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jingluoshutong | 2019-10-26 |
其中: 第5.0.
1、 5.0.1A、 5.0.
5、 5.0.
6、 5.0.
7、 6.2.
7、 6.5.
1、7.1.
3、8.0.
2、10.3.
2、12.0.
1、12.0.
2、12.0.3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经此次修改的原条文同 时废止. 局部修订的条文及具体内容,将在近期出版的《工程 建设标准化》刊物上登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关于发布国家关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的通知 建标[2001]68 号 根据我部《关于印发 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修 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由公安部会同有关部 门共同修订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经有关部门会审, 批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 50084―2001,自2001 年7月1日起施行.其中:3.0.
1、3.0.
2、4.1.
2、4.2.
1、4.2.
2、4.2.
5、 4.2.
6、4.2.
9、(
1、
3、4 款)4.2.
10、5.0.
1、5.0.
2、5.0.
3、 5.0.4(1 款)、5.0.
5、5.0.
6、5.0.
7、5.0.
8、5.0.
9、5.0.
10、 5.0.
11、6.1.
1、6.1.
3、6.2.
1、6.2.
5、6.2.
7、6.2.
8、6.3.
1、 6.3.
2、6.3.
3、6.5.
1、6.5.
2、7.1.
1、7.1.
2、7.1.
3、7.1.
4、 7.1.
5、7.1.
6、7.1.
8、7.1.
9、7.1.
10、7.1.
11、7.1.
12、 7.1.
13、7.1.
14、7.1.
15、8.0.
1、8.0.
2、8.0.
3、8.0.
6、 8.0.
7、8.0.
8、8.0.
9、9.1.
3、9.1.
4、9.1.
5、9.1.
6、9.1.
7、 9.1.
8、10.1.
1、10.1.
2、10.1.
3、10.2.
1、10.2.
3、10.2.
4、 10.3.
1、10.3.
3、10.4.
1、10.4.
2、11.0.
1、11.0.
2、11.0.
3、 11.0.
4、11.0.5 为强制性条文,必须执行.原国家标准《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J 84―85)同时废止. 本规范由公安部负责管理,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具 体解释工作,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 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二一年四月五日 前言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 1995~1996 年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制订 修订计划的通知》(建标[1996]4 号)的要求,本规范由公安部天津消 防科学研究所会同北京市消防局、上海市消防局、四川省消防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大连市消防局、深圳市消防局、建设 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天津大学、 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等单位共同修订. 本规范的修订, 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的方针, 和 预防为主、 防消结合 的消防工作方针,在总结我国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科研 成果、 设计和使用现状的基础上, 广泛征求了国内有关科研、 设计、 生产、消防监督、高校等部门的意见,同时参考了国际标准化组织 和美国、英国等发达国家的相关标准,最后经有关部门共同审查定 稿. 本规范修订本,共分十一章和四个附录.内容包括:总则、术 语符号、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选型、设计基本参数、系统 组件、喷头布置、管道、水力计算、供水、操作与控制等. 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包括: 1.按设计系统的工作步骤重新编排了章节顺序;
2.充实了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系统与组件选型、设计基本 参数、喷头布置、管道及供水设施的配置等相关章节的技术内容;
3.补充了新型系统和新型洒水喷头及各类仓库设置该系统的技 术要求;
4.特别强调合理的系统选型和配置,对保证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整体性能的重要作用. 本规范具体解释工作由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负责(地址: 天津市南开区卫津南路
110 号 邮政编码 300381). 本规范的主编单位、参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 主编单位:公安部天津消防科学研究所 参编单位:北京市消防局 上海市消防局 四川省消防局 公安部四川消防科学研究所 大连市消防局 深圳市消防局 建设部建筑设计院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化工部第一设计院 天津大学 深圳市捷星消防工程公司 主要起草人:韩占先 何以申 王万钢 韩磊马恒赵克伟 曾杰陈正昌 刘淑金 张兴权 刘跃红 刘国祝 章崇伦 黄建跃 于志成 万雪松 孔祥徵 目次1总则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2.2 符号3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 4.1 一般规定 4.2 系统选型
5 设计基本参数
6 系统组件 6.1 喷头6.2 报警阀组 6.3 水流指示器 6.4 压力开关 6.5 末端试水装置
7 喷头布置 7.1 一般规定 7.2 喷头与障碍物的距离
8 管道9水力计算 9.1 系统的设计流量 9.2 管道水力计算 9.3 减压措施
10 供水10.1 一般规定 10.2 水泵10.3 消防水箱 10.4 水泵接合器
11 操作与控制
12 局部应用系统 附录 A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举例 附录 B 塑料、橡胶的分类举例 附录 C 当量长度表 附录 D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1 总则1.0.1 为了正确、合理地设计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人身和财产 安全,制订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的民用与工业建筑中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本规范不适用于火药、炸药、弹药、火工品工厂、核电站及飞 机库等特殊功能建筑中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 1.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密切结合保护对象的功能和火 灾特点,积极采用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做到安全可靠、技术 先进、经济合理. 1.0.4 设计采用的系统组件,必须符合国家现行的相关标准,并经 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 1.0.5 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变更用途时,应校核原有系 统的适用性.当不适应时,应按本规范重新设计. 1.0.6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 现行的相关强制性标准.
2 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2.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sprinkler systems 由洒水喷头、 报警阀组、 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 等组件,以及管道、供水设施组成,并能在发生火灾时喷水的自动 灭火系统. 2.1.2 闭式系统 close-type sprinkler system 采用闭式洒水喷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湿式系统 wet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水的闭式系统.
2 干式系统 dry pipe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充满用于启动系统的有压气体的闭式 系统.
3 预作用系统 preaction system 准工作状态时配水管道内不充水,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 启雨淋报警阀后,转换为湿式系统的闭式系统.
4 重复启闭预作用系统 recycling preaction system 能在扑灭火灾后自动关阀、 复燃时再次开阀喷水的预作用系统. 2.1.3 雨淋系统 deluge system 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传动管控制,自动开启雨淋报警阀和启 动供水泵后,向开式洒水喷头供水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亦称开式 系统. 2.1.4 水幕系统 drencher systems 由开式洒水喷头或水幕喷头、和雨淋报警阀组或感温雨淋阀, 以及水流报警装置(水流指示器或压力开关)等组成,用于挡烟阻火 和冷却分隔物的喷水系统.
1 防火分隔水幕 water curtain for fire compartment 密集喷洒形成水墙或水帘的水幕.
2 防护冷却水幕 drencher for cooling protection 冷却防火卷帘等分隔物的水幕. 2.1.5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 combined sprinkler-foam system 配置供给泡沫混合液的设备后,组成既可喷水又可喷泡沫的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 2.1.6 作用面积 area of sprinklers operation 一次火灾中系统按喷水强度保护的最大面积. 2.1.7 标准喷头 standard sprinkler 流量系数 K=80 的洒水喷头. 2.1.8 响应时间指数(RTI) response time index 闭式喷头的热敏性能指标. 2.1.9 快速响应喷头 fast response sprinkler 响应时间指数RTI≤50(m・s)P 0.5 P的闭式洒水喷头. 2.1.10 边墙型扩展覆盖喷头 extended coverage sidewall sprinkler 流量系数 K=115 的边墙型快速响应喷头. U2.1.11U 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 early suppression fast response sprinkler(ESFR) 响应时间指数RTI≤28±8(m・s)P 0.5 P ,用于保护高堆垛与高货 架仓库的大流量特种洒水喷头. 2.1.12 一只喷头的保护面积 area of one sprinkler operation 同一根配水支管上相邻喷头的距离与相邻配水支管之间距离的 乘积. 2.1.13 配水干管 feed mains 报警阀后向配水管供水的管道. 2.1.14 配水管 cross mains 向配水支管供水的管道. 2.1.15 配水支管 branch lines 直接或通过短立管向喷头供水的管道. 2.1.16 配水管道 system pipes 配水干管、配水管及配水支管的总称. 2.1.17 短立管 sprig-up 连接喷头与配水支管的立管. 2.1.18 信号阀 signal valve 具有输出启闭状态信号功能的阀门. 2.2 符号a―― 喷头与障碍物的水平间距 b ―― 喷头溅水盘与障碍物底面的垂直间距 c ―― 障碍物横截面的一个边长 d ―― 管道外径 dB gB ―― 节流管的计算内径 dB jB ―― 管道的计算内径 dB kB ―― 减压孔板的孔口直径 e ―― 障碍物横截面的另一个边长 f ―― 喷头溅水盘与不到顶隔墙顶面的垂直间距 g ―― 重力加速度 h ―― 系统管道沿程和局部的水头损失 H ―― 水泵扬程或系统入口的供水压力 HB gB ―― 节流管的水头损失 HB kB ―― 减压孔板的水头损失 i ―― 每米管道的水头损失 k ―― 喷头流量系数 L ―― 节流管的长度 n ――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的喷头数 P ―― 喷头工作压力 PB 0B ―― 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 q ―― 喷头流量 qB iB ―― 最不利点处作用面积内各喷头节点的流量 QB sB ―― 系统设计流量 V ――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VB gB ―― 节流管内水的平均流速 VB kB ―― 减压孔板后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 Z ―― 最不利点处喷头与消防水池最低水位或系统入口 管水平中心线之间的高程差 ζ ―― 节流管中渐缩管与渐扩管的局部阻力系数之和 ξ ―― 减压孔板的局部阻力系数
3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 U3.0.1U 设置场所火灾危险等级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轻危险级
2 中危险级 Ⅰ级 Ⅱ级
3 严重危险级 Ⅰ级 Ⅱ级
4 仓库危险级 Ⅰ级 Ⅱ级 Ⅲ级U3.0.2U 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用途、容纳物品的火灾 荷载及室内空间条件等因素,在分析火灾特点和热气流驱动喷头开 放及喷水到位的难易程度后确定.举例见本规范附录A. 3.0.3 当建筑物内各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及灭火难度存在较大差异 时,宜按各场所的实际情况确定系统选型与火灾危险等级.
4 系统选型4.1 一般规定4.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在人员密集、不易疏散、外部增援灭火 与救生较困难的性质重要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中设置. U4.1.2U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适用于存在较多下列物品的场所:
1 遇水发生爆炸或加速燃烧的物品;
2 遇水发生剧烈化学反应或产生有毒有害物质的物品;
3 洒水将导致喷溅或沸溢的液体. 4.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应根据设置场所的火灾特点 或环境条件确定,露天场所不宜采用闭式系统. 4.1.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闭式喷头或启动系统的火灾探测器,应能有效探测初期火 灾;
2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在开放一只喷头后自动启动,预作用 系统、雨淋系统应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后自动启动;
3 作用面积内开放的喷头,应在规定时间内按设计选定的强度 持续喷水;
4 喷头洒水时,应均匀分布,且不应受阻挡. 4.2 系统选型U4.2.1U 环境温度不低于 4℃,且不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U4.2.2U 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4.2.3 具有下列要求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1 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管道漏水;
2 严禁系统误喷;
3 替代干式系统. 4.2.4 灭火后必须及时停止喷水的场所,应采用重复启闭预作用系 统. U4.2.5U 具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应采用雨淋系统:
1 火灾的水平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放不能及时使喷水有 效覆盖着火区域;
2 室内净空高度超过本规范 6.1.1 条的规定,且必须迅速扑救 初期火灾;
3 严重危险级Ⅱ级. 4.2.6 U符合本规范 5.0.6 规定条件的仓库,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时,宜采用快速响应早期抑制喷头,并宜采用湿式系统.U 4.2.7 存在较多易燃液体的场所,宜按下列方式之一采用自动喷水 ―泡沫联用系统:
1 采用泡沫灭火剂强化闭式系统性能;
2 雨淋系统前期喷水控火,后期喷泡沫强化灭火效能;
3 雨淋系统前期喷泡沫灭火,后期喷水冷却防止复燃;
系统中泡沫灭火剂的选型、储存及相关设备的配置,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92 的规 定. 4.2.8 建筑物中保护局部场所的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雨淋系统、 自动喷水―泡沫联用系统,可串联接入同一建筑物内湿式系统,并 应与其配水干管连接. U4.2.9U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1 应设有洒水喷头、水流指示器、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等组件 和末端试水装置,以及管道、供水设施;
2 控制管道静压的区段宜分区供水或设减压阀,控制管道动压 的区段宜设减压孔板或节流管;
3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4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 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 U4.2.10U 防护冷却水幕应直接将水喷向被保护对象;
防火分隔水幕不 宜用于尺寸超过 15m(宽)*8m(高)的开口(舞台口除外).
5 设计基本参数 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 的 规定. U表5.0.1 民用建筑和工业厂房的系统设计参UU数U 火灾危险等级 U净空高度 U(m)U 喷水强度 (L/minqmP
2 P) 作用面积 (mP
2 P) 轻危险级
4 Ⅰ级6中危险级 Ⅱ级8160 Ⅰ级12 严重危险级 Ⅱ级U≤8U
16 260 注:系统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不应低于 0.05MPa. U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湿式 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不应低于表 5.0.1A的规定. U表5.0.1A 非仓库类高大净空场所的系统设计基本参UU数U 适用场所 净空高度 (m) 喷水强度 (L/minqmP
2 P) 作用面积 (mP
2 P) 喷头 选型 喷头最 大间距 (m) 中庭、影剧院、音乐厅、 单一功能体育馆等 8~12
6 260 K=80 会展中心、 多功能体育馆、 自选商场等 8~12
12 300 K=115
3 注:1 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 7.1.3 的规定.
2 最大储物高度超过 3.5m的自选商场应按 16L/minqmP
2 P确定喷水强度.
3 表中 ~ 两侧的数据,左侧为 大于 、右侧为 不大于 . U5.0.2U 仅在走道设置单排喷头的闭式系统,其作用面积应按最大 疏散距离所对应的走道面积确定. 5.0.3 装设网格、栅板类通透性吊顶的场所,系统的喷水强度应 按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的 1.3 倍确定. 5.0.4 干式系统与雨淋系统的作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 5.0.1 规定值的 1.3 倍 确定.
2 雨淋系统中每个雨淋阀控制的喷水面积不宜大于本规范表 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