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哎呦为公主坟 | 2019-10-25 |
第二条 适用围及对象 本守则适用围及於本公司之子公司、直接或间接捐助基??计超过百分之五十 之财团法人及其他具有实质控制能?之机构或法人等集团企业与组织. (以下简 称集团企业与组织) . 本守则所称本公司人员,系指本公司及集团企业与组织之董事、监察人、经理人、 受雇人、受任人及具有实质控制能?者(以下简称实质控制者). 第三条 不诚信?为 本守则所称不诚信?为,系指本公司人员於从事商业?为之过程中,不得直接或 间接提供、承诺、要求或收受任何不正当利益,或做出其他违反诚信、不法或违 背受托义务等不诚信?为,以求获得或维持利益(以下简称不诚信?为). 前项?为之对象,包括公职人员、参政候选人、政党或党职人员,以及任何公、 民营企业或机构及其董事(理事) 、监察人(监事) 、经理人、受雇人、实质控制 者或其他利害关系人. 第四条 利益态样 本守则所称利益,系指任何有价值之事物,包括任何形式或名义之?钱、馈赠、 佣?、职位、服务、优待、回扣等.但属正常社交礼俗,且系偶发而无影响特定 权利义务之虞时,不在此限. 第五条 专责单位 本公司指定董事长室为专责单位(以下简称本公司专责单位) ,隶属於董事会,办 理本守则之修订、执?、解释、谘询服务暨通报内容登录建档等相关作业及监督 执?,并必要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六条 禁止提供或收受不正当利益 本公司人员直接或间接提供、收受、承诺或要求第四条所规定之利益时,除有下 列各款情形外,应符合「上市上柜公司诚信经营守则」及本守则之规定,并依相 关程序办理后,始得为之:
一、 基於商务需要,於国内(外)访问、接待外宾、推动业务及沟通协调时,依 当地礼貌、惯例或习俗所为者.
二、 基於正常社交礼俗 、 商业目的或促进关系参加或邀请他人举办之正常社交活 动.
三、 因业务需要而邀请客户或受邀参加特定之商务活动、工厂参观等,且已明订 前开活动之费用负担方式、参加人数、住宿等级及期间等.
四、 参与公开举办且邀请一般民众参加之民俗节庆活动.
五、 主管之奖励、救助、慰问或慰劳等.
六、 提供或收受亲属或经常往来朋友以外之人?钱、财物或其他利益,或他人对 本公司人员之多数人为馈赠财物者 , 应依实际发生缘由或一般市场?情作为 ?额之判断.
七、 因订婚、结婚、生育、乔迁、就职、迁、退休、辞职、离职及本人、配偶 或直系亲属之伤病、死亡受赠之财物,应依实际发生缘由或一般风俗?情作 为?额之判断.
八、 其他符合公司规定者. 第七条 收受不正当利益之处理程序 本公司人员遇有他人直接或间接提供或承诺给予第四条所规定之利益时,除有前 条各款所订之情形外,应依下列程序办理:
一、 提供或承诺之人与其无职务上利害关系者,应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内,陈报其 直属主管,必要时并知会本公司专责单位.
二、 提供或承诺之人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者,应予退还或拒绝,并陈报其直属主 管及知会本公司专责单位;
无法退还时,应於收受之日起三日内,交本公司 专责单位处理. 前项所称与其职务有利害关系,系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 具有商业往来、指挥监督或费用补(奖)助等关系者.
二、 正在寻求、进?或已订立承揽、买卖或其他契约关系者.
三、 其他因本公司业务之决定、执?或不执?,将遭受有利或不利影响者. 本公司专责单位应视第一项利益之性质及价值,提出退还、付费收受、归公、转 赠慈善机构或其他适当建议,呈董事长核准后执?. 第八条 政治献?之处理程序 本公司秉持政治中立原则,不涉入政治活动,亦不对政党或参与政治活动之组 织或个人直接或间接提供捐献(以下简称政治献?) .惟?有影响公司经营之 重大事由而有提供政治献?之必要,应依下列规定办理,於陈报董事长核准并知 会本公司专责单位.其?额达新台币五十万元以上,应提报董事会通过后,始得 为之:
一、 应确认系符合政治献?收受者所在国家之政治献?相关法规 , 包括提供政治 献?之上限及形式等.
二、 决策应做成书面纪录.
三、 政治献?应依法规及会计相关处理程序予以入帐.
四、 提供政治献?时,应避免与政府相关单位从事商业往来、申请许可或办理其 他涉及公司利益之事项. 第九条 慈善捐赠或赞助之处理程序 本公司对於提供之慈善捐赠或赞助,应依下列规定办理,於陈报董事长核准并知 会公司专责单位.其?额达新台币一百万元以上,应提报董事会通过后,始得为 之:
一、 应符合营运所在地法令之规定.
二、 决策应做成书面纪录.
三、 慈善捐赠之对象应为慈善机构,不得为变相?贿.
四、 因赞助所能获得的回馈明确与合理 , 不得为本公司商业往来之对象或与本公 司人员有利益相关之人.
五、 慈善捐赠或赞助后,应确认?钱流向之用途与捐助目的相符. 第十条 禁止疏通费之处理程序
一、 本公司不得提供或承诺任何疏通费.
二、 本公司人员如因受威胁或恐吓而提供或承诺疏通费者 , 应纪录过程陈报直属 主管并通知本公司专责单位,本公司专责单位接获前项通知后应立即处理, 并检讨相关情事,以降低再次发生之风险.如发现涉有不法情事,并应立即 通报司法单位. 第十一条 利益回避 本公司董事、监察人、经理人及其他出席或列席董事会之利害关系人对董事会 所列议案,与其自身或其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关系者,应於当次董事会说明其利 害关系之重要内容,如有害於公司利益之虞时,不得加入讨论及表决,且讨论 及表决时应予回避,并不得代理其他董事?使其表决权.董事间亦应自律,不 得不当相互支援. 本公司人员於执?公司业务时,发现与其自身或其所代表之法人有利害冲突之 情形,或可能使其自身、配偶、父母、子女或与其有利害关系人获得不正当利 益之情形,应将相关情事同时陈报直属主管及本公司专责单位,直属主管应提 供适当指导. 本公司人员不得将公司资源使用於公司以外之商业活动,且不得因参与公司以 外之商业活动而影响其工作表现. 第十二条 对业务上获得之机密及商业敏感资料之保密规定
一、 本公司人员应确实遵守智慧财产相关法规及任职人员承诺书之有关竞业 禁止及保密条款之规定,不得泄?所知悉之公司营业秘密、商标、专利、 著作等智慧财产予他人,且不得探询或L集非职务相关之公司营业秘密、 商标、专利、著作等智慧财产.
二、 本公司人员应遵守证券交易法及防内线交易之管理办法之规定,不得利 用所知悉之未公开资讯从事内线交易,亦不得泄?予他人,以防止他人利 用该未公开资讯从事内线交易. 第十六条 保密协定 参与本公司合并、分割、收购及股份受让、重要备忘录、策??盟、其他业务 合作计画或重要契约之其他机构或人员,应与本公司签署保密协定,承诺不泄 ?其所知悉之本公司商业机密或其他重大资讯予他人,且非经本公司同意不得 使用该资讯. 第十七条 与供应商、客户及业务往来交易对象之规及处理程序
一、 建立商业关系前之诚信经营评估 本公司与他人建立商业关系前,应先?评估代理商、供应商、客户或其 他商业往来对象之合法性、诚信经营政策,以及是否曾涉有不诚信?为之 纪录,以确保其商业经营方式公平、透明且不会要求、提供或收受贿赂. 本公司进?前项评估时,可采?适当查核程序,就下列事项检视其商业往 来对象,以t解其诚信经营之?况: 1. 该企业之国别、营运所在地、组织结构、经营政策及付款地点. 2. 该企业是否有订定诚信经营政策及其执?情形. 3. 该企业营运所在地是否属於贪腐高风险之国家. 4. 该企业所营业务是否属贿赂高风险之?业. 5. 该企业长期经营?况及商誉. 6. 谘询其企业夥伴对该企业之意?. 7. 该企业是否曾涉有贿赂或非法政治献?等不诚信?为之纪录.
二、 与商业对象说明诚信经营政策 本公司人员於从事商业?为过程中,应向交易对象说明公司之诚信经营 政策与相关规定,并明确拒绝直接或间接提供、承诺、要求或收受任何 形式或名义之不正当利益.
三、 避免与涉有不诚信?为者交易 本公司人员应避免与涉有不诚信?为之代理商、供应商、客户或其他商业 往来对象从事商业交易,经发现业务往来或合作对象有不诚信?为者,应 立即停止与其商业往来,并将其列为拒绝往来对象,以落实公司之诚信 经营政策.
四、 契约明定诚信经营 本公司与他人签订契约时,应充分t解对方之诚信经营?况,并将遵守本 公司诚信经营政策纳入契约条款,於契约中至少应明订下列事项: 1. 任何一方知悉有人员违反禁止收受佣?、回扣或其他不正当利益之契约 条款时,应立即到说热嗽敝矸帧⑻峁⒊信怠⒁蠡蚴帐苤 式、?额或其他不正当利益告知他方,并提供相关证遗浜纤降 查.一方如因此而受有损害时,得向他方请求损害赔偿,并得自应给付 之契约价款中如数扣除. 2. 任何一方於商业活动如涉有不诚信?为之情事,他方得随时无条件终止 或解除契约. 3. 订定明确且合理之付款内容,包括付款地点、方式、需符合之相关税务 法规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