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黎文定 | 2019-10-25 |
200 万元(环保投资
20 万元),占地面积
2333 平方米,年加工生产生物质颗粒
8000 吨,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选址要 求.
一、同意该项目建设,本表可做为工程设计和环境管理的依据.
二、企业要严格落实好本表所确定的各项环保措施,同时要做好以下几个方 面:
1、 废气: ①原料入地下料仓、 筛选、 分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 经集气罩收集, 布袋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高的排气筒排放;
②颗粒物成型过程产生的颗粒物, 经自带沙克龙除尘器处理后,由15m 高排气筒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 标准》(GB16297-1996)表2二级标准及表
2 无组织排放监控浓度限值;
③原料 堆放、装卸过程产生的颗粒物,采取有效措施后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 放标准》(GB16297-1996)表2中颗粒物无组织排放标准.
2、废水:生活污水,厂区内泼洒抑尘;
修建 防渗旱厕,定期清掏用作农肥.
3、噪声:须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设置减震垫, 并采取建筑隔声等 措施,确保噪声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中2类标准要求.
4、固废:除尘器收集的颗粒物收集后回用于生产;
筛分的废料收集后外售;
厂区职工产生的生活垃圾收集后由环卫部门处理,不得外排.
三、项目建成后按《建设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环境保 护竣工自主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运行.
四、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
5 年内有效.项目建设性质、规模、地点、工艺及 污染防治措施等发生变动的,应重新报批环评审批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