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施信荣 | 2019-10-31 |
II
1 适用范围.1
1 5
6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2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2
5 水污染物监测要求.
6 实施与监督 I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 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 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等法律、法规 和《国务院关于编制全国主体功能区规划的意见》 ,保护环境,防治污染,促进畜禽养殖场 污染治理技术的进步,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对《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2001)的修订. 本标准首次发布于
2001 年,原标准起草单位为农业部环境保护科研监测所、天津市畜 牧局、上海市畜牧办公室、上海市农业科学院环境科学研究所.本次为第一次修订. 此次修订主要内容:
1、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规范水污染物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 的排放行为,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
2、为促进地区经济与环境协调发展,推动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的转变,引 导畜禽养殖场污染治理技术的发展方向,本标准规定了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3、调整了标准适用范围,取消了按养殖规模区分排放控制要求的规定,增加了控制排 放的污染项目,提高了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规定了畜禽养殖场水污染物监控要求和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本标准中的污染物排放浓度均为质量浓度. 畜禽养殖场排放大气污染物(含恶臭污染物) 、环境噪声适用相应的国家污染物排放标 准,产生固体废物的鉴别、处理和处置适用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8596-2001)废止. 地方省级人民政府对本标准未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 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对 本标准已作规定的污染物项目,可以制定严于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组织制订.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轻工业清洁生产中心. 本标准环境保护部 20年月日批准. 本标准自 20年月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环境保护部解释. II 畜禽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畜禽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监测和监控要求, 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等相关规定.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和新建畜禽养殖场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于法律允许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新设立污染源的选址和特殊保护区域内现有 污染源的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适用于畜禽养殖场直接或间接向其法定边界外排 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内容引用了下列文件中的条款. 凡是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有效版本适用于 本标准. GB/T 6920-1986 GB/T 7472-1987 GB/T 7475-1987 GB/T 11893-1989 GB/T 11894-1989 GB/T 11901-1989 GB/T 11903-1989 GB/T 11914-1989 HJ/T 86-2002 HJ/T 195-2005 HJ/T 199-2005 HJ/T 347-2007 HJ/T 399-2007 HJ 485-2009 HJ 486-2009 HJ 505-2009 HJ 535-2009 HJ 536-2009 HJ 537-2009 HJ -20 水质 pH 值的测定 玻璃电极法 水质 锌的测定 双硫腙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锌、铅、镉的测定 原子吸收分光光谱法 水质 总磷的测定 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碱性过硫酸钾消解分光光度法 水质 悬浮物的测定 重量法 水质 色度的测定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重铬酸盐法 水质 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微生物传感器快速测定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总氮的测定 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水质 粪大肠菌群数的测定 多管发酵法和滤膜法(试行) 水质 化学需氧量的测定 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的测定 二乙基二硫代氨基甲酸钠分光光度法 水质 铜的测定 2,9-二甲基-1,10 菲萝啉分光光度法 水质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的测定 稀释与接种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水质 氨氮的测定 蒸馏-中和滴定法 水质 蛔虫卵的测定 沉淀集卵法(制订中)
1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28 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 第39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干清粪工艺 指畜禽排放的粪便一经产生便通过机械或人工收集、清除,尿液、残余粪便及冲洗水则 从排污道排出的清粪方式. 3.2 水冲粪工艺 指畜禽排放的粪、尿和污水混合进入粪沟,每天数次放水冲洗,粪水顺粪沟流入粪便主 干沟后排出的清粪工艺. 3.3 现有养殖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畜禽养殖场. 3.4 新建养殖场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 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 改建和扩建的畜禽养殖场建 设项目. 3.5 排水量 指养殖场向法定边界以外排放的废水的量, 包括与畜禽养殖有直接或间接关系的各种外 排废水(含养殖场生活污水、冷却废水、养殖场锅炉和电站废水等) . 3.6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指用于核定水污染物排放浓度而规定的单位畜禽的废水排放量上限值. 3.7 公共污水处理系统 指通过纳污管道等方式收集废水,为两家以上排污单位提供废水处理服务并且排水能 够达到相关排放标准要求的企业或机构,包括各种规模和类型的城镇污水处理厂、区域(包 括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工业聚集地等)废水处理厂等,其废水处理程度应达到二级或二 级以上. 3.8 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9 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 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4.1 自2012 年1月1日起至
2013 年12 月31 日止,现有养殖场执行表
1 规定的水污染物 排放限值.
2 表1现有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2 悬浮物(SS)
150 3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40 80
4 化学需氧量(CODCr)
150 300
5 氨氮
40 70
6 总氮
70 100
7 总磷 5.0 8.0
8 粪大肠菌群数(个/100ml)
1000 1000
9 蛔虫卵(个/L) 2.0 2.0
10 总铜 1.0 1.0
11 总锌 2.0 2.0 养殖场废水总排放口 猪(m3 /百头・天) 3.0 鸡(m3 /千只・天) 1.0 水冲粪 工艺 牛(m3 /百头・天)
25 猪(m3 /百头・天) 1.6 鸡(m3 /千只・天) 0.6 单位 产品 基准 排水 量 干清粪 工艺 牛(m3 /百头・天)
18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为存栏数. 4.2 自2014 年1月1日起,现有养殖场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4.3 自2012 年1月1日起,新建养殖场执行表
2 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表2新建养殖场水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及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单位:mg/L(pH 值除外) 排放限值 序号 污染物项目 直接排放 间接排放 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
1 pH 值6~9 6~9
2 悬浮物(SS)
70 300
3 五日生化需氧量(BOD5)
30 80
4 化学需氧量(CODCr)
100 300
5 氨氮
25 70
6 总氮
40 100
7 总磷 3.0 8.0
8 粪大肠菌群数(个/100ml)
400 400
9 蛔虫卵(个/L) 1.0 1.0
10 总铜 0.5 0.5
11 总锌 1.5 1.5 养殖场废水总排放口 猪(m3 /百头・天) 1.2 鸡(m3 /千只・天) 0.3 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 牛(m3 /百头・天)
15 排水量计量位置与污染物 排放监控位置一致
3 注:废水最高允许排放量的单位中,百头、千只均为存栏数. 4.4 根据环境保护工作的要求,在国土开发密度已经较高、环境承载能力开始减弱,或环 境容量较小、生态环境脆弱,容易发生严重环境污染问题而需要采取特别保护措施的地区, 应严格控制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行为, 在上述地区的养殖场执行表
3 规定的水污染物特别排 放限值. 执行水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地域范围、 时间, 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省级 人民政府规定. 表3水污染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