及与镧系的15个元素密切相 关的两个元素――钪(Sc)和钇(Y)共17种元素,称为稀土元素(Rare Earth).简称稀土(RE或R). 3.2 单一稀土氧化物a single rare earth oxide 17种稀土元素中某一种元素的氧化物. 3.3 稀土富集物rare earth concentrate 两种或几种稀土元素的混合稀土化合物. 3.4 荧光级氧化钇铕 Yttrium-europium oxide-Phosphor grade DB36/ 701―2013

2 符合GB/T 16482-2009的稀土钇铕氧化物. 3.5 稀土冶炼分离rare earth metallurgical separation 以稀土矿物或含稀土的物料为原料,经焙烧或酸、碱等分解手段生产混合稀土化合物,并通过溶剂 萃取、离子交换、萃取色层、氧化还原、结晶沉淀等分离提纯手段生产单一稀土化合物或混合稀土化合 物的过程. 3.6 工序能源单耗 unit energy consumption in working procedure 工序生产过程中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消耗的能源量. 3.7 工序实物单耗unit object energy consumption in working procedure 工序生产过程中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消耗的某种能源实物量. 3.8 工艺能源单耗unit energy consumption of technology 工艺生产过程中生产单位合格产品消耗的能源量. 3.9 辅助能耗energy consumption of auxiliary production systems 辅助生产系统用于产品生产的能源消耗. 3.10 综合能源单耗 comprehensive energy consumption for unit output 工艺能源单耗与工艺产品辅助能源单耗及损耗分摊量之和. 3.11 薪材 fuelwood 指材质低于针、 阔叶树加工用原木最低等级但具有一定利用价值的次加工原木以及长度在2m以下或 径级8cm以下的小原木条、松木杆、脚手杆、杂木杆、短原木等.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要求 生产产品(稀土氧化物含量小于99.99%)时适用于4.

2、4.3和4.4的要求. 生产高纯产品(稀土氧化物含量大于等于99.99%)时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值乘以1.05的系数. 4.2 现有稀土冶炼分离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 现有稀土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限定值应符合表1的要求. DB36/ 701―2013

3 表1 序号 产品名称 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tce/t) 序号 产品名称 综合能耗限额限定值 /(tce/t)

1 氧化镧 ≤2.54

10 氧化钬 ≤2.28

2 氧化铈 ≤2.78

11 氧化铒 ≤2.26

3 氧化镨 ≤2.86

12 氧化铥 ≤2.33

4 氧化钕 ≤2.84

13 氧化镱 ≤2.40

5 氧化钐 ≤2.60

14 氧化镥 ≤2.52

6 氧化铕 ≤2.99

15 氧化钇 ≤2.39

7 氧化钆 ≤2.25

16 荧光级氧化钇铕 ≤2.26

8 氧化铽 ≤2.50

17 氧化镨钕 ≤2.70

9 氧化镝 ≤2.50

18 稀土富集物 ≤2.18 4.3 新建稀土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 新建稀土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准入值应符合表2的要求. 表2 序号 产品名称 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 /(tce/t) 序号 产品名称 综合能耗限额准入值 /(tce/t)

1 氧化镧 ≤2.31

10 氧化钬 ≤2.08

2 氧化铈 ≤2.55

11 氧化铒 ≤2.06

3 氧化镨 ≤2.60

12 氧化铥 ≤2.13

4 氧化钕 ≤2.56

13 氧化镱 ≤2.20

5 氧化钐 ≤2.35

14 氧化镥 ≤2.29

6 氧化铕 ≤2.72

15 氧化钇 ≤2.17

7 氧化钆 ≤2.04

16 荧光级氧化钇铕 ≤2.06

8 氧化铽 ≤2.27

17 氧化镨钕 ≤2.44

9 氧化镝 ≤2.27

18 稀土富集物 ≤2.00 4.4 稀土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 稀土冶炼企业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先进值应符合表3的要求. 表3 序号 产品名称 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 /(tce/t) 序号 产品名称 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 /(tce/t)

1 氧化镧 ≤2.19

10 氧化钬 ≤1.98

2 氧化铈 ≤2.40

11 氧化铒 ≤1.97

3 氧化镨 ≤2.47

12 氧化铥 ≤2.00

4 氧化钕 ≤2.45

13 氧化镱 ≤2.09

5 氧化钐 ≤2.24

14 氧化镥 ≤2.18 DB36/ 701―2013

4 序号 产品名称 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 /(tce/t) 序号 产品名称 综合能耗限额先进值 /(tce/t)

6 氧化铕 ≤2.57

15 氧化钇 ≤2.06

7 氧化钆 ≤1.94

16 荧光级氧化钇铕 ≤1.96

8 氧化铽 ≤2.16

17 氧化镨钕 ≤2.35

9 氧化镝 ≤2.16

18 稀土富集物 ≤1.94

5 能耗计算原则、计算方法和计算范围 5.1 计算原则 5.1.1 企业实际(生产)消耗的各种能源 企业实际消耗的各种能源,系指用于生产活动的各种能源.它包括:一次能源(原煤、原油、天然 气等)、二次能源(如电力、热力、石油制品、焦炭、煤气等)和生产使用的耗能工质(水、氧气、压 缩空气等)所消耗的能源.不包括直接处置 三废 所消耗的能源. 5.1.2 企业报告期内的能源消耗量 企业报告期内的能源消耗量的计算,应符合式(1):

5 4

3 2

1 E E E E E E ? ? ? + 1) 式中: EH――企业生产能耗;

E1――企业购入能量;

E2――库存能源减增量;

E3――外销能源量;

E4――生活用能量;

E5――工程建设耗能量. 5.1.3 能源实物量的计量 能源实物量的计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GB/T 3101和GB 17167的规定. 5.1.4 计算单位 企业生产能耗量、产品工艺能耗量(或称产品直接综合能耗)、产品综合能耗量的单位:千克标准 煤(kgce)、吨标准煤(tce);

煤、焦炭、重油、薪柴的单位:千克(kg)、吨(t);

电的单位:千瓦时(kW?h);

蒸汽的单位:千克(kg)、吨(t)或千焦(kJ)、百万千焦(GJ);

煤气、压缩空气、氧气的单位:立方米(m

3 );

水的单位:吨(t). 5.1.5 各种能源(包括生产耗能工质消耗的能源) 折算标准煤量方法 DB36/ 701―2013

5 外购燃料能源可取实测的低(位)发热量或供货单位提供的实测值为计算基础,或用国家统计部门 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附录 A.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均按相应能源等价值折算:企业能源转换自产时, 按实际投入的能源实物量折算标准煤量;

由集中生产单位外销供应时, 其能源等价值须经主管部门规定;

外购外销时,其能源等价值应相同;

当未提供能源等价值时,可按国家统计部门的折算系数折算,参见 附录 B.企业回收的余热按热力的折算系数,余热发电统一按电力的折算系数. 5.1.6 余热利用能耗的计算原则 企业回收的余热,属于节约能源循环利用,不属于外购能源,在计算能耗时,应避免和外购能源重 复计算.余热利用装置用能计入能耗.回收能源自用部分,计入自用工序;

转供其它工序时,在所用工 序以正常消耗计入;

回收的能源折标准煤后应在回收余热的工序、工艺中扣除.如是未扣除回收余热的 能耗指标,应标明 未扣余热发电 (或 含余热发电 )、 未扣回收余热 等字样. 5.1.7 其他 5.1.7.1 由同一生产线生产的稀土冶炼分离产品,当能源消耗不能分别计量时,各产品的耗能量以投 入原来的稀土金属含量比例分摊. 5.1.7.2 企业自产的二次能源及耗能工质,如蒸汽、新水、纯水、循环水、压缩空气等计入产品工艺 能耗时,按企业转换每单位产出量实际消耗的能源品种实物量折算标准煤. 5.1.7.3 计入单位产品工艺能耗的水、蒸汽、电量(包括自发电)等,按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折算系 数折算为标准煤. 企业自发电的实际单位能耗与国家规定的单位能耗之间的差值, 摊入企业产品的综合 能耗. 5.1.7.4 计入单位产品工艺能耗的煤炭、焦炭、重油、煤气、天然气等,以实际的低位发热值折算为 标准煤,无实测条件时,以供应单位提供的发热值或国家统计部门规定的折算系数折算为标准煤. 5.1.7.5 所消耗的各种能源不得重计或漏计.存在供需关系时,输入、输出双方在计算量值上应保持 一致. 5.1.7.6 设备停炉大修的能耗也应计算在内,且按检修后设备的运行周期逐月平均分摊.企业综合能 耗的计算按 GB/T2589 的规定进行. 5.1.7.7 间接的辅助、附属生产系统的能源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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