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会说话的鱼 | 2019-08-01 |
(二) 致: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 (以下简称金杜或本所) 接受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 (以下简称发行人或公司)委托,担任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 票并在科创板上市(以下简称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 法》 ) 、 《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 》 (以下简称《科创板首发 管理办法》 ) 、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 (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规 则》 )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 法》 ) 、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 (以下简称《证券法律业务执 业规则》 ) 、 《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 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编报规则第12号》 )以及发行人与本所签订 的《委托合同》 ,本所已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 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以 下简称《法律意见书》 )和《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 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律师工作报告》 (以下简称《律师工作 报告》 ) ,于2019年4月29日出具了《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 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板上市的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以下简 8-3-2 称《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 ) . 鉴于上海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5月14日向发行人下发了上证科审(审核) [2019]119号的《关于青岛海尔生物医疗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科创 板上市申请文件的第二轮审核问询函》 (以下简称《问询函》 ) ,现根据问询意见之 要求所涉相关事项,出具本补充法律意见书.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是对《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的补充和修改,并构成《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 书
(一) 》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所在《法律意见书》 《律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 律意见书
(一) 》中发表法律意见的前提和假设同样适用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对 于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特别说明的事项,以本补充法律意见书的说明为准.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所使用简称的含义与 《法律意见书》 《律 师工作报告》和《补充法律意见书
(一) 》中所使用简称的含义相同. 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 他目的. 本所及本所律师同意将本补充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申报本次发行上市所必 备的法律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同上报,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本所及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 法规、 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 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具补充法律 意见如下:
一、问题 1. 关于独立性 根据首轮问询回复,海尔金控或其他关联方员工以顾问身份参投员工 持股平台.发行人相关公开资料显示,截至
2016 年、2017 年末,公司 存放于海尔集团财务公司的存款最高每日结余金额为2.47亿元和0.58 亿元.公司董事长谭丽霞同时兼任海尔金控董事长和海尔集团财务公 司董事, 改制前公司仅设总经理
1 名,由刘占杰担任. 请发行人充分披 露:(1)报告期内,发行人 通过海尔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员工工资发 8-3-3 放并开展部分业务结算 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双方是否有明确 的书面约定, 是否履行了相关决策程序, 相关约定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发行人是否需要向财务公司支付手续费或其他费用,工资发放涉及员 工的数量和比例, 各期发放的具体金额, 发行人存入工资款到财务公司 最终发放的具体时间, 发放过程中是否存在变相的资金占用和拖欠, 是 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 业务结算涉及的具体业务内容, 结算金额及占 同类业务的比例, 结算周期, 结算过程中是否存在变相资金占用和拖欠, 发行人与财务公司是否约定了资金占用费或类似的补偿安排;
(2)报 告期内, 发行人和财务公司存贷款业务开展的具体情况, 包括但不限于: 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 是否履行了决策程序, 相关约定的具体内容和 条款,报告期各月,发行人存、贷款余额的峰值和平均值,存贷款利率 的约定和执行情况, 各月的利息收入和支出情况, 相关执行是否与约定 情况一致;
(3)利用财务公司发放员工工资、开展部分业务结算、与 财务公司开展存贷款业务的原因和必要性,上述活动是否存在利益输 送风险,是否增加了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占用发行人资金的风 险, 对发行人财务独立性是否构成了重大不利影响, 相关风险是否已揭 示, 发行人采取了何种措施减少相关风险, 今后是否继续开展,发行人 是否需要采取整改措施.请发行人进一步说明:(1)改制之前,刘占 杰是否负责财务工作,报告期内发行人财务管理和资本运作的具体方 式和主要内容, 并结合发行人与海尔金控、 海尔集团财务公司等关联方 的联系情况, 充分论证发行人的公司治理是否存在重大缺陷, 是否符合 财务独立等发行条件;
(2)相关人员以顾问的身份参与员工持股平台 的原因和合理性, 公司上市后员工持股平台的转让机制, 是否存在利益 输送等行为;
(3)报告期内为关联方提供代加工服务行为是否涉及变 相共用重要生产经营设施;
(4)通过海尔海外电器产业有限公司、海 尔集团电器产业有限公司开展代理销售业务是否涉及共用销售渠道, 是否存在海尔集团及关联方替发行人代垫销售费用;
(5)海尔集团是 否取得相关商标在所有类别上均已注册并享有所有权、在特定 核定 8-3-4 使用商品类别 项下将相关商标转让给发行人是否存在法律障碍;
(6) 无偿使用海尔集团业务系统是否导致公司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 配套设施不满足独立性要求、 如何与海尔集团进行隔离、 如何防止海尔 集团查看修改相关业务数据、 如何对系统超级管理员的管理、 如何进行 系统的分级授权与管理、费用分担方式等;
(7)发行人与海尔地产集 团作为联合体参与相关地块竞拍的原因, 上述土地使用权的权利人、 土 地使用权的取得和转让是否符合相关法律规定;
(8)公司是否由青岛 海尔使用发行募集资金设立, 主要资产是否来源于青岛海尔, 青岛海尔 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从事同类业务;
(9)发行人与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是否存在业务、技术上的互通;
(10)以医疗器械生 产或经营资质, 报告期内来源于医疗器械领域收入, 低温存储设备业务 等指标, 作为判断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是否对发行人构成重大不利影响 的依据是否充分;
(11)海尔集团对各上市公司、拟上市公司业务布局 有无具体规划,如何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各上市公司与集团其他企业之 间的同业竞争和利益输送,相关主体是否需要对避免同业竞争作出承 诺. 请保荐机构、发行人律师对上述事项逐一进行核查,并就发行人业 务、资产是否独立于海尔集团,是否对其有重大依赖发表明确意见.
(一)报告期内,发行人 通过海尔集团财务公司进行员工工资发放并开展部 分业务结算 的具体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双方是否有明确的书面约定,是否履行 了相关决策程序, 相关约定的主要内容和条款, 发行人是否需要向财务公司支付手 续费或其他费用,工资发放涉及员工的数量和比例,各期发放的具体金额,发行人 存入工资款到财务公司最终发放的具体时间,发放过程中是否存在变相的资金占 用和拖欠,是否存在纠纷或潜在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