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10-26 |
122306、122347 债券简称:13 太极
01、13 太极
02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子公司十一科技拟签订海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8 英寸非存储晶圆厂房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公司控股子公司十一科技拟和海辰半导体就海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8 英 寸非存储晶圆厂房建设项目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公司控股股 东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持有海辰半导体 49.9%的股权,本合同的签订 将构成关联交易. ? 本次合同的签订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也不会导致公司对关联方形成业务 上的重大依赖 ? 截至目前,本项目总承包合同尚未签订
一、交易概述 为业务经营需要, 公司控股子公司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十一科技")拟和海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以下 简称"海辰半导体")就海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发包的
8 英寸非存储晶圆厂 房建设项目签订《建设项目工程总承包合同》 . 公司控股股东无锡产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产业集团")持有海辰 半导体 49.9%的股权,本合同的签订将构成关联交易. 本合同的签订不构成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规定的重大资产重 组.
二、关联方介绍及关联关系 本次关联交易对方为海辰半导体,主要情况如下: 公司名称:海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KIM JOON HO 注册资本:15000 万美元 企业性质:有限责任公司(中外合资) 经营范围:生产、销售、进出口集成电路、电子元件及上述产品零部件,并 提供相关技术服务.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 动) . 股权结构:SK hynix system ic Inc.持有海辰半导体 50.1%股权;
产业集团持 有海辰半导体 49.9%股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海辰半导体与公司构成关联 关系,本次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三、本次交易合同主要内容 发包人:海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承包人:信息产业电子第十一设计研究院科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1、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海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8 英寸非存储晶圆厂房建设项目 工程内容及规模:总建筑面积
159483 O 工程所在省市详细地址:无锡新吴区新鸿路以东、锡张高速以西、规划河道 以东 工程承包范围:本工程有关的土木建筑、设施、公用工程、电气工程、水处 理、废水处理、废水转移、CCSS、消防、本工程的咨询、测绘、勘察、施工图 审查及抗微震测试等.
2、主要日期 设计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按照发包人与承包人、 (株)现代综 合设计建筑师事务所签署的《建筑物设计合同》 ("《建筑物设计合同》")执行;
施工开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2018.5.21;
工程竣工日期(绝对日期或相对日期) :2019.10.20;
无论何时开工,清洁室(clean room)完工时间为
2019 年7月30 日.
3、工程质量标准:合格
4、合同价格和付款货币 合同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贰拾叁亿壹仟伍佰玖拾万元(小写金额: 2,315,900,000 元) (含税) .除根据合同约定的在工程实施过程中需进行增减的 款项外,合同价格不作调整. 本合同采用固定总价的价格形式,合同价格(又称"签约合同价")为承包人 完成本工程项目的所有工作而产生的全部费用,若合同价格中存在漏项的,风险 由承包人承担. 除非专用条款另有明确约定,签约合同价总金额及各分项金额不 做任何调整.
5、合同生效 本合同在以下条件全部满足之后生效: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 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6、违约和索赔 发包人违约责任: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 设计方案(发包人负责部分) ;
承包人违约责任: 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本工程未一次 性通过竣工验收. 依据本合同约定应由承包人承担的违约金、赔偿金等费用,发包人有权从合 同价款中扣除,亦有权兑付履约保函或作为债项向承包人追偿.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就竣工结算价款达成一致后, 应被视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 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缺陷责任期满, 且发包人和承包人就最终应支付的缺陷责任保修金数额达成 一致后,应被视为承包人已无权再提出此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
7、争议解决 根据本合同或与本合同相关的事项所发生的任何索赔争议, 合同双方首先应 通过友好协商解决.争议的一方,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说明争议的内容、 细节及因由. 在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的
30 日内, 经友好协商后仍存争议时, 合同双方可提请双方一致同意的工程所在地有关单位或权威机构对此项争议进 行调解;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
30 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 意调解的, 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 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四、本次交易目的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本次交易系子公司十一科技日常业务需要, 体现了子公司十一科技在集成电 路产业领域内的EPC领先地位, 合同的签订将对公司的经营业绩产生积极影响、 有利于十一科技的业务拓展. 合同的履行面临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突发意外事件、业主方支付实际情 况以及不可抗力等因素影响所带来的风险, 子公司十一科技将严格把控项目进度、 施工管理和资金回笼,统筹做好项目管理以防范风险.
五、本次关联交易履行的审议程序 公司于
2018 年7月23 日召开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 《关于子 公司十一科技拟签订海辰半导体(无锡)有限公司
8 英寸非存储晶圆厂房建设项目 工程总承包合同暨关联交易的议案》 ,同意本次关联交易的实施,关联董事赵振 元、孙鸿伟、褚兵、华婉蓉、徐刚、杨少波回避了本项议案的表决. 公司独立董事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的事前认可意见. 公司独立董事认为: 十一科技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本次关联交易, 是为十一科技日常业务需要而 发生的.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也不会对关联方形成重大依赖.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 《公司法》 、 《证券法》 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 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本次关联交易发表了以下书面审核意见: 十一科技与公司关联方之间的本次关联交易, 是为十一科技日常业务需要而 发生的.本次关联交易遵循自愿、平等、公允的原则,不会影响公司的独立性. 本次关联交易决策程序符合《公司法》 、 《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等 公司内部规章制度的规定, 本次交易的实施有利于公司高科技工程总包业务的拓 展, 符合公司及股东利益, 不存在损害公司及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的利益的情况. 此项交易尚须获得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与该关联交易有利害关系的关联人 将放弃行使在股东大会上对该议案的投票权.
六、相关提示 目前, 十一科技尚未与海辰半导体正式签订合同,公司将密切关注本次交易 的进展及时履行好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 报备文件
1、太极实业第八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决议
2、独立董事事前认可意见
3、独立董事独立意见
4、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书面意见 无锡市太极实业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8 年7月2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