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无理的喜欢 2019-10-28
第 1页,共3页自贡市大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自大)食药监药罚〔2018〕E07 号 当事人:新民镇天元村卫生室 地址:大安区新民镇田园村(聚新路

67 号) 《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PDY00062651030412D6001 主要负责人:殷红 性别:女 职务:负责人 违法事实:

2018 年4月25 日,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单位开展日常监 督检查时,在你单位药房内发现有

1 瓶已开封的碳酸氢钠片,其 外包装上标示有:国药准字 H51021234,产品批号 160304,生产 日期

2016 年03 月13 日,有效期至

2018 年02 月,生产厂家: 四川德元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观 音阁,剩余半瓶.

上述药品涉嫌为超过有效期的药品,依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我局执法 人员依法采取了扣押措施.你单位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 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

(三)项的规 定,我局于

2018 年5月3日依法对你单位立案调查. 经查,截至我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使用的碳酸氢 钠片已超过有效期,但其周围还摆放有正常使用的药品,因此, 你单位使用劣药的违法事实成立. 相关证据: 第 2页,共3页《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复印件及主要负责人殷红的身份证 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拍摄的照片、扣押决定书、扣 押的药品实物等证据材料. 处罚依据和种类: 你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 法》第四十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

(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药品,按劣药论处:……

(三)超过有效期的;

……"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医疗 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 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 十四条"生产、销售劣药的,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药品和违法 所得,并处违法生产、销售药品货值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 款;

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或者撤销药品批准证明文 件、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 、 《药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医疗机 构制剂许可证》 ;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应 给予行政处罚.并结合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产品风险 性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裁量, 我局拟对你单位使用 劣药的行为处罚如下:

1、处以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共计5元.

2、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 我局于

2018 年5月17 日依法向你单位送达了 《行政处罚事 先告知书》[(自大)食药监药罚告〔2018〕E07 号],你单位在 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综上,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使用劣药的行为处罚如下:

1、处以违法使用药品货值金额二倍的罚款,共计5元.

2、没收违法使用的药品. 第 3页,共3页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 向自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或者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政府申请 行政复议, 也可以于

6 个月内依法向自贡市大安区人民法院提起 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 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自贡市大安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8 年6月18 日 本决定书已于 年月日时分收到. 当事人签字: 注:本文书一式三联,第一联存档,第二联交当事人,第三联必要时交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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