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hys520855 | 2019-10-21 |
07.20(107)华产企字第
177 号函备查 第一条 承保围 兹经双方同意并约定,要保人於投保华南产物机械综合保险(以下简称主保险契约)后,投保 华南产物 J61 工业用熔矿炉及锅炉之耐火性材料或砖造(石造)建筑附加条款(以下简称本 附加条款) ,於本附加条款有效期间内,遇有工业用熔矿炉及锅炉之耐火性材料或砖造 (石造) 建筑发生毁损灭失时,本公司依照本附加条款之约定负赔偿责任. 第二条 赔偿限额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之赔偿责任,以发生毁损灭失时受影响部分之每年折旧率计算折旧,如制 造商未订折旧率,前述折旧率每年不低於百分之二十,全部不高於百分之八十. 第三条 条款之适用 本附加条款适用於财物损失保险,其约定与主保险契约基本条款抵触时以本附加条款为准, 未记载事项仍依主保险契约基本条款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