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棉鞋 2022-11-01
独立董事 关于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为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意见 本人作为独立董事,参加了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于2012 年11 月23 日召开的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审阅了以下议案:

1、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向山东安丘农村商业银行申请 1,7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 案》 ;

2、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向中国银行安丘支行申请 3,5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3、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向中信银行潍坊分行申请 2,5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4、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向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济南分行申请 2,0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 议案》 ;

5、审议《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为山东海龙博莱特化纤有限责任公司 向潍坊银行安丘支行申请 1,300 万元人民币贷款提供连带责任担保的议案》 ;

本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发表以下意见: 上述担保的相关程序,经本独立董事审查后认为,符合《公司法》 、 《深圳 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山东海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符 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未发现有损害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的情况.

公司董事会第三次临时会议一致通过了上述担保事项并形成了相应决议. 本独立董事认为:上述担保事项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 独立董事签字: 郑植艺 韩光亭 王德建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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