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静看花开花落 2019-07-31
―1―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2018 年版) 目录

一、水污染防治类 1.

造成水污染事故的 2.拒绝、阻挠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检查时 弄虚作假的 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水污染物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 记录的 4.未按照规定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未按照规 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 行的 5.未按规定对有毒有害水污染物排污口和周边环境进行监 测,或者未公开有毒有害水污染物信息的 6.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 7.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 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 8.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 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 ―2― 水污染物的 9.未按照规定进行预处理,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排放不符合 处理工艺要求的工业废水的 10.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设置排污口 11.非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违反规定设置排污口的 12.向水体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的 13.向水体排放剧毒废液,或者将含有汞、镉、砷、铬、铅、 氰化物、黄磷等的可溶性剧毒废渣向水体排放、倾倒或者直接埋 入地下的 14.在水体清洗装贮过油类、有毒污染物的车辆或者容器的 15.向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镇垃圾或者其他废弃物, 或者在江河、湖泊、运河、渠道、水库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 岸坡堆放、存贮固体废弃物或者其他污染物的 16.向水体排放、倾倒放射性固体废物或者含有高放射性、中 放射性物质的废水的 17.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标准, 向水体排放含低放射性物质 的废水、热废水或者含病原体的污水的 18.未采取防渗漏等措施, 或者未建设地下水水质监测井进行 监测的 19.加油站等的地下油罐未使用双层罐或者采取建造防渗池 等其他有效措施,或者未进行防渗漏监测的 20.未按照规定采取防护性措施, 或者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 ―3― 渠、坑塘等输送或者存贮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 或者其他废弃物的 21.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 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的 22.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污染物 的建设项目的 23.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内新建、 扩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 设项目,或者改建建设项目增加排污量的 24. 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或者组织进行 旅游、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或者个人在饮 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 水体的活动的 25.不按照规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 或者水污染事故 发生后,未及时启动水污染事故的应急方案,采取有关应急措施 的26.洗染企业开设和经营过程中影响环境的

二、大气污染防治类 27.造成大气污染事故的 28.拒不接受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29.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0.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4― 31.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 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 32.侵占、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改变大气环境质量监测设施或 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的 33.未按照规定对所排放的工业废气和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 进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的 34.未按照规定安装、 使用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或者 未按照规定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并保证监测设 备正常运行的 35.重点排污单位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自动监测数据的 36.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 37.单位燃用不符合质量标准的煤炭、石油焦的 38.在禁燃区内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的 39.未按照规定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的 40.在城市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地区新建、 扩建分散燃煤供热锅 炉的 41.未按照规定拆除已建成的不能达标排放的燃煤供热锅炉 的42.生产、进口、销售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标准或者要求的锅 炉的 43.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 未在密闭空 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 ―5― 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 44.工业涂装企业未使用低挥发性有机物含量涂料或者未建 立、保存台账的 45.石油、化工以及其他生产和使用有机溶剂的企业,未采取 措施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维护、维修,减少物料泄漏或者对泄 漏的物料未及时收集处理的 46.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和油罐车、气罐车等,未按照规 定安装并正常使用油气回收装置的 47.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 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 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 48.工业生产、 垃圾填埋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的可燃性气体未 回收利用,不具备回收利用条件未进行防治污染处理,或者可燃 性气体回收利用装置不能正常作业,未及时修复或者更新的 49.生产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的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的 50.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生产企业对发动机、污染控制装 置弄虚作假、以次充好,冒充排放检验合格产品出厂销售的 51.机动车生产、进口企业未按照规定向社会公布其生产、进 口机动车车型的排放检验信息或者污染控制技术信息的 52.伪造机动车、 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 排放检验报告的 53.未密闭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 ―6― 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的 54.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 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 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55.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 56.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等物料,未采取防燃措施 的57.码头、矿山、填埋场和消纳场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 染的 58.排放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 物的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建设环境风险预警体系或者对排 放口和周边环境进行定期监测、排查环境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 施防范环境风险的 59.向大气排放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 产经营者以及废弃物焚烧设施的运营单位,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采取有利于减少持久性有机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艺,配备 净化装置的 60.未采取措施防止排放恶臭气体的 61.从事服装干洗和机动车维修等服务活动, 未设置异味和废 气处理装置等污染防治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影响周边环境的 62.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未按 照规定和监测规范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台的 63.企业事业单位未按照规定要求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 ―7― 操作方案的 64.在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 已建成的分散燃煤供热锅炉 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使用的 65.除国家和省另有规定外,在城市建成区、开发区、工业园 区内,新建额定蒸发量二十吨以下的直接燃煤、重油、渣油锅炉 以及直接燃用生物质的锅炉的 66.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排气筒集中排放的大气污 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 67.石化、 重点有机化工等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实施泄漏检测 与修复体系,对管道、设备进行日常检修、维护,及时收集处理 泄漏物料的 68.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 新建、 改建和扩建石化、 焦化、制药、油漆、塑料、橡胶、造纸、饲料等生产项目的 69.向大气排放恶臭气体的排污单位以及垃圾处置场、 污水处 理厂,未按照规定设置合理防护距离,安装净化装置或者采取其 他措施减少恶臭气体排放的 70.在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及其周边从事产生恶臭气体的生 产经营活动的 71.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污染物或者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的排 污单位,未按照规定采取有利于减少污染物排放的技术方法和工 艺,配备净化装置并保持正常运行的 72.未按照规定建立科学有效的回收利用和安全处置制度, 随―8― 意排放、抛洒或者丢弃消耗臭氧层物质的 73.钢铁、火电、建材、焦化等企业和港口、码头、车站的物 料堆放场所,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 74.垃圾填埋场和建筑垃圾消纳场未按照规定采取措施防治 扬尘污染的 75.在禁止区域内从事砂、石、粘土开采和加工等易产生扬尘 污染活动的

三、固体废物污染防治类 76.造成固体废物环境污染事故的 77. 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现场检查拒不改正或者在检 查时弄虚作假的 78.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设贮存 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的 79.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用的 80.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 施、场所的 81.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 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 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82.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 处置的 83.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流失、渗―9― 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84.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85.造成固体废物或液态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 污染等环境违法行为的 86.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87. 违反规定,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88.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 或者在申报登记时弄 虚作假的 89.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 90.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经 营活动的 91.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批准擅 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92.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93.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具有不相 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94.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95.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 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的 96.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 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97.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10― 98.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的 99.危险废物产生者不处置其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 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 100.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 101.随意弃置废弃危险化学品的 102.不按规定重新申请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或者换证的 103.对进口固体废物加工利用后的残余物未进行无害化利用 或者处置的 104.未执行经营情况记录簿制度、未履行日常环境监测或者 未按规定报告进口固体废物经营情况和环境环境监测情况的 105.未取得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擅自从事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活动的 106.处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造成环境污染的 107.处理企业未建立废弃电器电子产品的数据信息管理系 统,未按规定报送基本数据和有关情况或者报送基本数据、有关 情况不真实,或者未按规定期限保存基本数据的 108.处理企业未建立日常环境监测制度或者未开展日常环境 监测的 109.不按照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规定处理废弃 电器电子产品的 110.未按规定办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变更、换证、 ―11― 注销手续的 111.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企业将废弃电器电子产品提供或 者委托给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单位和个人从事处 理活动的 112.伪造、变造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113.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废弃电器电 子产品处理资格证书的 114.任何个人或者未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的单位(包 括个体工商户)从事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活动,未获得环 境保护措施验收合格的 115. 将未完全拆解、 利用或者处置的电子废物提供或者委托 给列入名录(包括临时名录)且具有相应经营范围的拆解利用处 置单位(包括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从事拆解、利用、 处置活动的 116. 拆解、 利用和处置电子废物不符合有关电子废物污染防 治的相关标准、技术规范和技术政策的要求,或者违反本办法规 定的禁止性技术、工艺、设备要求的 117. 贮存、拆解、利用、处置电子废物的作业场所不符合要 求的 118. 未按规定记录经营情况、日常环境监测数据、所产生工 业电子废物的有关情况等,或者环境监测数据、经营情况记录弄 虚作假的 ―12― 119. 未按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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