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紫甘兰 | 2019-10-30 |
600766 600766
600766 编编编编号号号号: : : :20
20 20
2011 11
11 11― ― ― ―0
0 0
02 2
2 28
8 8
8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诉讼进展情况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2011 年8月4日,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与山东云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云门药业)就借款纠纷案达成和解, 具体情况如下:
一、本公司与云门药业的诉讼基本情况 本公司与云门药业借款纠纷一案已经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以(2004)烟民 二初字第
211 号民事判决结案,判令云门药业返还本公司人民币
300 万元,案件 受理费
25010 元、保全费
15520 元由云门药业承担.判决生效后,云门药业因经 营困难,一直未偿还欠本公司的款项.2005 年2月22 日,本公司收到烟台市中 级人民法院案件执行情况告知函(2005)烟执字第
21 号,被告知云门药业的资 产均已被抵押或查封.以后年度,虽经本公司多次向云门药业催讨欠款,但均未 有进展.
二、本公司与云门药业的债务和解情况
2011 年云门药业根据省及鲁信投资集团公司的统一布署决定改制重组,云 门药业委托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基于其与本公司欠款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 的(2004)烟民二初字第
211 号民事判决与本公司进行和解谈判,了结其与本公 司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
2011 年8月4日,本公司与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达成《委托和解协议》 ,协 议主要内容为:
1、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受云门药业的委托,一次性支付本公司人民币捌拾 万元,本公司放弃对其他本金、案件受理费、保全费及相关利益的追偿,了结云 门药业与本公司之间的债务纠纷.
2、本协议生效后两日内,山东天乙律师事务所根据委托协议将上述捌拾万 元汇入本公司指定帐户.
3、本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本公司与云门药业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即已清 结,双方再无纠葛.
4、本公司收到上述款项后五日内向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本案的执行终 结.
三、其他尚未披露的诉讼、仲裁事项 截至本次公告前, 本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没有尚未披露的小额诉讼、 仲裁事项. 本公司 (包括控股子公司在内) 没有应披露而未披露的其他诉讼、 仲裁事项.
四、本次公告的诉讼、仲裁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
2004 年,本公司对应收山东云门药业有限责任公司的
300 万元款项全额计 提了坏帐准备.2006 年,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本公司对该笔应收款予以核 销. 本次债务和解将对本公司当期利润产生影响,对期后利润没有影响. 烟台园城企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1 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