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捷安特680 | 2019-10-27 |
文件 按照《关于印发〈辽宁省城市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指 导意见〉的通知》 (辽价发[2017]17 号)要求,省物价局会 同省卫生计生委、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对省管 公立医院部分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进行了调整.现将重新制定 的《辽宁省省管公立医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以下简称《医 疗服务项目价格》 ,见附件)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 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医药价格改革基本原则
(一)总量控制,结构调整.取消城市公立医院药品加 成政策,由此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调整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劳 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加大政府投入、改革医保支付 方式、降低医院运行成本等予以补偿.
(二)动态调整,理顺比价.依据医疗成本、医院收入 和市场需求,建立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医 疗服务比价关系.
(三)分级定价,体现差异.根据医院等级、医师级别、 技术难度和市场需求等因素,实行医疗服务分级定价,拉开 价格差距,引导患者合理就医.
(四)综合施策,保持衔接.医药价格改革要与控制医 疗费用、完善医保政策、加大财政补偿力度等相关措施配套 实施,增强改革的整体性、系统性和协同性,确保群众整体 负担不增加.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要注重区域间衔接,保持价 格水平基本平衡.
二、合理调整医疗服务项目价格
(一)确定补偿比例.经省政府确定,省管公立医院取 消药品加成减少的合理收入,通过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补偿 90%,省财政补偿不低于 5%.
(二)优化价格结构.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 有降"的要求,重点提高诊疗、手术、护理、康复、中医等体 现医务人员技术劳务价值的项目价格,降低大型医用设备检 查治疗价格和检验项目价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
(三)增设修订部分项目.结合我省实际,对远程会诊 等部分项目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增设了一般传染病护理项 目. 按照国家规定,不再设立挂号费.方便门诊可按最高不超过
1 元的标准收取费用,目前已开设方便门诊的公立医院,不 得因取消药品加成停止已设立的方便门诊.
(四)调整儿科医疗服务价格.6 岁及以下儿童临床诊 断中有创活检和探查以及临床手术治疗,可在成人治疗基础 上加收 15%.
(五)明确价格管理形式. 《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所列 价格除诊查费、远程会诊费实行全省统一最高限价外,均为 基准价格.公立医院可在基准价格上浮不超过 10%、下浮不 限的幅度内自主确定服务价格.
三、执行范围及时间 执行范围包括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附属盛京医 院、附属第四医院、附属口腔医院,大连医科大学附属第一 医院、附属第二医院,辽宁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附属第二 医院、附属第三医院、附属第四医院,辽宁省人民医院,辽 宁省肿瘤医院,辽宁省金秋医院,辽宁省精神卫生中心,辽 宁省妇幼保健院,沈阳军区总医院,解放军第
202 医院,解 放军第
463 医院,辽宁省武警总队医院,辽宁电力中心医院 等20 所省管公立医院. 上述省管公立医院医药价格改革与所在地同步实施.
四、有关要求 公立医院要进一步强化医院内部管理,提高精细化管理 水平,降低运行成本,规范医疗行为,逐步降低药占比、耗 材占比等,控制医疗总费用和次均费用,有效控制医疗费用 不合理增长.全面落实价格公示、门诊和住院清单以及价格 投诉处理等各项制度, 提高医药价格透明度, 接受社会监督. 要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加强舆论宣传,解读医药价格改 革政策,合理引导社会预期,及时回应社会关切,为改革创 造良好环境.要继续执行对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农村五 保供养人员的医疗费用减免政策,保障社会稳定. 附件:辽宁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表
2017 年8月1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