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丶蓶一 2019-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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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GRADUATE SCHOOL CHINESE ACADEMY OF SOCIAL SCIENCES 研究生手册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二O一八年一月-2-目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4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籍管理细则.16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纪律处分条例.21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23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实施细则.25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奖学金管理规定.27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陈佳贵经济管理学术菁英奖学金评审办法.28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特困研究生补助管理办法(试行)30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家助学金管理办法(试行)32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三助 管理规定(试行)33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家庭经济困难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管理办法.35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研究生、优秀研究生干部评选实施细则.35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社团管理条例.38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43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关于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培养工作的规定.47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课程学习及学分管理规定.50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学习成绩考核规定.54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优秀学术论文评奖办法(试行)56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园计算机网络管理办法.57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数字研院 平台管理规定.60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园一卡通系统管理规定.63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授予工作总则.65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专业目录

69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开题报告暂行规定.75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抽签暂行办法.76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博士学位论文匿名评阅暂行办法.77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等级评定暂行规定.79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选暂行办法.80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论文基本要求.81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位服着装规范和学位授予仪式.86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图书馆相关管理规定.88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宿舍管理规定.99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校园治安秩序管理规定.101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防火管理规定.103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出入校门管理规定.112 - -

3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集体户口管理规定.113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公费医疗管理办法(暂行)115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国际学生管理规定.118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生出国(境)管理规定.124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 北京市外国留学生奖学金(含配套奖学金) 管理办法...-

127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港澳侨及台湾研究生奖学金常规申请评审程序.128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港澳台地区学生临时住宿登记管理规定.129 -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毕业生就业促进工作管理办法.130 - -

4 -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行为,维护普通高等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 生活秩序,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 班人,依据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普通高等学校、承担研究生教育任务的科学研究机构(以下称学 校)对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研究生和本科、专科(高职)学生(以下称学生)的管理. 第三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 方针;

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 和实践能力;

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 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 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 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 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 社会主义共同理想;

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

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 息的精神;

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 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

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 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

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 情趣. 第五条 实施学生管理,应当尊重和保护学生的合法权利,教育和引导学生承担应尽的 义务与责任,鼓励和支持学生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

第二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六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勤工助学、文娱体育及科技文化创新等活动,获得就 业创业指导和服务;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科学、公正评价,完成学校规定学业后获得相 应的学历证书、学位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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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在校内组织、参加学生团体,以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与学生权益相关 事务享有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

(六)对学校给予的处理或者处分有异议,向学校、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 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

(三)恪守学术道德,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及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学籍管理

第一节 入学与注册 第八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 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的,应当向学校请假.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的,除因不 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九条 学校应当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 予以注册学籍;

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 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十条 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期间不具有学籍.保留入学资格的 条件、期限等由学校规定. 新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审查 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

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 放弃入学资格. 第十一条 学生入学后,学校应当在

3 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进行复查.复查内容主 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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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 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 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 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 徇私舞弊等情形的, 确定为复查不合格, 应当取消学籍;

情节严重的,学校应当移交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 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 需要 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十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复查的程序和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二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按学校规定办理注册手续.不能如期注册的,应当 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有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教育救助, 完善学生资助体系,保 证学生不因家庭经济困难而放弃学业.

第二节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三条 学生应当参加学校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 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学籍档案.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和成绩评定方式, 以及考核不合格的课程是否重修或者 补考,由学校规定. 第十四条 学生思想品德的考核、鉴定,以本规定第四条为主要依据,采取个人小结、 师生民主评议等形式进行. 学生体育成绩评定要突出过程管理,可以根据考勤、课内教学、课外锻炼活动和体质健 康等情况综合评定. 第十五条 学生每学期或者每学年所修课程或者应修学分数以及升级、跳级、留级、降 级等要求,由学校规定. 第十六条 学生根据学校有关规定, 可以申请辅修校内其他专业或者选修其他专业课程;

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 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 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

7 - 第十七条 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 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学校应当鼓励、 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 创新创业活动, 可以建立创新创业档案、 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第十八条 学校应当健全学生学业成绩和学籍档案管理制度,真实、完整地记载、出具 学生学业成绩,对通过补考、重修获得的成绩,应当予以标注. 学生严重违反考核纪律或者作弊的, 该课程考核成绩记为无效, 并应视其违纪或者作弊 情节,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及留校察看处分的,经教育表现较 好,可以对该课程给予补考或者重修机会. 学生因退学等情况中止学业,其在校学习期间所修课程及已获得学分,应当予以记录. 学生重新参加入学考试、符合录取条件,再次入学的,其已获得学分,经录取学校认定,可 以予以承认.具体办法由学校规定. 第十九条 学生应当按时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不能按时参加的,应当事先请 假并获得批准.无故缺席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纪 律处分. 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开展学生诚信教育,以适当方式记录学生学业、学术、品行等方面 的诚信信息,建立对失信行为的约束和惩戒机制;

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可以规定给予相应 的纪律处分,对违背学术诚信的,可以对其获得学位及学术称号、荣誉等作出限制.

第三节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一条 学生在学习期间对其他专业有兴趣和专长的,可以申请转专业;

以特殊招 生形式录取的学生,国家有相关规定或者录取前与学校有明确约定的,不得转专业. 学校应当制定学生转专业的具体办法,建立公平、公正的标准和程序,健全公示制度. 学校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 需要适当调整专业的,应当允许在读学生转到其 他相关专业就读. 休学创业或退役后复学的学生,因自身情况需要转专业的,学校应当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学生一般应当在被录取学校完成学业. 因患病或者有特殊困难、 特别需要, 无法继续在本校学习或者不适应本校学习要求的,可以申请转学.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得转 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或者毕业前一年的;

(二)高考成绩低于拟转入学校相关专业同一生源地相应年份录取成绩的;

(三)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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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以定向就业招生录取的;

(五)研究生拟转入学校、专业的录取控制标准高于其所在学校、专业的;

(六)无正当转学理由的. 学生因学校培养条件改变等非本人原因需要转学的, 学校应当出具证明, 由所在地省级 教育行政部门协调转学到同层次学校. 第二十三条 学生转学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说明理由, 经所在学校和拟转入学校同意, 由转入学校负责审核转学条件及相关证明, 认为符合本校培养要求且学校有培养能力的,经 学校校长办公会或者专题会议研究决定, 可以转入.研究生转学还应当经拟转入专业导师同 意. 跨省转学的, 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 后办理转学手续. 须转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学校所在地的 公安机关. 第二十四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生转学的具体办法;

对转学情况 应当及时进行公示, 并在转学完成后

3 个月内, 由转入学校报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区域内学校转学行为的监督和管理, 及时纠正违规转学行 为.

第四节 休学与复学 第二十五条 学生可以分阶段完成学业,除另有规定外,应当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 限(含休学和保留学籍)内完成学业. 学生申请休学或者学校认为应当休学的,经学校批准,可以休学.休学次数和期限由学 校规定. 第二十六条 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建立并实行灵活的学习制度.对休学创业的学生,可以 单独规定最长学习年限,并简化休学批准程序. 第二十七条 新生和在校学生应征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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