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达达恰西瓜 | 2019-10-25 |
600331 证券简称: 宏达股份 公告编号: 临2019-001 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重大民事诉讼二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 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二审终审判决 ? 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 上诉人(原审第二被告) ? 涉案的金额:1,570,444,355.40 元及相关案件受理费 ? 是否会对上市公司损益产生负面影响: 二审判决结果对公司损益产生重 大负面影响,具体如下:
1、公司持有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金鼎锌业 )60%股权 无效,从2018 年起,金鼎锌业财务报表不再纳入公司合并财务报表范围. 其中,2018 年1-9 月公司合并报表已确认的对金鼎锌业投资收益金额 136,108,484.54 元,在2018 年年报中不能再确认为投资收益.
2、公司向金鼎锌业返还
2003 年至
2012 年获得的利润,对公司
2018 年 的净利润影响为-1,570,444,355.40 元.其中,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 496,342,200 元后,公司向金鼎锌业支付 1,074,102,155.4 元.
3、由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宏达集团 )和公司共同 负担一审受理费和保全费 6,093,294.02 元,由公司负担二审受理费 5,202,137.52 元.
4、公司持有金鼎锌业 60%股权,其中持有金鼎锌业 51%股权系公司于
2003 年至
2006 年通过向金鼎锌业增资人民币 49,634.22 万元取得,持有金 鼎锌业 9%股权系公司于
2009 年从宏达集团以人民币 92,873.52 万元作价受 让取得. 公司将针对金鼎锌业 9%股权转让事项, 及时与宏达集团进行有效协 商,依法合规维护公司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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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金鼎锌业外,公司主要有本部的磷化工资产、有色冶炼资产和对 四川信托有限公司等股权投资. ? 敬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诉讼基本情况 因合同纠纷,公司控股子公司金鼎锌业四家股东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 司、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云南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 云南铜业(集团)有限公司四原告起诉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 份有限公司(简称 宏达股份 或 公司 ) .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1月14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 《宏达股份涉及诉讼公 告》 (临2017-005) .
二、诉讼一审情况
2017 年9月30 日,公司收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6) 云民初
95 号) , 上述判决书称 云冶集团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 据,应予以支持 ,并对上述合同纠纷案做出一审判决,相关内容如下: 云冶集团等四原告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应予以支持. 依据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二条之规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判决如下:
一、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
2002 年9月7日签订的《关于联合开发兰坪铅锌矿的合作协议》 、2002 年11 月12 日签订的 《关于联合开发兰坪铅锌矿的框架协议》 、2003 年5月14 日签订的《开发兰坪 铅锌矿相关事项的议定书》 、及四原告与两被告
2003 年1月24 日签订的《云南 兰坪有色金属有限责任公司增资协议书》无效;
二、确认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持有云南金鼎 锌业有限公司 60%股权无效. 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 100%股权分别由云南冶金集 团股份有限公司持有 51%,怒江州国有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持有 20.7%,云南 省兰坪白族普米族自治县财政局持有 25.3%, 云南铜业 (集团) 有限公司持有 3%;
三、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 87,589,800 元后,四川宏达(集团)有 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赔偿
2003 年至
2008 年违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 165,513,552.6 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支付完毕之日的
3 银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具体如下:以54,099,327 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 年4月17 日开始起算;
以9,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8 年5月23 日开始起 算;
以5,560,471.8 元为本金基数,从2008 年8月14 日开始起算;
以15,853,753.8 为本金基数,从2009 年7月14 日开始起算,以上款项均按中国 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五年以上)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四、 扣除已经支付的增资款人民币 496,342,200 元后,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 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云南金鼎锌业有限公司赔偿 2003年至 2012年违 法获得的利润人民币 1,074,102,155.4 元及计算至前述资金支付完毕之日的银 行同期流动资金贷款利息,具体如下:以58,721,300 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 年2月13 日开始起算;
以3,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 年2月28 日开始起 算;
以5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 年3月16 日开始起算;
以1,000 万元为本 金基数,从2007 年4月19 日开始起算;
以8,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 年5月8日开始起算;
以1,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7 年5月23 日开始起算;
以5,971,553 元为本金基数, 从2007 年5月28 日开始起算;
以2,000 万为本金 基数,从2007 年5月30 日开始起算;
以19,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8 年5月23 日开始起算;
以4,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08 年8月14 日开始起算;
以281,509,340.2 元为本金基数,从2008 年12 月30 日开始起算;
以3,000 万 元为本金基数, 从2009 年3月24 日开始起算;
以89,837,938.2 元为本金基数, 从2009 年7月14 日开始起算;
以75,911,160 元为本金基数,从2010 年5月31 日开始起算;
以8,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11 年5月13 日开始起算;
以 上款项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五年以上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 清之日止.以2,000 万元为本金基数,从2011 年8月29 日开始起算;
以10,947,080 元为本金基数,从2011 年11 月23 日开始起算;
以33,868,056 元 为本金基数, 从2012 年6月27 日开始起算;
以上三笔款项均按中国人民银行发 布的同期同类(三至五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以2,335,728 元为本金基数,从2013 年10 月21 日开始起算,按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 类(一至三年期)贷款利率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五、四川宏达(集团)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 十五日内共同向云南冶金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等四原告支付后者因本案诉讼而支 付的律师费 4,934,150.57 元.
4 案件受理费 9,515,771.90 元,保全费 5,000 元,由被告四川宏达(集团) 有限公司和四川宏达股份有限公司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 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至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 各方当事人均服判决的, 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若负有义务的当事人未按 本判决确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若负有义务的当事 人不自动履行本判决, 享有权利的当事人可在本判决规定的履行期限届满后法律 规定的两年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内容详见公司于
2017 年10 月10 日在指定媒体披露的《宏达股份关于重大 诉讼一审判决结果的公告》 (临2017-057) .
三、二审上诉及开庭情况 收到判决书后,公司不服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 (2016)云 民初
95 号)的一审判决,经公司董事会同意,公司就该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 院,请求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一审判决,维护公司合法权益,保障全体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