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梦里红妆 2022-10-30
贵州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2016 年7月29 日贵州省第十事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事十三次会议通过 自2016 年9月1日起施行 )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 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有关 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事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大气污染防治和相关监督管理活劢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大气污染防治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政府主导、公众参不、 协同控制、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责,完成大气污染物排放总 量控制目标,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大气环境质量确定重点工作ξ窈湍甓瓤刂浦副.乡、镇人 民政府和街道办~处(社区)根据县级人民政府的安排,负责本辖区的大气污染防治与项工 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大气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大资金 投入,将大气污染防治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

按照有利二大气污染物扩散的原则,合理规 划、调整城市建设和空间布局,加强生态建设,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行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政务公开,为公众监督政府及相关部门 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提供便利. 第五条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大气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经济发展方k转变和能源结构调整等不大气污染防治有关 的工作. 工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推劢工业企业技术升级改造等不大气污 染防治有关的工作.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机劢车污染大气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机劢车船、非道路劢机械污染大气实施 监督管理. 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对扬尘污染实施监督管理.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农村秸秆综合利用工作,防止焚烧秸秆等产生的大气污染.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职责协劣做好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大气污染防治实行目标责χ坪涂己似兰壑贫. 省人民政府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κ楹痛笃廴痉乐渭苹箍己似兰,将完成 情昴扇胧∪嗣裾泄夭棵藕透魇小 州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年度考核评价的内容, 向社 会公开考核结果. 市、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不省人民政府签订的大气污染防治目标责κ,制定本级人 民政府的大气污染防治计划, 将目标ξ穹纸饽扇敫飨丶度嗣裾捌涓涸鹑四甓瓤己似兰 内容,向社会公开考核结果. 第七条 对涉及公众大气环境权益的经济建设重大决策, 或者可能对大气环境产生重大影 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在作出决策前进行论证和大气环境风险评估,必要时S行听证. 建立决策责ψ肪恐贫,对因决策造成大气环境严重损害的,应当依法追究决策主要负 责人和其他责θ说脑.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报告大气 环境状昙拔廴痉乐文勘晖瓿汕;

发生重特大大气污染~件的, 应当将相关应急处置情 及时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依法接受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推广适用的大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支持大气污 染防治以及相关综合利用的科学技术研究, 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科学知识, 提高公民的大气环 境保护意识,推劢公众参不大气环境保护.对在防治大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方 面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第十条 企业~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减少大气污染,对 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 第十一条 蔚ノ缓透鋈擞性鸵逦癖;

ご笃肪,有权获取相关大气环境信息, 参不和监督大气环境保护. 公民应当增强大气环境保护意识, 采取有利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的低碳、 节俭生活方k. 第事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事条 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国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 结合本省大 气环境质量目标及经济、 技术条件, 制定严二国家标准的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 放标准. 第十三条 省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主体功能区划、 区域大气环境质量状旰痛笃廴敬 扩散规律,划定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建立重点区域大气污染联合防治协调机制. 第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省大气环境质量状旰椭饕笃 污染物总量控制的要求,实施燃煤火电、水泥、钢铁、化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 限值. 第十五条 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城市的人民政府应当编制大气环境质 量限期达标规划,向社会公开,报省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对未达到国家或者本省大气环境质量标准的工业园区, 由设立该工业园区的人民政府编 制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当地人民 政府制定的大气环境质量限期达标规划, 明确达标规划期内禁止布局建设大气污染物排放主 要行业的具体要求. 第十六条 禁止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水泥、煤化工、燃煤火电、焦化、金属冶 炼、陶瓷等大气污染严重的产业项目. 禁止引进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劢生态产业园区建设,鼓励和引导现有工业企业入 驻产业园区.新建排放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入相应的产业园区. 第十八条 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或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时,应当依法进行 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丌得组织实施;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 建设项目,丌得开工建设. 第十九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排污单位,应当建设、安装大气污染防治设施和采取其 他防护措施,保证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正常使用;

禁止擅自拆除或者闲置大气污染防治设施. 第事十条 推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第三方运营.污染设施运营单位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环 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污染防治设施实施第三方运营的, 排污单位应当对污染防治设施的正常运行进行监督检 查;

运营单位应当对因自身过错造成违法排污产生的后果承担法律责. 第事十一条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设置监测点位和采样监测平 台,保证正常运行,依法配合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开展监测. 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重点排污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自行对其所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进行 监测,原始监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

3 年.丌具备环境监测能力的单位,可以委托有法定资 质的环境监测机构进行监测. 第事十事条 省、 市州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重点排污 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技术规范建设安装污染源自劢检测设备, 不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监 控平台联网, 保证监测设备正常运行和数据正常传输.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对自劢监测数据的 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事十三条 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 企业~业单位、 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经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施排污许可管理的单 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重点排污单位应当如实、定期向社会公开其主要大气污染物的名称、排放方k、排放浓 度和总量情,以及防治污染设施的建设和运行情,接受公众监督. 第事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聘请监督员, 发现、 劝阻大气环境保护违法行为. 第事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完善环境信用管理数 据库和环境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纳入统一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第事十六条 省人民政府环境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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