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2019-10-26
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独立意见 兰州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 独立董事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 独立意见 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 见》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 行为的通知》[2005]120号和《公司章程》等的有关规定,作为兰州 黄河企业股份有限公司的独立董事, 本着对公司及全体股东认真负责 和实事求是的精神,我们详细审阅了有关议案及相关资料,现对本公 司为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向兰州银行德隆支行 申请10000万元流动资金贷款提供期限为一年的连带责任担保事项发 表如下独立意见: 公司本次贷款担保是正常的、必要的经营管理行为.

本次贷款有 利于控股子公司兰州黄河 (金昌) 麦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 增加收益. 本次担保议案的审议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 、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 票上市规则》 、 《公司章程》等相关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规定,表决程序 合法有效. 兰州黄河(金昌)麦芽有限公司目前经营及资信状况良好,公司 在本次担保期内有能力对其经营管理风险进行控制, 并直接分享其经 营成果,本次担保不存在损害股东权益情形. 独立董事:万红波 周一虹 张新民 二零一三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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