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旋风 | 2019-10-2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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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 〕9 2号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大气环境信用评价计分办法的通知 各县 ( 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大对环保领域违法失信行为的打击力度,结合实 际情况,市政府组织相关单位对 《 郑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对 环境保 护领域违法失信行为实施联合惩戒的通知》 ( 郑政办〔2018〕5 8号)的相关内容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印发,自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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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年9月1 5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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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8年1 0月1 1日―1―郑州市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价计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工业企业环境保护管理工作,引导和 促进企业主动履行社会责任和污染防治责任,诚信守法经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 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环保法律法规及 《 国 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 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 国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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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6 〕3 3号)等文件精神,按照 依法依规、严管严惩,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的原则,制定 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郑州市范围内工业企业和个人环保 信用信息的归集、评定、奖励与惩戒. 第三条 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价坚持 公平、公开、公正 、 社会监督与行政监管相结合 、 定期评价与动态更新相结合 的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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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信用评价内容及评分标准 第四条 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价包括企业污染防治信 息、环境管理信息等指标,以现场监管执法检查结果为准,具体 项目和评分标准见附件. 第五条 各级环保部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的环境违法违规 行为 ( 附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后上传至郑州市大气环境信用评 价管理平台,按照诚信记分标准进行评分. 第六条 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价记分按照百分制进行, 记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 2月3 1日,记分满一周期,扣分情 况自动清零,不转入下一周期. 第七条 环境监管信用评价基准分为1
0 0分.评价得分在
9 0分(含)以上的为环保诚信单位;
8 0分(含)―9 0分的为环 保信用良好单位;
6 0分(含)―8 0分的为环保信用警示单位;
6 0分以下的为环保失信单位.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八条 郑州市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分结果在市环保局 网站公开,同步推送至郑州市大气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在 信用郑州 网站予以公示. 第九条 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分结果作为对其实行守信激 ―
3 ― 励、失信惩戒的依据,连续两年评分为1
0 0分以上,且年度内没 有失信记录的企业列为 红名单 单位,实施联合激励措施: ( 一)对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 口许可证以及其他行政许可申请事项,予以积极支持;
( 二)优先安排环保专项资金或者其他资金补助;
( 三)新建项目需要新增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时, 纳入调剂顺序并予以优先安排;
( 四)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予以积极的信贷支持;
( 五)建议保险机构予以优惠的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 六)将环保诚信企业名单推荐给有关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 门、有关工会组织、有关行业协会以及其他有关机构,并建议授 予环保诚信企业及其负责人有关荣誉称号;
( 七)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激励性措施. 第十条 对被评定分值低于8 0分的环保信用警示的企业, 市、县两级环境监察部门将其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提高监督 检测抽查频次,按照规定加强监督、监测、监控管理.对工业企 业信用评分扣减到8 0分时,由环境监管部门对失信单位实施警 示,对其下达书面告诫通知;
扣减到7 0分时,对失信单位实施 约谈;
对评定结果低于6 0分的企业,列入环保信用 黑名单 , 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推送至 信用郑州 网站, 按照规定组织市信用建设成员单位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一条 对评分低于6 0分,被列为 黑名单 的失信企 ―
4 ― 业,各相关部门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 一)企业 黑名单 信息在市环保局网站进行公示不少于 三个月,公示期内责令其向社会公布改善环境行为的计划或者承 诺,按季度向实施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和直接对该企业实施日常环 境监管的环保部门,书面报告企业环境信用评价中发现问题的整 改情况;
期限内未整改完成的公示期向后顺延,直至信用修复为 止. ( 二)加大执法监察频次;
暂停各类环保专项资金补助;
( 三)组织有关评优评奖活动中,不得授予其有关荣誉称号;
( 四)建议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其审慎授信,在其环境信用等 级提升之前,不予新增贷款,并视情况逐步压缩贷款,直至退出 贷款;
( 五)建议保险机构提高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费率;
( 六)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二条 对列入 黑名单 失信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 负责人和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实施下列惩戒措施: ( 一)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属于国有企业的,视情 节轻重,报有关部门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对企业负责人进行调整;
( 二)失信生产经营单位相关负责人,不应推荐其为人大代 表候选人、政协委员人选;
( 三)对失信生产经营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直接 责任人,不得参与选道德模范、五一劳动奖章等荣誉称号的评 ―
5 ― 选,在各类评先表彰中实施 一票否决 ;
( 四)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其他惩戒性措施. 第十三条 对失信单位其他联合惩戒的实施,依照 《 关于对 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 作备忘录》( 发改财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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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 0号)规定执行.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四条 信用修复是指失信主体在失信信息披露期限内, 主动纠正其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后,按照一定条件,经 规定程序,获准撤销失信记录或缩短失信记录使用期限,重建信 用的过程. 第十五条 失信主体的失信行为涉及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 信用修复: ( 一)距离上一次信用修复时间不到1年的;
( 二)3年内信用修复累计满2次的;
( 三)失信主体拒不纠正相关失信行为或者无故不参加约谈、 约谈事项不落实,经督促后仍不履行的;
( 四)国家、省、市等其他相关单位依法依规认为存在不能 实施信用修复的其他失信行为. 第十六条 信用修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 一)失信信息公示或者查询期限最短不少于3个月,自失 ―
6 ― 信行为披露之日起计算;
( 二)违法失信行为已接受行政处罚,并得到有效整改;
( 三)提交 《 信用承诺书》 ,作出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章的信 用承诺,并通过市环保局网站和信用郑州网站向社会公开;
( 四)信用修复主体可通过参与应急抢险、防汛、环保、志 愿服务、社会公益活动、慈善募捐及获得市级以上表彰等方式修 复信用;
( 五)国家和省、市规定可以信用修复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 企业环保信用修复的申请程序: ( 一)提出申请.企业向市环保局提交环保信用修复申请书 及整改报告等证明材料;
( 二)信用承诺.失信主体在申请时,应作出信用承诺;
( 三)受理申请.市环保局根据申请人实际情况,作出是否 同意受理决定;
( 四)参加培训.失信主体参加信用修复专题培训. ( 五)作出修复意见.市环保局根据申请人整改情况及管理 要求,提出修复意见,报市政府研究同意后修复;
( 六)公示.同意修复的,在市环保局网站和 信用郑州 网站上同时公示,公示期限为5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有法人或 自然人提出异议的,市环保局重新审定申请人失信行为及评估整 改情况作出修复意见;
( 七)数据处理.公示期无异议的,公示结束后,市环保局 ―
7 ― 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更新.
第五章 附则第十八条 各级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在工业企业环境违法行为 信用评价工作中,不得有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附件:郑州市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价量化计分办法 ( 试行) ―
8 ― 附件郑州市工业企业环境监管信用评价量化 计分办法 (试行) 序号违法 类型 违法行为加扣分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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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建设项目类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 评价的;
-5分 建设单位建设过程中未按照环评审批决定的环保措施实施的;
-1 0分 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保设施未建成、未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建 设项目投入生产使用的;
-1 0分 环保验收中弄虚作假的;
-1 0分 建设单位未依法向社会公开环境保护设施验收报告的;
-5分678910111213141516污染防治类大气 ( 包括 VO C s ) 、水、噪声、固废污染物处理设不正常使用或 擅自拆除、闲置、关闭的;
-1 0分 大气 ( 包括 VO C s ) 、水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的;
-5分 大气 ( 包括 VO C s )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的;
-5分 大气 ( 包括 VO C s ) 、水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未按规定安装、联网 并保证正常运行的;
-5分 污染物排放监测设施弄虚作假的;
-2 0分 造成大气、水、固废污染事故的;
-1 0分 在饮用水源地禁止建设区内违法建设的;
-1 0分 未按要求采取 三防 措施造成的;
-5分 未按规定输送或存贮含有毒废水、含病原体污水或其他废弃物的;
-5分 未按规定向水体排放或堆放污染物的;
-5分 拒绝污染防治工作监督检查的;
-1 0分―9―171819应急管控类未落实重污染天气管控措施的;
-1 0分 未按照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实施减产、限产、停产的;
-1 0分 未按要求实施错峰生产的;
-1 0分20散乱污类 属于环保部确定的 散乱污 企业 -4 5分―01―郑州市施工扬尘监管信用评价计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施工扬尘治理工作,强化施工工地扬 尘污染治理主体责任,营造诚实守信的市场环境,完善失信联合 惩戒机制,保证全市施工工地扬尘污染治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根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 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及 《 关于对环境保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 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 发改财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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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0号)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施工作业的单 位和个人,包括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等有关企业及相 关从业人员. 第三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及从业人员个人信 用评价计分按照百分制进行,计分周期为每年1月1日至1 2月31日,计分满一周期,扣分情况自动清零,不转入下一周期. 第四条 郑州市城市管理局对郑州市大气环境信用评价管理 平台施工扬尘监管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
1 1 ― 各县 ( 市、区) 、开发区相关单位应加强对辖区内施工工地 扬尘污染防控工作的监管,建立长效机制,及时协调、解决扬尘 治理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各级监管部门应加大施工扬尘污染行为的查处,对存在的重 大问题应实行加重扣分.
第二章 信用信息采集 第五条 各级各类行业主管部门等发现的各类施工工地存在 的扬尘污染违法违规行为 ( 附相关证明材料)应及时上传至郑州 市大气环境信用评价管理平台,由相关执法部门审核后按照 《 郑 州市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信用评价计分标准》同时对建设单位、施 工企业、监理企业等有关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进行信用扣分或加 分. 第六条 各部门要认真审核项目各项信息,保证录入信息的 真实性与完整性,同时对上传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负责.
第三章 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第七条 施工工地依照 《 郑州市施工扬尘污染治理信用评价 计分标准》进行计分的基础上,依据评分结果进行如下处理: ( 一)施工工地信用评价计分低于8 0分时,对该工地项目负 ―
2 1 ― 责人、经理、总监下达红牌警示告知;
( 二)施工工地诚信评价计分低于7 0分时,对该项目项目负 责人、经理、总监进行约谈;
( 三)施工工地诚信评价计分低于6 0分时,对该项目项目负 责人、经理、总监记入郑州市环境保护领域失信 黑名单 . 第八条 建设单位、施工企业、监理企业在 《 郑州市施工扬 尘污染治理信用评价计分标准》进行计分的基础上,依据评分结 果进行如下处理: ( 一)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评价计分低于8 0分时,对该企业 及法定代表人下达红牌警示告知;
( 二)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评价计分低于7 0分时,对该企业 及法定代表人进行约谈;
( 三)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评价计分低于6 0分时,对该企业 及法定代表人记入郑州市环境保护领域失信 黑名单 . 第九条 对于纳入郑州市环境保护领域失信 黑名单 的企 业和个人,同步推送至 信用郑州 网站,依照 《 关于对环境保 护领域失信生产经营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开展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 录》 ( 发改财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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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8 0号)规定和 失信惩戒 的原则, 由相关部门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 施工工地开工两个月后,诚信评价评分为满分的, 在橙色及以下重污染天气预警管控和 封土行动 期间,经批准 可进行含土石方类的施工作业.在管控和 封土行动 期间,被―31―督查发现存在扬尘污染问题时,应立即终止此项奖励.
第四章 信用修复 第十一条 进入 黑名单 的企业和个人向郑州市城市管理 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符合以下条件中两项及以上 的,报请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移出 黑名单 : ( 一)信用修复主体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