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木头飞艇 | 2022-10-29 |
一、总体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
建立健全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 进加价制度,要以严格用水定额、用水计划管理为依托,以 改革完善计价方式为抓手,通过优化机制、健全制度、完善 标准、落实责任、保障措施等手段,提高用水户节水意识, 促进水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产业结构调整.
(二)基本原则.一是坚持因地制宜.根据各地经济社 会发展水平、水资源禀赋情况、非居民用户用水特点和承受 能力等因素,制定符合当地实际的政策方案.二是保障合理 需求.科学制定定额标准或用水计划、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 标准,保障非居民用户合理用水需求.三是积极稳妥推进. 率先对条件较为成熟的重点行业和用水大户实行超定额超 计划累进加价制度,不断积累经验,完善政策,逐步全面推 开.
二、主要内容
(一)实施范围.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实 施范围为城镇公共供水管网供水的非居民用水户.不具备实 施超定额累进加价条件的,按照核定的用水计划实施超计划 累进加价.各地结合现状因地制宜确定采用超定额超计划累 进加价具体方案,对同一非居民用水户不同时执行超定额累 进加价和超计划累进加价政策. 超计划取用地下水、地表水等自备水源的,对超计划取 水部分,按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第十二条规定累进征 收水资源费.
(二)用水定额和用水计划.严格执行定额标准、科学 核定用水计划是实行非居民用水累进加价制度的重要基础. 各地要依据国家及省分行业用水定额标准,结合本地水资源 状况和非居民用户用水实际情况,选用国家或省定额,或者 制定严于国家及省标准的分行业用水定额,严格核定下达用 水计划.制定用水定额的地区要定期对用水定额进行修订、 补充或者完善.
(三)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各地要根据用水定额标准 和用水计划,充分考虑水资源稀缺程度、节水需要和用户承 受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分档水量和加价标准.水量分档不 少于三档,加价标准原则上参照《江苏省节约用水条例》关 于超计划取水加收水资源费的规定执行.对"两高一剩" (高耗能、高污染、产能严重过剩)等行业要实行更高的加 价标准,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减少污水排放,促进产业结构 转型升级.缺水地区要根据实际情况加大加价标准,充分反 映水资源稀缺程度.
(四)加价项目和计费周期.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 累进加价原则上为自来水基本水价加价.计量缴费周期由各 地在充分考虑非居民用户用水特征和生产周期性差异等因 素的基础上自行确定,可按月、季度、半年或年度进行核定 和计费.
(五)收费方式和资金用途.超定额超计划用水累进加 价水费由当地政府规定的部门征收或者委托供水企业收取. 加价收入全额上缴财政,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用于自来水管 网及户表改造、完善计量设施和水质提升、对节水成效突出 单位的奖励、节水技术改造、节水技术工艺推广等水资源节 约和保护工作. 资金征收和使用具体管理办法, 由各地制定.
三、工作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各地要进一步提高认识,按 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在2019 年6月底前制定本地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具体实 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责任单位、时限要求和进度安排等. 已出台相关制度的地区应根据本通知要求,进一步完善和细 化有关政策规定.2020 年底前,全省全面实行非居民用水超 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督查.各地价格、住建、水利等 相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建立工作机制,加强对辖区内县(市、 区)的工作指导、督导和检查,按职责做好分档水量划分、 加价标准制定、计费周期确定及超定额超计划用水核定等工 作.2020 年底前,各设区市应于每年
6 月20 日和
12 月20 日前向省物价局、省住建厅、省水利厅报送本地区(含所辖 县、市、区)推进城镇非居民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 度工作进展情况.
(三)推进成本监审和公开.各地要在建立健全非居民 用水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的同时,加强对供水企业成 本的常态化监审,进一步健全供水企业信息披露机制,继续 推进供水企业成本公开和定价成本监审结论公开,扩大公众 参与范围和程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完善配套措施.各地要多渠道筹集资金,完善用 水计量设施,积极推行智能化管理,提高用水计量效率和精 准度,为建立健全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制度提供更有利的 基础条件.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探索建立节水激励机制, 对用户定额内、计划内用水的节约部分给予适当奖励.
(五)强化宣传引导.各地要加强舆论宣传,采取多种 方式开展政策解读,引导各用水主体树立节水观念,及时回 应社会关切,凝聚各方共识,为推进超定额超计划累进加价 工作创造良好舆论氛围. 江苏省物价局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水利厅
2018 年7月18 日 (此件公开发布) 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水利部. 江苏省物价局办公室
2018 年7月24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