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XR30273052 | 2022-10-29 |
01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2019 年付息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付息债权登记日:2019 年4月26 日?债券付息日:2019 年4月29 日 由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 )于2017 年4月27 日发行的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 债券(第一期)(以下简称"本期债券" ) ,将于
2019 年4月29 日开始 支付自
2018 年4月27 日至
2019 年4月26 日期间的利息. 为保证本 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 告如下:
一、本期债券概览
(一) 、债券名称: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期)
(二) 、债券简称及代码:17 连港 01(代码:143099)
(三) 、发行人: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四) 、发行总额和期限:人民币 10.7 亿元,本期债券为
5 年期 债券.
(五) 、债券形式:实名制记账式
(六) 、债券利率: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票面利率 4.8%. 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复利.
(七) 、计息期限: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7 年4月27 日起 至2022 年4月26 日止.
(八) 、付息日:本期债券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2 年每年的
4 月27 日(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九) 、上市时间和地点:本期债券于
2017 年5月24 日在上海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一) 、本年度计息期限:2018 年4月27 日至
2019 年4月26 日,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二)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4.8%.
(三)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 度的债权登记日为
2019 年4月26 日. 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 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四) 、付息日:2019 年4月29 日
三、付息办法
(一)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 的投资者, 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清 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 再由 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二) 、 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 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1.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 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一)点的流程. 2.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 要求办理: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 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 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 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 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咨询该 二级托管人.
四、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 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 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大 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2017 年面向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第一 期)募集说明书》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 工作的通知》 (国税函[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 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 税务部门缴付. 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 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 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 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1、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2、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3、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4、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由付息网点一 次性扣除
5、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6、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17连港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 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根据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2009年1月1日起 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 (国税发[2009]3 号)以及2009年1月23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QFII支付股息、 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47 号)以及2018年11月7日《关于境外机构投资境内债券市场企业所得 税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等规定, 2018年11月7日至2021年11月6日期间,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上述暂 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的范围不包括境外机构在境内设立的机构、 场所取 得的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债券利息.
五、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发行人: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辽宁省大连市开发区大窑湾新港上午大厦
2502 室 法定代表人:徐颂(代) 联系人:焦妍 联系
电话:0411-87599875 邮政编码:116001
2、主承销机构 平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地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中心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何之江 联系人:徐恩润 联系
电话:010-56800318 邮政编码:100033
3、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
电话:021-68870114 邮政编码: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www.sse.com.cn 特此公告. 大连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 年4月1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