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2019-10-21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是经中国银监会、民政部批准, 由小额贷款机构和地方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国 性小额贷款公司自律组织.

第二条 根据《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等有关 问题的通知》 (民发[2003]95 号) 、 《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 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 (民发[2006]123 号) ,参照其他 相关社团组织的办法,结合本会实际情况,制定《中国小额贷款 公司协会会费收缴及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本办法) . 第三条 按照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 (以下简称章程) , 全体单位会员均有义务按期足额缴纳会费. 第四条 本办法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后方能生效. 第五条 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会费缴纳标准,须报中国银监 会及民政部备案.

第二章 会费缴纳标准 第六条 会费坚持公平公开、按年收取、不漏缴、不重缴、严 格管理的原则. 凡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员, 从加入本协会起, 按规定的标准和时间向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缴纳会费. 第七条 按会员单位的性质及其在本会承担的责任和发挥的作 用,实行差别会费缴纳制度,其标准(人民币)为:

(一)普通会员: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1 万元.会费可逐年 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届五年;

(二) 会员理事、 会员监事: 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10 万元. 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届五年;

(三)会员常务理事: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20 万元.会费 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届五年;

(四)副会长单位、副监事长单位:每年一次性缴纳会费

30 万元.会费可逐年缴纳,也可一次缴纳一届五年. 非会员理事、非会员监事、特邀理事、特邀监事不需要缴纳 会费. 第八条 一个会员中有一名以上代表分别担任协会理事、常务 理事、副会长职务时,根据该单位在本协会担任的最高职务,按 相应会费标准缴纳会费. 第九条 会员逾期不缴纳会费,在收到催缴通知后,应及时补 缴会费.如果逾期一年不缴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由协会在一 定范围内公告,并终止其会员权利. 会员未及时足额缴纳会费或拒绝缴纳会费的,由本会按照 《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草案)》及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条 会员退会或被除名时,不再享有会员待遇.该会员已 缴纳的会费或资助、捐助的财产,本会不予退还.

第三章 会费的使用 第十一条 按照专款专用的原则,会费用于为会员提供服务和 按照《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的 各项业务活动,保证本会工作的正常运行,用途包含但不限于:

(一)保障协会业务工作开展;

(二)与协会基础设施建设有关的开支;

(三)完成日常工作的办公设备购置和费用开支;

(四)工作人员工资、补贴、各种保险及其他费用;

(五)其他与协会有关的开支.

第四章 会费的收取和管理 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不属于行政性收费,不纳入国家收支两条 线管理. 第十三条 本会收取会费一律使用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社 会团体会费收据. 第十四条 会费实行预决算管理制度.年度财务预、决算根据 年度工作情况编制,由会长办公会提交理事会审议.年度会费收 缴、支出情况,向中国银监会报告. 第十五条 本会每年向理事会报告会费收支情况,接受会员大 会的审查,接受主管单位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十六条 会费的收取:

(一)会费于每年

3 月31 日前缴纳;

(二)新加入协会的会员,应在收到本会核发的会费缴纳通 知函后

30 日内缴纳会费.

(三)会费按指定的银行账号缴纳,通过银行办理,协会开 收款收据;

(四)会费缴纳人民币,不得以股票、有价证券、实物、无 形资产等缴纳.各种捐赠不抵减会费. 第十七条 会费的管理:

(一) 按照国家有关财经制度管理会费, 配备专职财务人员, 建立健全会计账务制度,会费的收入、使用情况每年向理事会报 告一次,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会费标准不得随意变更,确须变更,须经会员代表大 会表决通过.具体会费缴纳方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本协会以外,任何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中国小额贷 款公司协会的名义收取中国小额贷款公司协会会费. 第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并严格执行 会费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具体会费缴纳办法由常务理事会决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的修改权属于会员代表大会,自会员代表大 会通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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