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You—灰機 | 2019-07-31 |
1 项目由来 自聚苯乙烯泡沫塑料问世以来,由于其具有加工便利、质量轻、韧度高、高 吸收能量能力(可用于缓冲、减震等目的)、经济实惠等优点,立刻被包装行业 广泛推广和运用.经多年发展,目前被成熟地应用于各种装置设备、家用电器、 精密仪器、 水产品和蔬菜水果等产品的包装,成为包装行业和产品流通最不可或 缺的包装材料.市场对EPS(可发性聚苯乙烯(树脂)泡沫材料)的需求是源源 不断的,特别是我国国内市场对EPS发泡塑料的需求将随着宏观经济的上升而上 升. 随着 EPS 生产技术的发展,具有防火性能的阻燃型 EPS 面世,该产品除具 备上述普通 EPS 的优点外,还具有极佳的保温隔热性能和阻燃性能.因此聚苯 乙烯泡沫塑料是一种非常理想的建筑保温材料, 主要应用于建筑物的外墙体和屋 面等建筑外表部分. 通过粘合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制成的外保温复合墙体隔热 能力强, 具有良好的节能效果.基于聚苯乙烯泡沫塑料板材的保温屋面可安装在 平式、柏油等住宅、工厂和仓库的屋面,起着保温、隔音、密封和阻挡水蒸气的 作用.聚苯乙烯泡沫塑料现已成为建筑外表面保温材料领域应用范围最广的产 品. 因此,江苏铭瑞塑胶有限公司于2011年9月20日成立,投资1200万元,租用 宿迁市金瑞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面积 12143.52m2 ,购置板材成型机、预发机、 叉车等生产及辅助设备,项目扩建后,预计形成年产2000吨泡沫EPS包装材料的 生产能力. 江苏铭瑞塑胶有限公司建厂投产至
2016 年10 月, 未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 评价、未取得同意建设的环保审批意见,并未进行环保验收,为未批先建,属于 登记一批范围. 因此,江苏铭瑞塑胶有限公司按照江苏省环境保护委员会下发文 件《关于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目的通知》(苏环委办〔2015〕
26 号)和宿迁市环保局下发文件《宿迁市全面清理整治环境保护违法违规建设项 目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宿环发[2015]169 号)的要求,江苏铭瑞塑胶有限公司 组织开展了环保评估,并编制了《江苏铭瑞塑胶有限公司年产 EPS 泡沫包装材 料2000 吨项目环境保护自查评估报告表》.
2018 年11 月9日,宿迁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江苏铭瑞塑胶有限公司进 行现场审查发现
2016 年企业编制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自查评估报告》,包括 预发机
2 台, 泡沫成型机
12 台,但江苏铭瑞塑胶有限公司
2018 年5月二期扩建 预发机
1 台,泡沫成型机
4 台,未办理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文件审批手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对未报批建设项目环境 影响报告文件擅自开工的环境违法行为,给予罚款处罚.江苏铭瑞塑胶有限公司 于2019 年1月9日缴纳罚款,并承诺扩建的预发机
1 台,泡沫成型机
4 台停止 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
253 号令,1998 年)的有关规定, 凡从事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必须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按照《建设项目 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本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须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为此, 江苏铭瑞塑胶有限公司委托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编制完成《江苏铭 瑞塑胶有限公司年产
4000 吨聚苯乙烯塑料泡沫包装材料扩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 书》.在该报告书未经过宿迁市开发区环保局审批之前,江苏铭瑞塑胶有限公司 不可扩建生产设备. 我单位接受委托后,通过现场调查、监测,摸清本项目所在地环境本底状况 及周围环境特征,详细了解本项目有关的生产工艺、污染物的产污点,为本项目 环评工程分析作好基础工作, 算清本项目投产后的污染物排放情况,预测本项目 建成后对环境影响的程度和范围,得出本项目的环境可行性.并从技术角度论证 本项目所采取污染防治措施的可行性, 按照 总量控制 的要求提出有关替代方案 及防治污染的对策与建议. 根据环境保护审批原则综合分析得出本项目在建设地 建设可行性与否的结论, 为本项目环境管理提供审批依据,为本项目工程设计提 供支持. 1.2 项目主要特点 本项目租用宿迁市金瑞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面积 12143.52m2 ,购置板材 成型机、预发机、叉车等生产及辅助设备,项目扩建后,预计形成年产
4000 吨聚苯乙烯塑料泡沫包装材料的生产能力. 本项目所用原辅材料为可发性聚苯乙 烯珠粒,其中含有 4-6%的戊烷发泡剂,预发、定型过程是利用发泡剂受热体积 膨胀将软化的粒子膨化为内部充满泡孔的泡沫粒子,发泡过程为物理热胀反应, 不发生化学反应. 本项目生活污水接管至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
本项目生产过程 中产生的有机废气经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 处理后有组织达标排放.本项 目租赁宿迁市金瑞科技有限公司闲置厂房面积 12143.52m2 , 厂房北侧为仓库一;
南侧从西向东依次为生产车间(分为切割区、包装一区、成型区、预发区)、空 压房、仓库
二、包装二区、办公楼.空厂区大门在东侧. 本项目新增员工40人,本项目年工作日为
300 天,每班工作 8h,年工作 2400h. 1.3 评价工作过程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一般分为三个阶段,即调查分析和工作方案制定阶段,分 析论证和预测评价阶段,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编制阶段.具体工作过程见图 1.3-1. 图1.3-1 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程序图 1.4 项目初筛 南京赛特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接受委托后, 及时组织项目组人员对该项目开展 了现场调研,勘察并对项目进行了初筛. 表1.4-1 项目 初筛 内容一览表 初筛内容 项目情况 初筛 结果 产业政策相符 性 本项目不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3 年修正)》中限制类 和淘汰类类别,属于允许类.同时本项目不属于《江苏省工业和信息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业 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2 年本)》修正中和《江苏省工业和信息产 业结构调整限制淘汰目录和能耗限额》苏政办发〔2015〕118 号的限 制类或淘汰类,属于允许类;
相符 规划相符性 本项目选址位于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工业用地,项目为 十
八、橡 胶和塑料制品业,47,塑料制品制造 ,生产的聚苯乙烯塑料泡沫 包装材料目前被成熟地应用于各种装置设备、 家用电器、 精密仪器、 水产品和蔬菜水果等产品的包装,成为包装行业和产品流通环节最 不可或缺的包装材料,属于《宿迁市城市总体规(2009-2030)》 配套发展物流、商务等生产性服务业和房地产、商业等生活性服务 业.符合宿迁经济开发区用地规划和产业定位产业定位的要求. 相符 生态红线相符 性 根据《江苏省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2013 年),以及《市政 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明确市区生态红线保护范围所属行政区域的 通知》(宿政办发[2014]57 号),距离拟建项目最近的生态红线区 域为废黄河(宿城区)重要湿地,最近直线距离约为 4km.因此, 本项目不占用宿迁市生态红线区域,与生态红线保护规划相符. 相符 环境质量底线 相符性 根据现状监测结果,项目地周边大气、声环境质量、地表水均能达到 相应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项目所在地土壤各监测因子均可达 GB36600-2018 二级标准;
周边地下水水质指标均可达到 GB/T14848-2017 Ⅳ类及以上水平, 地下水水质总体上看较为良好. 对 周围环境影响较小,不会突破区域环境质量底线. 相符 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生产过程中所使用的的资源主要为水资源、电、土地.本项 目租赁宿迁市金瑞科技有限公司现有闲置厂房,用地为工业用地, 不新增土地,用水取自市政自来水,用地为区域供电电网,因此, 本项目符合资源利用上线标准. 相符 环境准入负面 清单相符性 本项目符合宿迁经济开发区产业定位及审查意见的相关要求,符合 国家及地方产业政策,不属于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相符 两减六治三 提升 专项行 动方案相符性 本项目选址位于宿迁经济开发区,符合开发区产业定位,与 两减 六治三提升 专项行动方案(苏发[2016]47 号)相符. 相符 1.5 主要关注的环境问题 针对本项目的工程特点和项目周边的环境特点,本项目主要关注以下环境 问题: (1)本项目有机废气主要来源于预发、熟化、成型、烘干以及切割过 程,本项目需要关注挥发性有机物的产排量核算. (2)本项目有机物产生量虽不大,但是本项目对挥发产生的有机废气若 不进行有效收集,将会产生较大的无组织排放,故本项目需重点关注有机废 气收集系统的建设,强化无组织废气控制措施. (3)本项目针对有机废气处理设置 光氧催化+活性炭吸附装置 ,本项目需 关注在日常运行过程中需要加强运维和环保管理,确保废气处理系统的正常 运行. (4)本项目在生产车间外设置 100m 卫生防护距离,目前该范围内无居民 点、学校、医院等环境敏感保护目标. (5)本项目还需关注设备噪声、工业固体废物等造成的环境影响. 1.6 主要环评结论 环评单位通过调查、分析和综合评价后认为:本项目符合国家和地方有 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政策、规范及相关规划要求;
生产过程中遵循清洁 生产理念,所采用的各项污染防治措施技术可行、经济合理,能保证各类污 染物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预测结果表明项目所排放的污染物对周围环境和环境 保护目标影响较小;
通过采取有针对性的风险防范措施并落实应急预案,项目 的环境风险可接受.建设单位开展的公众参与结果表明公众对项目建设表示理 解和支持.综上所述,在落实本报告书中的各项环保措施以及各级环保主管部 门管理要求的前提下,从环保角度分析,本项目的建设具有环境可行性.
2 总则 2.1 编制依据 2.1.1 国家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 年1月1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2016 年7月2日起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 年10 月30 日修订);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18 年1月1日起实施;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改);
(5)《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2015 年修正);
(6)《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18 年12 月29 日修订);
(7)《中华人民共和国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