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f19970615123fa | 2019-10-29 |
主要噪声源设备须落实减振降噪措施;
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工艺废气须经收 集并净化处理后引至所在楼高空达标排放,须严格落实粉尘收集及除尘措 施,喷漆工序须设立于独立密闭车间内;
水帘柜废水循环使用不外排;
工 业固废须妥善处置,须规范设立危险废物暂贮场所并与有处理资质单位签 订处置协议.今后须服从城市规划需要,若因环境管理需要须无条件停业 整治或搬迁.项目须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验收. 执行标准: 1.噪声排放执行《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 (GB12348-2008) 2类/4类功能区排放限值要求;
2.粉尘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 二级标准浓度限值;
总VOCS排放执行《家具制造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 放标准》 (DB44/814-2010)第二时段最高允许排放限值要求(总VOCS总量 控制指标为0.005吨/年). 公章经办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