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10-20 |
1 ― 附件: 企业会计准则第30号――财务报表列报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财务报表的列报,保证同一企业不同期间 和同一期间不同企业的财务报表相互可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基本准则》 ,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 财务报表是对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的结构性表述.财务报表至少应当包括下列组成部分:
(一)资产负债表;
(二)利润表;
(三)现金流量表;
(四)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下同)变动表;
(五)附注. 财务报表上述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重要程度. 第三条 本准则适用于个别财务报表和合并财务报表,以及 年度财务报表和中期财务报表, 《企业会计准则第32号――中期 财务报告》另有规定的除外.合并财务报表的编制和列报,还应 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 ;
现金流量表的 ―
2 ― 编制和列报,还应遵循《企业会计准则第31号――现金流量表》 ;
其他会计准则的特殊列报要求,适用其他相关会计准则.
第二章 基本要求 第四条 企业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基础,根据实际发生的交易 和事项,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和其他各项会计准 则的规定进行确认和计量,在此基础上编制财务报表.企业不应 以附注披露代替确认和计量,不恰当的确认和计量也不能通过充 分披露相关会计政策而纠正. 如果按照各项会计准则规定披露的信息不足以让报表使用 者了解特定交易或事项对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时,企 业还应当披露其他的必要信息. 第五条 在编制财务报表的过程中,企业管理层应当利用所 有可获得信息来评价企业自报告期末起至少12个月的持续经营 能力. 评价时需要考虑宏观政策风险、市场经营风险、企业目前或 长期的盈利能力、偿债能力、财务弹性以及企业管理层改变经营 政策的意向等因素. 评价结果表明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企业应当在 附注中披露导致对持续经营能力产生重大怀疑的因素以及企业 ―
3 ― 拟采取的改善措施. 第六条 企业如有近期获利经营的历史且有财务资源支持, 则通常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是合理的. 企业正式决定或被迫在当期或将在下一个会计期间进行清 算或停止营业的,则表明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财务报表不再合 理.在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当采用其他基础编制财务报表,并在 附注中声明财务报表未以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事实、披露未以 持续经营为基础编制的原因和财务报表的编制基础. 第七条 除现金流量表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编制外,企业应 当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编制财务报表. 第八条 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应当在各个会计期间保持一 致,不得随意变更,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会计准则要求改变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
(二)企业经营业务的性质发生重大变化或对企业经营影响 较大的交易或事项发生后,变更财务报表项目的列报能够提供更 可靠、更相关的会计信息. 第九条 性质或功能不同的项目,应当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 报,但不具有重要性的项目除外. 性质或功能类似的项目,其所属类别具有重要性的,应当按 其类别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 ―
4 ― 某些项目的重要性程度不足以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 流量表或所有者权益变动表中单独列示,但对附注却具有重要 性,则应当在附注中单独披露. 第十条 重要性,是指在合理预期下,财务报表某项目的省 略或错报会影响使用者据此作出经济决策的,该项目具有重要 性. 重要性应当根据企业所处的具体环境,从项目的性质和金额 两方面予以判断,且对各项目重要性的判断标准一经确定,不得 随意变更.判断项目性质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目在性质上是 否属于企业日常活动、是否显著影响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 和现金流量等因素;
判断项目金额大小的重要性,应当考虑该项 目金额占资产总额、负债总额、所有者权益总额、营业收入总额、 营业成本总额、净利润、综合收益总额等直接相关项目金额的比 重或所属报表单列项目金额的比重. 第十一条 财务报表中的资产项目和负债项目的金额、收入 项目和费用项目的金额、直接计入当期利润的利得项目和损失项 目的金额不得相互抵销,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组类似交易形成的利得和损失应当以净额列示,但具有重 要性的除外. 资产或负债项目按扣除备抵项目后的净额列示,不属于抵 ―
5 ― 销. 非日常活动产生的利得和损失,以同一交易形成的收益扣减 相关费用后的净额列示更能反映交易实质的,不属于抵销. 第十二条 当期财务报表的列报,至少应当提供所有列报项 目上一个可比会计期间的比较数据,以及与理解当期财务报表相 关的说明,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本准则第八条的规定,财务报表的列报项目发生变更 的,应当至少对可比期间的数据按照当期的列报要求进行调整, 并在附注中披露调整的原因和性质,以及调整的各项目金额.对 可比数据进行调整不切实可行的,应当在附注中披露不能调整的 原因. 不切实可行,是指企业在作出所有合理努力后仍然无法采用 某项会计准则规定. 第十三条 企业应当在财务报表的显著位置至少披露下列 各项:
(一)编报企业的名称.
(二)资产负债表日或财务报表涵盖的会计期间.
(三)人民币金额单位.
(四)财务报表是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当予以标明. 第十四条 企业至少应当按年编制财务报表.年度财务报表 ―
6 ― 涵盖的期间短于一年的,应当披露年度财务报表的涵盖期间、短 于一年的原因以及报表数据不具可比性的事实. 第十五条 本准则规定在财务报表中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 单独列报.其他会计准则规定单独列报的项目,应当增加单独列 报项目.
第三章 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资产和负债应当分别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流 动负债和非流动负债列示. 金融企业等销售产品或提供服务不具有明显可识别营业周 期的企业,其各项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 相关信息的, 可以按照其流动性顺序列示. 从事多种经营的企业, 其部分资产或负债按照流动和非流动列报、其他部分资产或负债 按照流动性列示能够提供可靠且更相关信息的,可以采用混合的 列报方式. 对于同时包含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内(含一年,下同)和一 年之后预期将收回或清偿金额的资产和负债单列项目,企业应当 披露超过一年后预期收回或清偿的金额. 第十七条 资产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资 产: ―
7 ―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变现、出售或耗用.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预计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变现.
(四)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交换其他资产或清偿负债 的能力不受限制的现金或现金等价物. 正常营业周期,是指企业从购买用于加工的资产起至实现现 金或现金等价物的期间.正常营业周期通常短于一年.因生产周 期较长等导致正常营业周期长于一年的,尽管相关资产往往超过 一年才变现、出售或耗用,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资产.正常营业周 期不能确定的,应当以一年(12个月)作为正常营业周期. 第十八条 流动资产以外的资产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资产,并 应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应当归类 为流动资产. 第十九条 负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归类为流动负 债:
(一)预计在一个正常营业周期中清偿.
(二)主要为交易目的而持有.
(三)自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应予以清偿.
(四)企业无权自主地将清偿推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年以 上.负债在其对手方选择的情况下可通过发行权益进行清偿的条 ―
8 ― 款与负债的流动性划分无关. 企业对资产和负债进行流动性分类时,应当采用相同的正常 营业周期.企业正常营业周期中的经营性负债项目即使在资产负 债表日后超过一年才予清偿的,仍应当划分为流动负债.经营性 负债项目包括应付账款、应付职工薪酬等,这些项目属于企业正 常营业周期中使用的营运资金的一部分. 第二十条 流动负债以外的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并 应当按其性质分类列示.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负债应当归 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一条 对于在资产负债表日起一年内到期的负债,企 业有意图且有能力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至资产负债表日后一 年以上的,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不能自主地将清偿义务展期 的,即使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财务报告批准报出日前签订了重新 安排清偿计划协议,该项负债仍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第二十二条 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违反了长期借款 协议, 导致贷款人可随时要求清偿的负债, 应当归类为流动负债. 贷款人在资产负债表日或之前同意提供在资产负债表日后 一年以上的宽限期,在此期限内企业能够改正违约行为,且贷款 人不能要求随时清偿的,该项负债应当归类为非流动负债. 其他长期负债存在类似情况的,比照上述第一款和第二款处 ―
9 ― 理. 第二十三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 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货币资金;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三)应收款项;
(四)预付款项;
(五)存货;
(六)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非流动资产及被划分为持有待售 的处置组中的资产;
(七)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八)持有至到期投资;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投资性房地产;
(十一)固定资产;
(十二)生物资产;
(十三)无形资产;
(十四)递延所得税资产. 第二十四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资 产和非流动资产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可行的 ―
10 ― 除外. 第二十五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 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一)短期借款;
(二)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三)应付款项;
(四)预收款项;
(五)应付职工薪酬;
(六)应交税费;
(七)被划分为持有待售的处置组中的负债;
(八)长期借款;
(九)应付债券;
(十)长期应付款;
(十一)预计负债;
(十二)递延所得税负债. 第二十六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负债类至少应当包括流动负 债、非流动负债和负债的合计项目,按照企业的经营性质不切实 可行的除外. 第二十七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至少应当单独 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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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实收资本(或股本,下同) ;
(二)资本公积;
(三)盈余公积;
(四)未分配利润. 在合并资产负债表中,应当在所有者权益类单独列示少数股 东权益. 第二十八条 资产负债表中的所有者权益类应当包括所有 者权益的合计项目. 第二十九条 资产负债表应当列示资产总计项目,负债和所 有者权益总计项目.
第四章 利润表 第三十条 企业在利润表中应当对费用按照功能分类,分为 从事经营业务发生的成本、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和财务费用等. 第三十一条 利润表至少应当单独列示反映下列信息的项 目,但其他会计准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一)营业收入;
(二)营业成本;
(三)营业税金及附加;
(四)管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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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销售费用;
(六)财务费用;
(七)投资收益;
(八)公允价值变动损益;
(九)资产减值损失;
(十)非流动资产处置损益;
(十一)所得税费用;
(十二)净利润;
(十三)其他综合收益各项目分别扣除所得税影响后的净 额;
(十四)综合收益总额. 金融企业可以根据其特殊性列示利润表项目. 第三十二条 综合收益,是指企业在某一期间除与所有者以 其所有者身份进行的交易之外的其他交易或事项所引起的所有 者权益变动.综合收益总额项目反映净利润和其他综合收益扣除 所得税影响后的净额相加后的合计金额. 第三十三条 其他综合收益,是指企业根据其他会计准则规 定未在当期损益中确认的各项利得和损失.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应当根据其他相关会计准则的规定分为 下列两类列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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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损益的其他综合收益项 目,主要包括重新计量设定受益计划净负债或净资产导致的变 动、按照权益法核算的在被投资单位以后会计期间不能重分类进 损益的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