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 公司控股子公司向关联方借款的独立意见 根据《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我们作为公司的独立董事,对公司控股子公司威海广泰 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泰环保" )向关联方威海昊正机械 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昊正机械" )借款的关联交易事项进行了 认真负责的核查并予以事前认可,经认真审核后发表独立意见如下: 上述关联交易是为了满足公司控股子公司广泰环保的流动资金 需求, 支持广泰环保的持续稳定发展.
关联交易遵循了"公平、 公正、 公允"的原则,决策程序合法.经过交易双方充分协商,广泰环保本 次借款无需向关联方支付资金占用费,资金成本低于市场价格,未有 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利益的情形.不支付关联方利 息将增加公司当期利润,但因借款金额不大,资金占用费较小,对公 司报告期内的经营业绩不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独立董事签字: 李耀忠: 陈伟忠: 徐旭青: 权玉华:
2010 年12 月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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