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 5天午托 | 2022-11-05 |
2018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一、会议召开情况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 临时会议于
2018 年11 月6日以通讯表决方式召开.
会议通知于
2018 年11 月1日以书面送达、 电子邮件及电话方式向全体董事发出, 本次会议应参会董事
7 名, 实际参会董事
7 名. 会议的召集、 召开及表决程序符合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 有效.
二、会议审议情况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 的议案》 公司董事窦刚先生系本议案关联董事,已回避表决.其他非关联董事参与本 议案的表决. 表决结果:同意
6 票,弃权
0 票,反对
0 票.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2015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董事会认为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三个 解锁期的解锁条件已满足, 同意公司为符合解锁条件的激励对象办理相关解锁手 续. 本次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为
31 人,可解锁的限制性股票数量为 291.2 万股,占本公告日公司总股本的 0.71%.本次办理解锁事项已经公司
2015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授权,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出具了法律意见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 书.关于本议案详见刊载于《中国证券报》 、 《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 (http://www.cninfo.com.cn)相关公告.
三、备查文件
1、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
2018 年第七次临时会议决议;
2、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独立董事关于公司
2015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三个解除限售期条件成就可解除限售的独立意见;
3、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之限制性股票第三期解锁相关事宜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大连电瓷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八年十一月七日