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鱼饵虫 | 2019-10-27 |
一、案情简介
2016 年8月5日中午, 三明市环保局执法人员会同大田 县环保局突击检查了大田新岩水泥有限公司在线监控设施.
因在线监控站房上锁,执法人员联系企业管理人员立即到现 场配合检查.然而,企业管理人员却以种种借口迟迟不肯露 面,其行为令人生疑.苦等半小时后,执法人员认定企业拒 不配合检查,遂强行进入站房检查.经查,企业氮氧化物在 线监测主分析仪数据为 597mg/m
3 ,但上位机、数采仪的数据 却显示为 228.2mg/m
3 ,上传至环保部门的氮氧化物监控数据 还不到实测数据的一半,初步判定企业存在数据造假行为. 执法人员根据在线监控设施上位机电脑桌面上的一组 数字,破解了系统管理员登陆密码,从而进入电脑系统查阅 相关参数设置.这时,上位机电脑屏幕上的鼠标光标箭头在 现场未操作的情况下,突然在屏幕上不停地来回移动.凭经 验判断, 上位机已被远程操控, 有人正在篡改系统参数设置. 执法人员迅速进行全程录像,期间"氮氧化物模拟量电气上 限值"参数的设置值由 11.5 被缓慢下降调整至正常值 5,此 时上位机、数采仪和主分析仪表三者氮氧化物的数据也趋于
2 一致,约为 370mg/m
3 ,整个远程操控调整参数的过程大约持 续了
90 分钟.随后,该公司中控系统(DCS)工程师陈某才 姗姗来迟,到达检查现场配合执法.为进一步固定证据,执 法人员来到该公司的中控室,执法人员发现在 DCS 工程师陈 某所用的电脑上,有一个"CEMS7-1-"控制远程窗口,显然 这是陈某在调整监控参数后慌乱之中未来得及关闭的界面. 在一系列铁证前,陈某交待了整个违法事实.原来,8 月1日开始,企业因脱硝设施出现故障,喷氨压力不稳定, 导致氮氧化物出现超标现象.为使传输至环保部门的在线监 控数据稳定达标,企业擅自对氮氧化物"模拟量电气上限" 参数进行修改,将正常上限值
5 修改为 11.5,经过这样的修 改后,企业上传到环保部门的氮氧化物就变成实际测量值的 38%左右,从而实现表面上的"达标排放".
二、查处情况 大田新岩水泥有限公司外排烟气中氮氧化物的浓度为 597mg/m
3 ,属于超标排放,且擅自篡改系统参数设置,致使 在线监测数据严重失真,涉嫌伪造监测数据,具有明显的逃 避监管和主观恶意.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九十九条以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 案件暂行办法》第六条、《福建省人民法院、福建省人民检 察院、福建省公安厅、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印发〈关于办理环 境违法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会议纪要〉的通知》(闽环发
3 〔2015〕5 号)的规定,三明市环保局依法对该企业立案处 罚10 万元,并将相关责任人员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三、案件启示 本案中企业污染防治设施运行不正常,外排烟气中氮氧 化物浓度严重超标.为使上传到环保部门的监控数据达标, 企业擅自篡改氮氧化物模拟量电气上限参数.执法人员利用 午休时间突击检查,企业为防止在线监控数据造假违法行为 败露,在故意拖延时间的同时,加大喷氨量以降低氮氧化物 的排放浓度,并在中控室远程将篡改的参数还原.为避免上 传的数据在短时间内突变引发怀疑,参数还原过程采取在
1 个多小时内逐步调整到位的方式进行.说明企业在数据造假 和应对执法检查已经有一套"预案",对执法人员的突击检 查,一方面以管监控室钥匙的人员不在为由拖延时间,一方 面进行远程操控还原造假参数,自以为违法行为天衣无缝, 没料到执法人员会强行进入监控室,整个造假过程被全程录 像锁定作为证据.此案引发了一个执法人员能不能强行进入 监控室的问题,如果执法人员"温文尔雅"地等上一个多小 时,任凭企业消除造假痕迹,其实质是对企业违法行为的放 纵,也是执法人员的失职.在特殊情况下,执法人员要有敢 于担当的勇气,要有凭经验做出准确判断的敏锐,要有绝不 轻易放过企业违法线索的执著,当机立断,该承担责任的要 勇于承担责任,绝不让违法造假企业得以逃脱惩处.
4 案例二 莆田市城厢区华亭镇南湖村无名黑电镀 加工点环境污染犯罪案件
一、案情简介
2016 年9月9日上午, 福建省环保厅执法人员联合莆田 市环保局、城厢区环保局突击检查了一家隐藏在莆田市城厢 区华亭镇南湖村的黑电镀加工点.根据群众提供线索,执法 人员初步判定黑电镀加工点可能藏在一座毫不起眼的民宅 里.现场检查时该民宅大门紧闭,执法人员敲门无人回应, 通过对民宅外墙的排查,执法人员发现在围墙外有一根白色 的PVC 管正在排放黄色液体.在联系业主未果的情况下,执 法人员翻墙进入民房,发现民房内存在一个简易搭盖的电镀 车间,现场停放着一辆载有大量电镀原件的货车,还有
10 余袋电镀好的成品.车间内共有
2 个大镀槽、3 个小镀槽和
8 个存有电镀液的塑料桶,另有大量还未使用的原料,未配 套任何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地面漫流,最终通过 PVC 暗 管排入围墙外小沟,最终进入木兰溪主干流.经采样监测, 暗管排放口总锌浓度为 276mg/L,六价铬浓度为 68.4mg/L, 总铬浓度为 152mg/L,均超过了《电镀污染物排放标准》 (GB21900-2008) 表2所规定浓度限值
3 倍以上,涉嫌环境 污染犯罪.
5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 号)第一条第三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通知》 (闽环发〔2015〕5 号)等相关规定, 该黑电镀加工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环保部门已依法将该案 件移送公安机关侦办.
三、案件启示 此次行动,环保部门主动作为、迅速出击、严格执法, 属地政府积极配合,公安部门及时介入,有力地打击了环境 污染犯罪行为,对违法排污企业具有极大的震慑力.在案件 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发现当地群众对黑电镀造成污染的认 识还不足,对此类环境违法行为无法作出准确判断,没能及 时向环保部门举报,这些违法企业才能够长期存在,逍遥法 外. 新环保法和环境污染犯罪"两高"司法解释赋予环保部 门按日计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行政拘留和刑事司法移 送等手段,惩处力度大,对违法者震慑效应和对其他排污单 位的教育作用不可低估.但在日常执法过程中,也要同时注 重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提高民众的环保法律意识,让广
6 大群众在知法、守法的基础上,做到全民维法,真正让这些 违法的企业无法遁形.
7 案例三 厦门同安区非法小制革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一、案情简介 根据群众举报,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环保分局在同安区 洪塘镇御上山与下墩村交界处查处了一家非法小制革厂,该 小制革厂位于偏僻的废弃采石场,未办理任何环保手续,未 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现场检查时,该制革厂含铬废水未 经处理直接通过管道排入旁边废石窟,渗入地下,经采样监 测,排放废水总铬浓度 2.90mg/L、六价铬浓度 1.01mg/L, 涉嫌通过渗井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最高 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 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法释〔2013〕15 号)第一条第四项,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福建省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公安厅、 福建省环境保护厅印发的通知》 (闽环发〔2015〕5 号)等相关规定, 该企业环境违法行为涉嫌环境犯罪.同安环保分局当场对该 加工厂设施进行查封,并将该案依法移送厦门市公安局同安 分局侦办.
三、案件分析
8 1."严重污染环境"的认定.该小制革厂将含铬重金属 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到厂外废石窟内,通过土壤渗流地下, 应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2.主观故意性认定.从现场看,该小制革厂废水通过私 设管道排入旁边废石窟,可以推断企业主观认知为"明知", 具有主观故意,符合本项违法行为的主观认定, 3.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的认定.设备是指基本 具有特定实物形态和特定功能,可供人们长期使用的一套装 置,如车床、锅炉、水泵、汽轮机;
设施是指为某种需要而 建立的一个系统,如工程设施,军事设施.本案对该加工厂 的生产设备及配电设施进行查封,对象选择是准确的. 4.环保部门书面告知排污者妥善保管查封物的必要性. 本案中同安环保分局下达的查封决定书明确指出"查封设 施、 设备存放于该拆解场内, 你公司在此期间应当妥善保管, 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 设备"有其合理性.依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 押办法》第十六条"对就地查封的设施、设备,排污者应当 妥善保管,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 封的设施设备",该规定为宣告性条款,应作为环保部门在 实施查封扣押时必须履行的程序,目的是使违法者知晓擅自 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的行为,将面临更严厉的 惩罚,同时也是对环保部门尽职免责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