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645135144 2019-10-19

3 ― 附件

1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与管控条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立法目的】为评估和管控化学物质环境风险,保护 环境安全,保障公众健康,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适用范围】对化学物质开展环境风险评估、实施环 境风险管控的活动,适用于本条例. 第三条 【管理原则】化学物质的环境风险管控,应当坚持分 类管理、源头预防、综合管控、公众知情的原则,重点管控固有危 害大、具有持久性、生物累积性,或在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并可能 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造成较大风险的化学物质. 第四条 【政府部门职责】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全国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化学物质 环境风险管控工作. 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商务、卫生健康、 海关总署、市场监督管理等主管部门依据本条例及各自职责,负责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的相关工作. 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生态环境、卫生健康主管部门 ―

4 ― 制定相关财税政策,鼓励和支持无毒、低毒等环境友好型化学物质 的研发、生产和加工使用,限制优先控制化学物质的生产和加工使 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开展相关工作,在 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措施和相关管理要求的落 实情况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所属的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技术机构负 责新化学物质登记、化学物质进出口技术审查工作.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成立化 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负责新化学物质登记评审、化学 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技术评审.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 会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推荐的化学、化工、健康、环境和分析测试等 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六条 【企业主体责任】从事化学物质的生产、加工使用和 进出口活动的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有效措 施预防和控制化学物质环境风险,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七条 【国家鼓励】国家鼓励和支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 术和评估模型的科学研究,提高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的科学性.鼓 励环境友好型替代化学物质和替代技术的研发和推广应用. 对在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风险防控和监督管理等工作中做 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国家支持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管控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八条 【宣传教育】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基层群众 ―

5 ― 性自治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宣传教育和 科学普及,增强公众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意识,引导公众依法参 与化学物质环境风险防控工作. 第九条 【化学物质测试管理】为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和新 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提供生态毒理学、健康毒理学测试数据的境 内实验室,应当通过计量认证,符合良好实验室管理规范,严格按照 化学物质测试相关国家标准开展测试工作.测试实验室应当对其出 具的测试结果的真实性负责,承担法律责任.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化学物质生态毒理测试实验室的测 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对化学物质健康毒理测试 实验室的测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出具测试数据的境外测试实验室应符合国际通行的良好实验室 管理要求. 第十条 【公众监督】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本条例规 定的行为进行揭发、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 第十一条 【中国化学物质名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 责编制、公布《中国化学物质名录》 ,并动态更新. 《中国化学物质名录》包括在实施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登记前 已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生产或加工使用的化学物质,以及根 据新化学物质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列入的化学物质. ―

6 ― 第十二条 【环境风险评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包括化学 物质基本信息报告、环境风险筛查、化学物质赋存情况调查监测和 风险评估等活动.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 法、程序和规范,建立和完善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基础数据库. 第十三条 【基本信息报告】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化学物质 的企业应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有关规定, 每年向国务院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上一年度生产、 加工使用和进口化学物质的名 称、用途和数量等情况,并对其报告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企业 提交信息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定期向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 息化、卫生健康、应急管理等主管部门通报化学物质基本信息报告 的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环境风险筛查】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开 展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制定、调整和公布优先评估化学物质风 险评估计划,对具有持久性或生物累积性,或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 康具有较大危害的,或潜在环境暴露风险较大的化学物质优先开展 风险评估. 生产、加工使用或进口列入优先评估化学物质风险评估计划的 化学物质的企业,应当依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 报告优先评估化学物质向环境排放的数据、企业周边情况等信息, 以及必要的化学物质物理化学性质、健康毒理学和生态毒理学数据. ―

7 ―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认为现有信息不足以评估化学物质环 境风险,可要求有关企业开展化学物质相关危害特性测试. 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有关 企业提交信息的完整性和符合性进行审核. 第十五条 【化学物质赋存情况调查监测】国务院生态环境主 管部门会同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开展环境介质、环境生物和 人体中的化学物质赋存情况的调查监测工作,为开展化学物质环境 风险评估、调整化学物质风险管控政策措施提供支持. 重点调查监测优先评估化学物质、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及其他需 要进行监测的化学物质. 第十六条 【风险评估报告】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优 先评估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工作,委托相关技术支持单位开展危 害评估和暴露评估,分析判别化学物质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 造成危害效应的关键环节和影响程度,出具环境风险评估报告.报 告应明确化学物质环境风险情况,为制定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和 实施风险管控措施提供科学依据.环境风险评估报告应通过化学物 质环境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技术评审. 从事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的技术支持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 专业能力.

第三章 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管控 第十七条 【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 ―

8 ― 门应当会同国务院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农业农村、卫生健康、 市场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根据化学物质可能对生态环境、人体健 康的危害和影响程度,制定、调整和公布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 经环境风险评估可能对生态环境或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风险、需要 实施风险管控的化学物质列入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 优先控制化学物质名录还应包括本条例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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