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烂衣小孩 | 2019-10-26 |
2 - 公开文本 期终复审申请人:
1、公司名称: 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盱眙县三河农场 邮政编码:
211742 法定代表人:陈洪波 案件联系人:唐民章 联系
电话: 0517-88515141 传真: 0517-88515325
2、公司名称: 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蓝色经济产业园 邮政编码:
257200 法定代表人:张源 案件联系人:吴俊标 联系
电话: 0546-6090077 传真: 0546-6090077
3、公司名称: 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
1 公司地址: 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湖滨路特
1 号 邮政编码:
433132 法定代表人:刘光启 案件联系人:蔡敬明 联系
电话: 0710-4295880 传真: 0710-439446 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名称: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地址: 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 邮政编码:
100120 代理律师: 郭东平、贺京华、蓝雄 联系
电话: 010-82230591/92/93/94 传真: 010-82230598 电子
邮箱: gdp@bohenglaw.
com
网址: www.bohenglaw.com
1 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为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 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4 - 公开文本 目录前言.7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7
二、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7
三、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8
四、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8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10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10
(一)申请人和中国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10
1、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10
2、原审案件申请人到本次复审申请人的变化情况…11
3、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11
4、中国其他已知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12
5、中国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所组成的协会或商会
12
6、申请提出之日前申请人同类产品的产量占国内同类产品总产量的比例
13
(二)国内甲苯胺产业介绍
13
(三)已知的申请调查产品的生产商、出口商和进口商.15
1、生产商
15
2、出口商
15
3、进口商
15
二、申请调查产品、国内同类产品的完整说明及二者的比较
16
(一)申请调查产品的具体描述和申请人申请的调查范围.16
(二)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比较.17
1、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物理和化学特性的相同或相似性
17
2、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原材料及生产工艺的相同或相似性
17
3、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用途的相同或相似性
17
4、申请调查产品与国内同类产品的销售渠道和客户群体的相同或相似性
18
5、结论
18
三、申请调查产品向中国出口的基本情况
18
(一)原反倾销调查期间被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18
(二)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情况.18 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5 - 公开文本
1、申请调查产品的进口数量、进口金额和进口价格情况
19
2、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19 2.1 申请调查产品绝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19 2.2 申请调查产品相对进口数量变化情况
20
3、申请调查产品进口价格变化情况
22
四、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23
(一) 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产品的倾销情况
23
1、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欧盟甲苯胺厂商对其被征收反倾销税并无异议 .......
23
2、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的倾销情况
23
(二)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倾销很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4
1、在存在反倾销措施的情况下,欧盟不以倾销价格则无法保持其在华市场份额,一旦 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甚至更加严重
24
2、中国是全球甲苯胺最大的消费市场,对欧盟厂商具有极大的吸引力,其很可能继续 或再度以倾销方式抢占中国市场
24
3、欧盟甲苯胺的生产、消费以及出口等情况表明,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其对中国的 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26 3.1 欧盟甲苯胺的出口能力
26 3.2 欧盟甲苯胺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27 3.3 欧盟甲苯胺对中国出口情况
28 3.4 中国市场较其他国家(地区) 更具吸引力,更易成为欧盟低价倾销的目标市场
28
(三)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欧盟对中国的倾销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30
五、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
31
(一) 累积评估.31
(二) 国内甲苯胺产业的状况.31
1、原审案件调查期间国内甲苯胺产业的状况
31
2、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国内产业的发展状况
31 2.1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产能、产量和开工率的变化
32 2.2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数量及市场份额的变化
33 2.3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期末库存的变化
34 2.4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收入的变化
35 2.5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内销价格的变化
36 2.6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税前利润的变化
37 2.7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投资收益率的变化
38 2.8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与经营活动有关的现金净流量的变化
39 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6 - 公开文本 2.9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工资和就业的变化
40 2.10 国内产业同类产品劳动生产率的变化
41
3、在反倾销措施实施期间,尽管国内产业得到一定的恢复和发展,但仍然不稳定且较 为脆弱
41
(三)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进口数量大量增加的可能性
42
1、申请调查国家(地区)的过剩产能和闲置产能情况
42
2、申请调查国家(地区)对国外市场的依赖程度
42
3、中国及中国以外的其它市场的需求情况
43
4、中国市场较其他国家(地区)更具吸引力
43
(四)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对国内同类产品价格可能造成的影响 .....
44
1、申请调查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44
2、中国同类产品价格趋势预测
44
(五) 终止反倾销措施后申请调查产品可能对国内产业的影响
46
(六) 结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国内产业的损害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
46
六、公共利益考量
47
七、结论和请求
48
(一)结论
49
(二)请求
49 第二部分 保密申请
50 一 、保密申请
50
二、非保密性概要
50 第三部分 证据目录和清单
51 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7 - 公开文本 前言
一、 原审案件的基本情况
1、提交申请 2012年5月2日,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作为申请人,代表国内甲苯胺产业向商务部提起 反倾销调查申请,请求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销调查.
2、立案调查 2012年6月29日,商务部发布年度第36号公告,决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进行反倾 销立案调查. 本案的的倾销调查期为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08 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
3、初步裁定 2013年2月28日,商务部发布初步裁定,初步认定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倾销,国 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决定对上述进口产品实施临时 反倾销措施.
4、最终裁定 2013年6月27日,商务部发布本案的最终裁定公告(年度第44号) ,最终认定原产于欧盟 的进口甲苯胺存在倾销,国内产业遭受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 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征收反倾销税,实施期限自2013年6月28日起5年.
二、 目前所适用的反倾销措施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 自2013年6月28日反倾销措施实施以来,没有利害关系方就反倾销措施提起过任何新出口 商复审、期中复审以及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请求. 根据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目前中国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的反倾销措 施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率如下: 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8 - 公开文本
1、产品范围 本案征收反倾销税的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则号:29214300,该税 则号项下的甲苯胺以外的其它产品不在本次调查产品范围之内,具体描述如下: 调查范围: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 被调查产品名称:甲苯胺 英文名称:Toluidine 分子式: C7H9N 物理化学特征:外观通常为无色或淡黄色油状液体或无色片状结晶,微溶于水,溶于乙 醇、乙醚、稀酸.甲苯胺有邻甲苯胺(o- Toluidine)、间甲苯胺(m- Toluidine)、对甲苯胺 (p- Toluidine)三种异构体. 主要用途:甲苯胺通常用作染料、医药、农药的中间体,还可用于彩色显影剂,在分析 化学中除作溶剂外也用作矿物折射指数的浸渍液.
2、反倾销税税率 ? 朗盛德国有限责任公司(LANXESS Deutschland GmbH) 19.6% ? 其他欧盟公司 (All others) 36.9%
三、 反倾销措施到期公告 2017年9月7日,商务部发布《关于2018年上半年部分反倾销、反补贴措施即将到期的公 告》 (2017年第49号公告) .根据该公告的相关规定,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适用的反倾 销措施将于2018年6月27日到期,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 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在措施到期日60天前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提出期终复审申请.
四、 本次期终复审申请的理由和请求 鉴于本申请书中所述原因和理由,申请人认为: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 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9 - 公开文本 口甲苯胺对中国的倾销行为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
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欧盟的进 口甲苯胺对国内甲苯胺产业造成的损害有可能继续或再度发生.同时,申请人认为,继续采 取反倾销措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共利益. 因此,为维护国内甲苯胺产业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 (以下简 称 《反倾销条例》 )及其他有关规定,申请人请求商务部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甲苯胺所适用 的反倾销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并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作出建议,对原产于欧盟并向中国 出口的甲苯胺按照商务部2013年第44号公告所确定的产品范围和反倾销税税率继续征收反倾 销税,实施期限为5年. 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0 - 公开文本 第一部分 申请书正文
一、利害关系方的相关情况及信息
(一)申请人和中国其他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及行业组织
1、申请人的相关信息 1.1 原审案件的申请人 原反倾销调查案件的申请人为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 1.2 本次复审案件的申请人
1、公司名称: 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江苏省盱眙县三河农场 邮政编码:
211742 法定代表人:陈洪波 案件联系人:唐民章 联系
电话: 0517-88515141 传真: 0517-88515325
2、公司名称: 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山东省东营市河口区蓝色经济产业园 邮政编码:
257200 法定代表人:张源 案件联系人:吴俊标 联系
电话: 0546-6090077 传真: 0546-6090077
3、公司名称: 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 湖北省潜江经济开发区湖滨路特
1 号 邮政编码:
433132 法定代表人:刘光启 案件联系人:蔡敬明 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1 - 公开文本 联系
电话: 0710-4295880 传真: 0710-439446 (参见附件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
2、原审案件申请人到本次复审申请人的变化情况 原反倾销调查案件申请人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仍为本次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的申 请人,其它两家申请人山东彩客东奥化学有限公司、湖北可赛化工有限公司为反倾销措施实 施期间国内甲苯胺的其它生产企业.
3、申请人委托的代理人 为申请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之目的,申请人授权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作为其 全权代理人,代理题述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的申请及调查工作,具体代理权限见授权委托书. (请参见附件一: 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授权委托书 ) 根据申请人的委托,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指派该所郭东平律师、贺京华律师和蓝雄律 师共同处理申请人所委托的与本案有关的全部事宜. (请参见附件二: 律师指派书和律师执 业证明 ) 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申请人全权代理人: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郭东平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402136 贺京华 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199510115344 蓝雄律师 律师执业证号:11101200310817778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黄寺大街
23 号,北广大厦
1205 室邮编:100120
电话:010-82230591/2/3/4 传真:010-82230598 电子
网址:www.bohenglaw.com 甲苯胺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调查申请书 北京市博恒律师事务所 -
12 - 公开文本
4、中国其他已知的同类产品的生产企业 除了本次复审申请人之外,目前已知的国内其他甲苯胺生产企业包括: (1) 公司名称:江苏安邦电化有限公司 地址:淮安市化工路
30 号 联系
电话:0517-83556161 (2) 公司名称:山东晋煤日月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章丘市水寨镇水南村 联系
电话:0531-83554316 (3) 公司名称:湖北东方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宜城雷河东方 联系
电话:0710-4295836 (4) 公司名称:江苏福斯特化工制造有限公司 地址:洪泽县工业园区东一道一号 联系
电话:0517-87206889 (5) 公司名称:淮安嘉诚高新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0517-84926888 联系
电话:涟水县薛行工业园区 (6) 公司名称:黄骅市东代利事达化工厂 地址:0317-5320039 联系
电话:黄骅市新立村 (7) 公司名称:江阴市倪家巷化工有限公司 地址:13812103908 联系
电话:江阴市周庄镇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