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枪械砖家 | 2019-10-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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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证券代码:830768 证券简称:耀通科技 主办券商:中泰证券 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涉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 带法律责任.
一、本次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受理的基本情况
(一)受理日期:2015 年9月2日
(二)受理机构名称:临清市人民法院
(三)受理机构所在地:山东省临清市温泉路
2628 号
二、有关重大诉讼或仲裁事项的基本情况
(一)原告或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冯鹏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赵智刚律师,山东众成清泰(济南)律师 事务所
(二)被告或被申请人基本信息: 1.姓名或公司名称: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法定代理人:许仕清 3.诉讼代理人及所属律所:梁超、王良珍,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
(三)基本案情: 公告编号:20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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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2014 年11 月13 日,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耀通科技" ) 与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 "银 河纸业")签订《中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 6*75t/h 脱硝工程购销 合同》及《SNCR 脱硝工程技术协议》,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耀通 科技通过新闻及在临清当地人的了解得知,银河纸业受外部原材料 市场和产品市场的影响,公司连续亏损,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银河纸业面临巨额银行债务,被多家银行起诉 并查封其资产,存在资不抵债、濒临破产的局面;
同时银河纸业因 规避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强制执行程序,已被列入全国法院失信 被执行人名单,已丧失商业信誉.在此情况下,若耀通科技履行完 毕发货义务,银河纸业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支付设备的对价能力, 耀通科技可能由此产生坏账的风险.耀通科技曾于
2015 年7月16 日向银河纸业发函,希望银河纸业对本次买卖合同的履行提供 相应担保,但银河纸业并未提供任何担保;
耀通科技于
2015 年8月12 日向银河纸业发函,要求解除合同,并要求银河纸业支付已 发货物的相应对价,银河纸业未向耀通科技支付相应货款.
(四)诉讼或仲裁的请求及依据:
1、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确认双方于
2014 年11 月13 日签订的《中 冶纸业银河有限公司 6*75t/h 循环流化床锅炉 SNCR 脱硝工程购 销合同》以及《SNCR 脱硝工程技术协议》两份合同解除有效. (2)请求判令银河纸业向耀通科技支付已发货物价款
286 万 公告编号:20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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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元. (3)诉讼费用由银河纸业承担.
2、诉讼依据: 银河纸业存在丧失或可能丧失支付设备对价的能力,耀通科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
八、六十九条之规定,行使 不安抗辩权.
三、判决或裁决情况(适用于判决或裁决阶段)
2018 年4月16 日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作出的 (2016) 鲁1581 民初
4882 号,结果如下:
1、原告耀通科技与被告银河纸业签订的《6*75T/H 循环流化 床锅炉 SNCR 脱硝工程购销合同》和《SNCR 脱硝工程技术协议》予 以解除.
2、被告银河纸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耀通科技设备 及工程款 363,624.93 元.
3、被告银河纸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耀通科技货物 减少损失 206,135 元.
4、被告银河纸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耀通科技定金 损失 45,000 元.
5、被告银河纸业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向原告耀通科技退回未安 装的原告耀通科技的设备.
6、驳回原告耀通科技其它诉讼请求. 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 公告编号:20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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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 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 29,680 元,由被告银河纸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 诉状, 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 同时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 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届满七日内未交纳上诉 费的,视为自愿放弃上诉权利. 另,公司将于近日对银河纸业提起上诉,
1、请求撤销(2016) 鲁1581 民初
4882 号《民事判决书》第五项并依法改判为:被上诉 人向上诉人支付设备款 1,318,143.45 元;
2、请求撤销(2016)鲁1581 民初
4882 号《民事判决书》第六项并依法改判为:被上诉人 向上诉人支付技术服务费 75000.00 元;
设备管道施工费 85000.00 元;
并支付自合同解除之日起至被告实际赔偿之日的逾期付款违约 金(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损失赔偿额为基数,自2015 年8月14 日起 按照人民银行公布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的 1.5 倍计算).
3、一审、 二审的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四、其他应披露而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公司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仲裁事项.
五、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及财务方面的影响
(一)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经营方面产生的影响: 本次诉讼对公司经营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二)本次诉讼、仲裁对公司财务方面产生的影响: 公告编号:2018-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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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本次诉讼对公司财务方面不会产生不利影响.
六、备查文件目录
(一)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6)鲁1581 民初
4882 号;
(二)上诉状. 山东耀通节能环保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5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