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glay | 2022-10-28 |
1821 号) 核准,非公开发行 59,276,727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发行价格为 6.
36 元/股, 募集资金总额为 376,999,983.72 元,扣除本次发行费用人民币 6,662,809.93 元 (不含税) ,实际募集资金净额为人民币 370,337,173.79 元.上述募集资金到位 情况已经江苏公证天业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8 年4月3日出具 的苏公 W[2018]B036 号《验资报告》和2018 年4月8日出具的《南京化纤股份 有限公司总股本差异说明》确认.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 提高募集资金使用效益, 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 管指引第
2 号――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和使用的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 所股票上市规则》 及 《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13 年修订) 》 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市公司制定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的相关规 定,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即"甲方")与保荐机构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即 "丙方")、杭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京支行(即"乙方")签署了《募集资金 三方监管协议》.具体情况如下: 第一条 甲方已在乙方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下称"专户"),账号为 3201040160000562558,截止
2018 年4月8日,专户余额为 37227.76 万元.该专 户仅用于甲方(及其子公司)年产
16 万吨差别化粘胶短纤维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 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第二条 甲乙双方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 法》、 《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 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 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第三条 丙方作为甲方的保荐人, 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 工作人员对甲方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 丙方承诺按照《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以及甲方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对甲方募集资金管理 事项履行保荐职责,进行持续督导工作. 丙方可以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甲方和乙方应当配 合丙方的调查与查询.丙方每半年度对甲方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专户存储情 况. 第四条 甲方授权丙方指定的保荐代表人韩汾泉、 陈昕或其他工作人员可以 随时到乙方查询、复印甲方专户的资料;
乙方应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 需的有关专户资料. 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人的合 法身份证明;
丙方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乙方查询甲方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出具本 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丙方的单位介绍信. 第五条 乙方按月(每月
28 日前)向甲方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丙方.乙方 应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甲方单次或
12 个月以内累计从专户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且 达到发行募集资金总额扣除发行费用后的净额(以下简称"募集资金净额")的20%的,甲方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丙方,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第七条 丙方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 丙方更换保荐代表 人的,应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乙方,同时按本协议第十三条的要求书面通知 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本协议的效力. 第八条 协议任何一方如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各自在本协议中的各项责任 和义务,即构成违约,应向对方承担违约赔偿责任. 如果乙方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丙方出具对账单或向丙方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 以及存在未配合丙方调查专户情形的,甲方有权或者丙方有权要求甲方单方面解 除本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如甲方由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等原因需要变更募集资金专户开立银行或 开立帐户,且需要与相关银行签署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甲、乙、 丙三方同意自新的《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签署生效之日起本协议自行终止. 第九条 本协议自甲、乙、丙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或盖章并加 盖各自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 且丙方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止失效. 第十条 因本协议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协议签订各方一致同意按以下方式解决:将争议提交深圳 仲裁委员会并按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特此公告. 南京化纤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8 年4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