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ok2015 | 2022-11-01 |
16 家子公司的股权投资及应收款项进行拍卖, 委托山东恒昌拍卖有限公司对公司管理人破产企业财产处置专用账户持有的 51,812,926 股流通股股权进行拍卖,拍卖结果报告如下:
1、潍坊优程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拍得山东海龙有限公司对潍坊海龙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康富特非织造材料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山东海龙纺织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龙镁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龙物流有限公 司、新疆海龙麻业科技有限公司、山东海龙进出口有限公司、山东海龙建筑安装 工程有限公司、山东海龙龙昊化纤有限公司、山东海龙沂星化纤有限公司、山东 凯利隆化工有限公司、 山东省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和潍坊创业投资有限公司的股权 投资及相应应收款项, 成交金额 23,562,749.
25 元;
潍坊恒和置业有限公司拍得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对海阳港务有限公司和山东海龙置业有限公司的股权及 相应应收款项,成交金额 40,059,019.34 元.
2、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持有的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2500 万、
2000 万、6812926 股流通股股权,买受人分别为:陈学东、孟祥龙、丁震,成交 价款分别为:7500 万元、6000 万元、2180.13632 万元.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
2012 年12 月26 日下达 《民事裁定书》 【 (2012) 潍破字第 1-8 号】 ,主要内容如下: 申请人: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 截至
2012 年12 月21 日,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全体股东根据重整计划让 渡的股票已分别划转至重组方及管理人的证券账户257,178,941 股及51,812,926 股. 因部分出资人的证券账户存在融资融券业务等情形, 导致 91,031 股未划转至管理人证券账户, 管理人已申请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冻结该部分出资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人证券账户中相应价值的股票, 相关法律文书已送达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 任公司深圳分公司, 该未划转情形不会对债权清偿及重整计划的执行完毕产生实 质性影响.根据重整计划中载明的债权额及部分临时债权经确定后的债权额等,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应清偿的债权总额为 2,244,824,976.53 元.截至
2012 年12 月26 日,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通过直接清偿、债务置换、债务承担等方 式实际已清偿的债权总额为 1,976,307,616.78 元(根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与债权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达成的债务和解协议,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 司对该债权人应清偿金额为38,674,134.58 元,实际偿还金额为30,000,000.00) ,尚有 259,843,225.17 元债权因债权人原因暂无法清偿,其对 应的清偿资金已全额提存至管理人银行账户.此外,与重整计划相关的其他事项 也均已实施完毕. 请求本院确认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院认为: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已经完成重整计划执行规定的股份划转及 债权清偿等各项工作,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 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不再承担清偿责任.自2012 年12 月26 日起,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理人对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执行重整计 划的监督职责终止.自2012 年12 月26 日起,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期间 未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鉴于本案重整计划已经执行完毕,重整计划已经完成,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管 理人申请本院确认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并终结重整程序符 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第九十二 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 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确认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计划执行完毕;
二、终结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特此公告. 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二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