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芳甲窍交 | 2019-07-31 |
1 ―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文件 深人环〔2018〕581 号 市人居环境委 市财政委关于印发 《深圳市大气 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18-2020 年)》 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18-2020 年)》已经 市政府同意.
现予印发,请认真组织实施. 市人居环境委
2018 年9月13 日―2―(联系人:张琳,
电话:23911932) ―
3 ―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 (2018-2020 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一步提升深圳市环境 空气质量, 根据市政府 《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计划 (2017-2020 年) 》 (深府〔2017〕1 号)及《2018 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 划》 (深府办规〔2018〕6 号)要求,全面推进电厂、锅炉、挥发 性有机物(VOC)及非道路移动机械治理,鼓励企业加快各项治理 措施进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在深圳市注册且具备本市环保审批手续的企业, 按本办法规定完成各项治理措施且审查合格的,给予适当补贴. 已经申请或取得其他财政资金补贴的改造项目不得再重复申请. 第三条 申请补贴的单位,必须于
2017 年1月1日后启动 改造,并于市政府要求时限前完成改造.
2017 年1月1日前已启动改造或已完成改造的企业和
2017 年1月1日起新建、扩建的企业或设施,不在本次补贴范围. 本次补贴资金申报截止时间为
2020 年9月30 日. 第四条 区级环保部门负责受理辖区内区管企业补贴申请、 资料初审、改造情况跟踪核查工作. ―
4 ― 市人居环境委负责全市申请补贴企业的资料审核及项目绩效 评估,和市管企业补贴申请、资料初审、改造情况跟踪核查工作. 市财政委负责补贴资金绩效评估和监督检查.
第二章 补贴标准 第五条 发电企业补贴:
(一)全市现有发电企业完成烟气脱硝、低氮燃烧器升级改 造及其他形式大气污染物排放升级改造,且运行稳定的,可申请 补贴. 燃气发电机组完成烟气脱硝或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后,氮氧 化物排放浓度不高于
15 毫克/立方米.
(二)燃气发电机组于
2018 年10 月31 日前完成烟气脱硝 或低氮燃烧器升级改造的,对同一发电企业首台完成改造的机组 按改造费用全额予以补贴,第二台及之后完成改造的机组按改造 费用 50%予以补贴. 燃气发电机组于
2018 年11 月1日及之后完成烟气脱硝或低 氮燃烧器升级改造的,按改造费用 50%予以补贴. 燃煤发电企业和垃圾焚烧发电企业完成煤堆场全封闭等大 气污染物排放升级改造的,按改造费用 50%予以补贴.
(三)发电企业签订设备采购、改造施工等合同,设备入厂 且已停机改造的,可以申请补贴金额的 40%.剩余补贴金额待全 部改造完成后,另行申请. ―
5 ― 第六条 锅炉淘汰、改造补贴: 全市现有使用锅炉的企业,按规定要求和时限完成改造的, 可申请补贴.
(一)污染锅炉改造补贴. 对原使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的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电 等清洁能源的,每蒸吨予以 5.5 万元补贴;
对原使用柴油锅炉的 企业,改造使用天然气、电等清洁能源的,每蒸吨予以
3 万元补 贴.
(二)锅炉低氮燃烧改造补贴. 现有锅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烧器的天然气锅炉,或现有 天然气锅炉加装低氮燃烧器后,氮氧化物排放浓度低于规定浓度 的,可申请补贴.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改造费用.补贴金额计算公 式见下表: 改造方式 补贴金额(万元) 改造后氮氧化 物应达到的排 放浓度 现有锅炉整体更换为配置低氮燃 烧器的天然气锅炉 10*锅炉容量(蒸吨)+8 小于等于
30 毫克/立方米 现有天然气锅炉加装低氮燃烧器 3.5*锅炉容量(蒸吨)+6 小于等于
80 毫克/立方米 ―
6 ― 第七条 对完成挥发性有机物治理企业的补贴:
(一)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家具、自行 车、电子产品、塑胶、金属制品、家用电器制造等涂装行业的企 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全部改造使用水性涂料、高固份涂 料、 粉末涂料或 UV 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的, 可申请补 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 40%予以补贴.
(二)全市现有印刷企业,凡按规定将原印刷生产线全部改 造使用水性、醇性及大豆油墨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 按设备改造费用 40%予以补贴.
(三)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清洗剂的电子、电气机械制 造及塑胶制造企业,凡按规定将原生产线全部改造使用水性涂料 清洗剂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 40%予 以补贴.
(四)全市现有使用有机溶剂型涂料进行涂装的汽车维修企 业,凡按规定将原涂装生产线改造使用水性涂料等低挥发性有机 物含量涂料的,可申请补贴.每条涂装生产线按设备改造费用总 价的 25%给予补贴.
(五)全市现有餐饮类经营企业(含自办食堂) ,凡按规定进 行改造,油烟排放达到《饮食业油烟排放控制规范》(SZDB/Z254-2017)要求的,可申请补贴.每套油烟处理设施按 设备改造费用总价的 40%给予补贴. 第八条 对推广电动叉车或完成燃油叉车治理企业的补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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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达到国Ⅱ及以上排放标准的柴油叉车,安装符合深圳 市标准化指导性技术文件《在用柴油车及非道路移动机械安装颗 粒捕集器技术规范》 (SZDB/Z 280-2017)要求的柴油颗粒物捕集 器,并经有资质检测机构检测达到深圳市特区技术规范《在用非 道路移动机械用柴油机排气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 (SZJG 49-2015) 排放限值要求, 且承诺在机器寿命期一直使用柴油颗粒 物捕集器的,每套柴油颗粒物捕集器按购置费用一次性给予补贴
1 万元.补贴金额不得超过柴油颗粒物捕集器购置费用.
(二)2018 年1月1日起,全市新注册登记的电动叉车,按 照电池容量每千瓦时予以
800 元补贴,每台电动叉车最高补贴不 超过
4 万元. 第九条 除电力、垃圾焚烧、污水处理等公用市政项目废气 治理改造外,其余单项目申请补贴金额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
第三章 补贴申报、审查程序 第十条 开展各类项目改造的企业应通知经市人居环境委 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对改造情况进行评估,并委托有相应资质的 监测机构对生产废气排放进行监测. 第十一条 经技术评估机构评估符合补贴办法,且监测达标 排放的企业,向区级环保部门(或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水源保 护办公室)提交补贴申报材料. ―
8 ― 第十二条 申请电厂、锅炉、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类补贴的企 业应当提交如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
(一)补贴申报表.
(二)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并 加盖企业公章.
(三)环保审批文件.
(四)项目改造工程设计方案.
(五)改造施工合同(附详细的设备、费用清单) .
(六)有资质的监测机构出具的废气监测报告(燃煤发电企 业煤堆场封闭项目除外) .
(七)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在企业 完成改造后出具的评估报告.
(八)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及改造工程承包方银行转帐等 资金支付凭证. 发电企业按照本办法第五条规定,分两次申请补贴的,第一 次补贴应提供上述
(一)至
(五)项材料. 第十三条 申请非道路移动机械类补贴的企业应当提交如 下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
(一)补贴申报表.
(二)加盖申请企业公章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及营业执照复 印件.
(三)环保审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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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深圳市厂内机动车辆注册登记证.
(五)电动叉车或柴油颗粒物捕集器采购合同.
(六)有资质排气监测机构出具的监测报告(申请电动叉车 补贴的企业除外) .
(七)有检测资质机构对柴油颗粒捕集器产品性能出具的发 动机性能评价试验台架检测报告(申请电动叉车补贴的企业除 外) .
(八)市人居环境委经公开招标确定的技术评估机构出具的 现场核查意见.
(九)申请补助企业与供货商银行转帐、发票等资金支付凭 证. 第十四条 区级环保部门对区管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查,出 具初审意见后,报市人居环境委. 市管企业申报材料由市人居环境委(市环境监察支队、东深 水源保护办公室)进行审查,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五条 市人居环境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资料进行 审核,并对相关数据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进行确认.市人居环境委 可以根据申报情况对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查. 市人居环境委做出审查决定后,应当在本部门政府网站上对 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
5 个工作日.对于公示期内有异议 的申请,由市人居环境委组织辖区环保部门及技术评估机构进行 现场复核,对存在异议的事项进行核实. ―
10 ― 第十六条 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人居环境 委与经审查合格的企业签订补贴协议.补贴协议应当由企业法定 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公章,申请企业应当作出如下承诺:
(一)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真实有效.
(二)改造后不得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生产工艺,不得重 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
(三)不得闲置或停用改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 第十七条 市人居环境委对已签订补贴协议的企业办理补 贴资金拨付手续. 市人居环境委应对补贴申请企业提供的原始申请资料进行分 类、归档及保管,政策到期后将进行相关的财政资金绩效审计.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申请补贴企业应当确保所提交材料真实有效,谎报、瞒报相关信息骗取补贴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 还补贴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涉 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 申请补贴企业违反承诺,将生产设施改回原污染 生产工艺,重新使用原来的污染燃料或原料,或者闲置、停用改 造后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取消其补贴资格.申请企业除退还补贴 外,还应根据补贴协议支付与补贴金额等额的违约金. ―
11 ― 第二十条 补贴专项资金管理人员玩忽职守,或者帮助申请 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 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监测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受委托的技术评估机 构及其工作人员在废气监测及项目评估过程中,玩忽职守,或者 弄虚作假帮助申请企业骗取补贴的,根据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和 责任人员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参与技术评估及专家评审的专家以权谋私或者 弄虚作假的,通知其所在单位依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 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依本办法进行锅炉改造的差额拨款或经费自 给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本办法进行改造并获发大气环境质量提 升补贴的企业,不得用同一改造项目再次申请其他财政补贴资金 或奖励资金.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人居环境委员会负责解释. ―
12 ―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本次补贴完成后即 自行废止.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秘书处
2018 年09 月13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